桐乡市现代农业扶持政策

2018-06-08 10:54:07 现代农业政策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桐乡市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发展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其中现代农业园区财政扶持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对设施农业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生产性投资项目、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农业品牌化经营项目、企业参展项目等财政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农业标准化建设项目、智慧农业项目、农庄经济发展项目、农旅融合项目等项目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实施。

(二)申报程序

1.现代农业园区财政扶持项目由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和市农业经济局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后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申报立项。

2.现代农业转型升级财政以奖代补项目由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核实后统一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现代农业园区项目。(1)《桐乡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书》(附件2);(2)项目建设设计方案;(3)项目建设区位图和项目规划平面图;(4)项目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设施农业项目。(1)《桐乡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3);(2)项目建设区位图和项目规划平面图;(3)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明;(4)项目用地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1)《桐乡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3);(2)提供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原始发票等相关投资凭证复印件;(3)项目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生产性投资项目。(1)《桐乡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3);(2)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预决算书、竣工投产报告、投资凭证(包括记帐凭证、付款凭证和原始发票复印件);(3)项目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明;(4)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说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项目。(1)《桐乡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3);(2)提供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等相关认定证明材料。(3)项目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农业品牌化经营项目。(1)《桐乡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3);(2)提供新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省级及以上名牌农产品、区域名牌农产品和获得嘉兴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博览会金奖等相关的证明材料。(3)项目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参展项目。(1)《桐乡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3);(2)提供参展主体参展通知、摊位费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3)项目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四、工作要求

1.规范操作。各镇(街道、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项目的核实、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须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和镇(街道、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盖章。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项目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现代农业园区财政扶持项目纳入“浙江省农业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储备库管理,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经市级有关专家组评审,由市农、财两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根据审计审价报告核定补助资金数额,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根据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立项项目和扶持资金数额,将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资金由市农业经济局拨付到镇(街道、区)财政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凭市文件到所在镇(街道、区)财政机构办理拨款手续。对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按照项目要求,通过验收后再全额拨付。

2.加强监管。各镇(街道、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核把关,实行项目核实责任制,凡出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格;对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或使用违禁投入品被立案查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五、附则

1.中央、省财政以及市专项资金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省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市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标准享受;同一项目如市扶持标准高于省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补足。

2.同一主体(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3.本政策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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