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化旅游产业政策

2018-02-06 15:39:35 文化旅游政策

人才政策

 40.加快引进文化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

参照绍市委发〔2016〕38号文件执行。

41.关于鼓励中、高等院校新设文化产业类专业的细则

(1)扶持对象

在绍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2)扶持标准

鼓励新设文化产业类专业,在新设专业招生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申请学校预算安排的生均办学经费的50%、30%、20%给予补助,补助人数以当年实际招生人数为准。

(3)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新设文化产业类专业的证明材料;

③绍兴市中、高等院校文化产业类专业补助申请表(附表19);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2.关于给予优秀文化产业类专业奖励的细则

(1)扶持对象

在绍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2)扶持标准

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认定数不超过3个专业,对达到优秀标准的本科专业、大专专业和中专专业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和16万元的奖励。

(3)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市教育局出具的认定结果;

③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3.鼓励中、高等院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系、专业

(1)扶持对象

在绍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2)扶持标准

对新开办的旅游学院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新开办旅游学院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新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证明材料;

④绍兴市中高等院校旅游院系、专业补助申请表(附表20);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4.关于鼓励开展文化产业类培训的细则

(1)扶持对象

①绍兴市区(指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下同)文化产业类企业在职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②有意愿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市区高校学生和市区生源的高校学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③其他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助的,并有意愿从事文化产业的劳动者。

(2)扶持标准

对开展文化产业类培训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工种目录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绍兴市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并对外公布。

注: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参照绍兴市区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请。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期结报,超过预算额度的,延期至下一年度支付。

(3)申报材料

①绍兴市职业培训经费补贴个人申请表(附表21);

②绍兴市职业培训经费补贴单位申请表(附表22);

③已经备案的绍兴市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附表23);

④绍兴市职业培训鉴定(考核)名册(附表24);

⑤绍兴市职业培训班级考勤表(附表25);

⑥享受经费补贴人员的相关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5.鼓励从业导游报考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1)扶持对象

对新获得全国中、高、特级导游资格,且在本市旅游企业从事旅游工作满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或者被引进的全国中、高、特级导游,并与本市旅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在本市报考并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或浙江省景点景区导游证,与本市旅游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

(2)扶持标准

中、高、特级导游资格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6000元、10000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或浙江景点景区导游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新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均为当年有效,不跨年度。

(3)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附表26);

②导游等级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③申报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④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⑤社保局提供的社保证明原件;

⑥提供当年参加考试的考务费、培训费发票原件。

46.对发展文化产业作出贡献人才的奖励

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优秀文化经营人才”奖励申请表(附表);

③获得荣誉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土地政策

  47.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文化产业

(1)申报对象

①在市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及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

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扶持标准

①对利用自有或租赁他人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历史街区、沿河等合法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符合国家规定、属于地区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变更,不征收原产权人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临时改变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使用功能用于发展文化产业:

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以及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

不符合城市规划、区块功能定位和景观设计要求的。

鉴定为危房,或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交通、环境、卫生、文物保护、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明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且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或者影响城市景观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③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房产和土地资源,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拆迁,仍按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给予补偿。

(3)申报资料

①申请报告;

②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项目可行性报告书(含业态规划、功能设置、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文物保护、景观效果等);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

1.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向所在地文化产业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入驻园区(集聚区)企业申报由园区统一负责。

2.由所在地文化产业或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应意见后,统一向市文产办或市旅委提出申请。

3.申请第13至15条扶持奖励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商务局,市直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应意见后,统一送市文产办审核。

4.申请第44条扶持的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绍兴市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开展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示;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和个人向负责承担文化产业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并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班;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培训班进行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定点培训机构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资金结报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汇总后,报市文产办复核。

5.市文产办或市旅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会审并实地验收,提出扶持意见。

6.扶持意见在市级有关媒体公示。

7.公示无异议送市财政局核拨。

8.申请第47条扶持的单位向所在地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管、工商、执法、消防等部门审核同意,并送当地有关部门出具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批复,并报市文产办备案。

有关事项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越城区(市直开发区)的各类文化旅游企业(单位),兑现按原财政渠道享受(除获得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荣誉的条款外)。柯桥区、上虞区可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在细则的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实际投资额和财务相关的申报材料如有必要须由统一委托的第三方审核确定;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含申报表)一式三份,须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标注页码,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3.涉及文化产业类政策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兑现,涉及旅游产业类政策由市旅委负责兑现。

4.本文件与《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办发〔2016〕45号)配套执行,原有的文化产业政策细则(绍市文产办〔2014〕7号和绍市文产办〔2015〕1号)废止。对废止的扶持政策,涉及政策扶持期限未满的,执行到期满为止,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并予以确认。本文件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1.绍兴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2.绍兴市“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评选办法

3.相关申请表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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