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化旅游产业政策

2018-02-06 15:39:35 文化旅游政策

绍兴市文化产业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增强文化旅游产业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办发〔2016〕45号)要求,制订了《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增强文化旅游产业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对《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办〔2016〕号)中的有关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财政政策

一、文化产业方面

1.对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集聚发展奖励

(1)基本条件

①发展空间较大,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绍兴文化产业发展方向;

②初具产业基础,园区(集聚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且规划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60%以上;已经集聚一定数量文化企业(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集聚10家为标准,按比例测算),其中有1家以上行业龙头企业或规上文化企业;

③基础设施完备,符合整体和产业规划要求,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物业管理等基础配套齐全;

④基本功能健全,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集聚区)的企业提供信息、展示、政策等有效服务;

⑤运行状况良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已规范运营1年以上,规划持续经营10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

⑥入驻企业为登记注册地、经营地址在园区(集聚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

(2)扶持标准

园区(集聚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集聚文化企业达到150家以上,自认定扶持年度(起始时间为2016年6月8日,下同)起,前三年经营建筑面积和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均达到30%、45%、60%以上,文化产业产值以扶持前一年为基数,分别增长50%、60%、70%以上,分别奖励150万元、200万元和250万元,连续三年按达到标准分别给予奖励,若第二年未达到第二档奖励标准不予奖励,第三年按达到相应标准给予第二或第三档奖励。若园区首次申请(即直接申请奖励,不经过扶持认定,下同)时经营建筑面积和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均达到30%以上,且文化产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不重复奖励。若园区首次申请时经营建筑面积和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均达到45%以上,且文化产业产值达到8000万元及以上,奖励350万元;申请后第二年经营建筑面积和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均达到60%以上,且文化产业产值达到13600万元及以上,再奖励250万元。若园区首次申请时经营建筑面积和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均达到60%以上,且文化产业产值达到136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园区(集聚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以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集聚文化企业150家为基数,按上述奖励标准的比例给予奖励。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基本情况表(附表1);

③园区(集聚区)形成集聚规模奖励申请表(附表2);

④园区(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件、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⑤园区(集聚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

⑥园区(集聚区)具有合法、完备的各类审批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

⑦统计部门出具的园区(集聚区)文化企业家数及产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园区(集聚区)建筑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给予园区(集聚区)内文化企业房租补贴

(1)基本条件

同1(1)

(2)扶持标准

自认定扶持年度起,园区(集聚区)的文化企业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的,给予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20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按房产租赁纳税发票金额为准,签约租期三年以下的,不予补助,实际租期未到三年的,已享受的资金补贴向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收回;同一企业更换入驻本市园区(集聚区),不能享受房租补贴。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园区(集聚区)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3);

③园区(集聚区)文化企业房租(装修)补贴申请表(附表4);

④企业与园区(集聚区)签定的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支付凭证;

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纳税证明材料;

⑦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园区(集聚区)房屋建筑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鼓励园区(集聚区)创建市级以上示范园区(集聚区)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园区(集聚区)成功创建市级以上示范园区奖励申请表(附表5);

③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集聚区)的文件等有关材料;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对现有文化企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文化项目的补助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产业项目补助申请表(附表6);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项目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情况、可行性报告、资金筹措情况及实施方案;

⑥实际完成投资额的预决算、清单发票、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5.对改造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补助

(1)扶持标准

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商业城、历史街区、沿河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经营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改造实际投资额主要是指与该改造项目业态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投入,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及购买、租赁的房产资金。(享受此条不能再享受第4条,反之亦然)

(2)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产业项目补助申请表(附表6);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项目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情况、可行性报告、资金筹措情况及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改造实施方案;

⑥实际完成投资额的预决算、清单发票、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6.对引进和新设文化企业的奖励

(1)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7);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完税证明材料;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与文化产业主营业务相关纳税销售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7.对纳入市重点培育文化企业的奖励

(1)认定条件

①基本条件

在越城区(市直开发区)内注册两年以上的各类文化企业;

坚持先进文化,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要求;

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发展前景良好;

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情况;

重点培育的文化企业应已列入绍兴市重点文化企业名录库。

②经济指标

申请文化企业认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在达到以下规模的基础上择优扶持,原则上每一类型培育扶持不超过3家:

文化创作研发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

文化中介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

文化经营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文化生产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或年实际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其原创成果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或具有地方文化特色,对保护和传承地方传统历史文化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企业,暂未达到申报条件①和②的有关标准,可适当放宽条件,每一类型经济指标要求可下浮20%。

(2)扶持标准

对纳入市重点培育的文化企业,按照首次纳税销售达到的规定额度,给予纳税销售额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资料

①绍兴市重点培育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附表8);

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③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④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⑤企业基本情况、近两年经营发展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⑥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⑦绍兴市重点培育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与文化产业主营业务相关纳税销售证明材料;

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8.对进行艺术品交易企业的奖励

(1)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7);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完税证明材料;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文化艺术品纳税交易额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9.对分离发展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业的奖励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7);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完税证明材料;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与文化产业主营业务相关纳税销售证明材料;

⑦主辅分离的佐证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0.鼓励文化企业创建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企业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7);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完税证明材料;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纳税销售额证明材料;

⑦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的相关文件等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1.鼓励参加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展览会和文化产业推介活动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会展补助申请表(附表9);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参展的需提供参展合同或摊位确认件的复印件、参展费用凭证(含银行付款凭证、正式发票)复印件,境外参展的还需提供相关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含出入境签章页);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2.鼓励举办文化产业展示交易活动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会展补助申请表(附表9);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举办文化产业展示交易活动的需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筹措情况、场租费和公共布展费凭证(含银行付款凭证、正式发票)复印件及实施方案;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3.鼓励文化服务贸易出口

(1)基本条件

①注册地在越城区(市直开发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各类文化企业、单位和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工商户等);

②依法获得文化经营资质和相关出口经营资格,在申报年度有文化产品(服务)出口实绩并如实申报相关文化出口数据;

③近两年在文化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2)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与申请内容相关的项目情况,近两年在文化管理、进出口业务管理、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等情况(须出具相关部门意见);

②文化出口奖励申请表(附表10);

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证明材料;

④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文化经营资质证书及相关出口经营资质证书、批准件复印件;

⑥出口文化服务项目的内容材料及相关知识产权登记证明材料,有出口备案和统计申报要求的,还需要提供市文广局、市商务局、国税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统计申报证明材料;

⑦直接反映文化服务出口的有关佐证材料、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外汇收支凭证或人民币跨境结算凭证、视听资料等);

⑧税务、海关等部门无违法行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4.鼓励设立国际营销网络

(1)基本条件

①注册地在越城区(市直开发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各类文化企业、单位和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工商户等);

②依法获得文化经营资质和相关出口经营资格,在申报年度有文化产品(服务)出口实绩并如实申报相关文化出口数据;

③近两年在文化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须出具相关部门意见)。

(2)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产品(项目)情况,近两年在文化管理、进出口业务管理、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等情况;

②文化出口奖励申请表(附表10);

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证明材料;

④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海关纳税证明;

⑤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相关合同、费用凭证复印件,境外机构注册资料,境外机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照片等),境外媒体相关资质材料,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播出节目单、音视频资料等证明材料;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5.鼓励创建各级文化出口基地、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项目

(1)基本条件

①注册地在越城区(市直开发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各类文化企业、单位和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工商户等);

②依法获得文化经营资质和相关出口经营资格,在申报年度有文化产品(服务)出口实绩并如实申报相关文化出口数据;

③近两年在文化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2)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产品(项目)情况,近两年在文化管理、进出口业务管理、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等情况;

②文化出口奖励申请表(附表10);

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证明材料;

④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⑤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6.鼓励原创影视作品

(1)鼓励原创电影作品

①基本条件

在越城区(市直开发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

在本市申报,获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或省广电局批准在国内电影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原创电影作品;

申报资助企业必须为原创电影作品第一作者、发行许可证和公映许可证主要申领单位。

②扶持标准

对企业独立投资制作,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票房低于1000万元或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电影,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票房达到1000万元的电影,在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票房每增加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130万元。

③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创作、播出的电影作品的播出合同及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件、电影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电影票房、播出及盈利情况等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鼓励原创电视作品

①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 印件;

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创作、播出的电视作品的播出合同及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7.鼓励原创动漫及游戏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印件;

⑥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⑦创作的游戏作品的获奖文件;

⑧创作、播出的动漫作品的播出合同及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⑨版权认定部门出具的动漫版权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涉及动漫作品衍生品纳税销售额证明材料;

⑩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8.鼓励原创纪录片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印件;

⑥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⑦创作、播出的纪录片的播出合同及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9.鼓励原创广播剧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印件;

⑥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⑦创作、播出的广播剧的播出合同及音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0.鼓励原创舞台艺术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印件;

⑥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⑦演出合同和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次证明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1.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化开发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印件;

⑥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⑦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库证明材料;

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开发而产生的纳税销售额证明材料;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2.鼓励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产业服务平台补贴申请表(附表12);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平台的经营情况介绍、投资情况明细资料;

⑥实际完成投资额的预决算、清单发票、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3.鼓励文化企业品牌创建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创建文化品牌奖励申请表(附表13);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获得品牌称号的文件等有关材料;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文化旅游政策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客服

在线咨询

产业咨询热线: 400-639-9936 15013601266
在线咨询
400-639-9936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