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游产业方面
24.鼓励社会工商资本投入
(1)扶持对象
对当年新开工的,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和旅游房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市级旅游重点项目。
(2)扶持标准
完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项目批复文件及环评等批准文件;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投产证明材料;
⑤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完成)验
收会议纪要或证明材料;
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⑦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25.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休闲度假业态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进入绍兴古城历史街区和省、市级旅游特色小镇,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在200万以上的古城前 50 家、小镇前20 家从事文化创意、休闲度假等业态的单位,且投产满一年。
(2)扶持标准
符合《绍兴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中的十大旅游业态导向,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⑥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完成)验收证明;
⑦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6.鼓励水上游线拓展与运营
(1)扶持对象
当年新增运营船只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水上游线运营单位,且投运满一年。
(2)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7.鼓励发展演艺业态
(1)扶持对象
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以现代声光电技术为主要手段,有固定演出经营场所,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健康,以接待旅游团队或散客为主,具有绍兴特色大型现代演艺项目,且投演满一年。
(2)扶持标准
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项目批复文件及环评等批准文件;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完工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完成)验收会议纪要或证明材料;
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⑦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28.鼓励加强公共营销
(1)扶持对象
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根据“中央级和省部级主流媒体名录”确定)播出的含有“老绍兴·醉江南”的品牌标志或口号的旅游推介广告的景区和重大旅游项目。
(2)扶持标准
按实际投放资金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刊播合同和相应广告支付凭证;
⑥创作、播出的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9.鼓励“微”营销
(1)扶持对象
鼓励个人或社会组织以绍兴旅游为主题创作微信、微博、微电影,评选出年度最具影响力的 10 条微信、10 篇微博、3部微电影。所有内容必须当年度创作完成,同时达到以下要求:微信的阅读量需达到8万及以上;微博的文字需达到800字及以上,图片达到10张及以上,转发量达到5000及以上;微电影时长大于等于8分钟,视频播放量总和要达到10万次及以上,视频内容需涉及绍兴至少两个区、县(市)的旅游资源。
(2)扶持标准
微信、微博、微电影分别给予奖励 1000 元/条、2000 元/篇、2 万元/部。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5);
市级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相关认定文件;
④创作的文字、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0.鼓励拓展客源市场
(1)扶持对象
接待境内过夜游客 2000 人次/年(每晚计 1 人次,依次类推)以上的本市旅行社;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 1000 人次/年的旅行社。
(2)扶持标准
接待境内过夜游客 2000 人次/年以上的本市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 1000 人次/年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接待境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须填写国内游客招徕资助登记表(附表16,并提供团队行程确认件、入住酒店登记表、发票、游客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④接待境外过夜游客企业的申报,应事前向市旅委报备,事后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每月底报送市旅委,逾期不报的视该月无组团人数):境外游客招徕资助登记表(附表17)、入境过夜游客团月度汇总表(附表18)、各团境外游客的护照复印件(与事先报备的材料一致,否则不予统计)。
⑤入住登记时认真填写团队入住登记单,并附全团境外游客的护照复印件。具体游客统计人数以饭店客房登记单为准,统计时限按全年累计,不到基数不计奖。
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⑦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地税完税证明。
31.鼓励创建5A、4A、3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景区(点)
(1)扶持对象
新评定的 5A 级、4A 级、3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景区(点)。
(2)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国家或省旅游局批复文件;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2.鼓励饭店评星创优
(1)扶持对象
新评定五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客房数 100 间以上的三星级饭店;新评定的全国“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
(2)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国家或省旅游局批复文件;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3.鼓励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
(1)扶持对象
新评定的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的旅行社。
(2)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根据申报类别,分别提供国家或省旅游局年度旅行社排名文件、国家或省旅游局批复文件;
④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兑现年度旅行社财务审计报告等;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4.鼓励牵头制订旅游有关标准规范
(1)扶持对象
受国家、省委托牵头制订并完成旅游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市级地方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
(2)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委托书(合同)、旅游有关标准、规范的文本及评审通过的相关证明,或政府认定文件等;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5.鼓励旅游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扶持对象
为社会性旅游项目配套,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集散中心、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标志标识系统等)。
(2)扶持标准
完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项目批复文件及环评等批准文件;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完成)验收
会议纪要或证明材料;
⑥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兑现年度旅行社财务审计
报告等;
⑦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6.扶持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1)扶持对象
社会化投资旅游咨询服务点建设且符合《绍兴市旅游咨询点管理条例》要求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新开设的旅游咨询服务点,每个奖励 2 万元;参与运营的,每个咨询点人工工资按照1500元/人·月进行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人·年,日常维护费用按照实际使用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核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项目批复文件及环评等批准文件;
④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完成)验收
会议纪要或证明材料;
⑤市旅委认定的运营情况出具的考核结果;
⑥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7.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智慧旅游
(1)扶持对象
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示范(试点)智慧旅游企业。
(2)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国家或省旅游局认定文件;
④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税收纳税证明;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8.实施旅游企业绩效考核
(1)扶持对象
在市区依法注册经营的旅行社、景区和饭店,综合考评居每类前5位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根据企业全年实缴税收总量(60%)和税收增量(40%)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每类前5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但实缴税收负增长的不予奖励。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表;
⑥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地税完税证明;
⑦企业近两年经营发展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9.鼓励旅游项目投入产出
(1)扶持对象
对当年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全市旅游重点项目和投资在 2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新业态项目,投产运营必须达到三年。
(2)扶持标准
全市重点项目和符合《绍兴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中的十大旅游业态导向,投产运行后三年,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⑥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经营发展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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