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特色小镇政策

2018-06-13 10:59:49 特色小镇政策

附件1

贵阳市特色小镇试点建设导则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快推进全市特色小镇试点建设,形成“申报自愿、宽进严出、动态管理、验收定名”的特色小镇建设格局,助推扶贫攻坚,确保2020年在建成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特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产业定位:围绕产业型、资源型、生活型小镇三大类别。符合高端制造、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科技教育、电子商务、健康养老、现代农业、旅游风情、传统工艺的经典产业或民俗文化传承等主导产业。

(二)建设空间: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特色小镇应根据产业特点限定规模大小,其中,资源型特色小镇规划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三)投入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信息经济、金融、旅游、传统工艺的经典产业或民俗文化传承等产业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适当放宽,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

(四)建设内涵:以集聚特色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着力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大学生、大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运用现代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加快特色产业转型发展、领先发展。

(五)功能定位:实现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的社区功能有机融合。建有特色小镇公共服务APP,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功能办事大厅。按照3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其中旅游产业要按4A级景区标准建设。积极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建设产城人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

(六)运行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特色小镇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全程参与建设工作。政府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管、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七)建设进度:原则上2020年内完成投资。各区(市、县)和开发区平均每个特色小镇试点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2亿元左右,其中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1亿元(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清镇市的特色小镇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0.5亿元)完成投资须逐年呈上升趋势。

(八)综合效益:建成后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产生,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加快形成新业态,培育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业主情况:简明扼要介绍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举措: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支持申报市特色小镇试点建设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贵阳市特色小镇试点建设基本情况表》。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特色小镇。其中,旅游环线范围内的旅游和农业特色小镇试点为重点,兼顾有竞争优势和潜力产业的其他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市特色小镇试点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色办)根据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1次。

(三)申报数量:坚持上不封顶、全市保底100个试点。

(四)申报方式:由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特色办上报申请材料。

第五条 监管和调整

(一)定期监测:市统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市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采取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对全市特色小镇试点建设开展统一监测。

(二)动态管理:市里分批公布全市特色小镇试点建设名单和培育名单。市特色小镇试点建设名单采取“宽进严出、动态管理、验收定名”的方式,对第一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不符合特色小镇建设理念的,次年降格至培育对象名单,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退出试点名单。特色小镇培育对象完成进度较好的,次年可调整为试点。

(三)年度评优:制订年度考核办法,以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公布年度达标小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特色小镇试点评选活动,在年度达标小镇中评出年度优秀特色小镇。

(四)激励机制:对纳入市特色小镇试点的给予市级引导资金,特色小镇培育对象不在奖励范围。

(五)联动指导: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产业型特色小镇试点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项目上报及动态管理,资源型特色小镇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委牵头负责项目上报及动态管理,生活型由市农委负责牵头项目上报及动态管理。市规划局牵头负责特色小镇试点规划的指导和服务。各区(市、县)和开发区要参照市特色小镇试点建设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形成市、县、乡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验收定名

(一)验收条件: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二)验收程序:由市特色小镇试点所在区(市、县)和开发区向市特色办行文,提交要求验收定名的申请报告。市特色办组成专家组,经实地踏看、专家打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特色小镇试点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命名的特色小镇名单。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次年申请复验。

(三)定名公布:市政府审定市特色小镇试点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命名的特色小镇名单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

本导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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