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特色小镇政策

2017-08-25 11:43:33 特色小镇政策

《合肥市特色小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特色小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特色小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培育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到2021年,全市将培育和建设30个左右市级特色小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小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496号)、《合肥市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建设的实施方案》(合政办〔2017〕60号)精神,设立市级特色小镇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小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竞争择优、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引导带动,统筹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根据各特色小镇建设情况,安排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

第四条 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本地区特色小镇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特色小镇规划编制;主导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六条 每年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特色小镇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内容、时间和方式等。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初选本地区特色小镇,组织项目单位编报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核验后,按要求报送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对经履行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培育名单的市级特色小镇,给予一次性财政支持。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确定补助项目,约定预期绩效目标,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后,市发改委就分配方案正式行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下达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借转补”方式下达至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由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签订“借转补”协议。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所在县 (市、区)、开发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小镇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条 对授牌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评估和3年建设期满考核制度。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特色小镇年度运营情况,每年进行年度评估。当年授牌的,次年实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由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退出机制,摘牌并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创新特色小镇资金管理,积极争取民间资本、产业基金等支持,探索运用 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开放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多元化筹集小镇建设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投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本地区项目和资金日常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结合小镇年度评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察。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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