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特色小镇政策

2017-08-25 11:43:33 特色小镇政策

.合肥特色小镇政策

合肥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实施方案

(以上为合肥特色小镇政策主要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市党代会和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决策部署,以特色产业为核心,以产城融合为重点,以创新机制为保障,重点围绕培育新动能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宜业宜居宜游的特色小镇,为加快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产业引领,培育“隐形冠军”。把培育成长性好的特色产业放在首位,瞄准高端产业和高端环节,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延伸全产业链条,注重培育“四新经济”,实现业兴镇兴。

——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综合功能。围绕人的城镇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促进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补齐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短板,打造宜居宜业环境,实现创新功能、产业功能、文化功能、旅游功能和社区功能的有机融合,放大叠加效应。

——坚持市场主导,优化要素配置。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积极创新建管机制和服务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参与建设运营,千方百计调动社会力量。

——坚持分类施策,探索发展新路。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积极对标先发地区,注重发挥比较优势,有效对接创新性供给和个性化需求,努力打造具有合肥特色的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和特色小镇建设新模式。

(三)主要目标。

到2021年,培育和规划建设30个左右特色小镇,形成一批特色小镇样板,努力为全省乃至全国小镇建设创出示范路径。

按主导产业定位,将特色小镇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特色小镇,每个小镇的培育建设期为3年。Ⅰ类主要包括信息经济类、金融基金类、双创示范类、电子商务类等特色小镇,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5%,3年建设期满后,每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Ⅱ类主要包括文化类、体育类、旅游类等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0%,3年建设期满后,每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实现小镇环境景观化。所有特色小镇达到3A级以上景区标准,其中文化、体育和旅游类特色小镇达到省级旅游小镇标准。特色小镇内或周边拥有较为完善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运营主体专业化、日常管理服务精细化。

二、建设任务

(一)突出产业创新。根据区域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以现代服务业为主攻方向,适度发展新型工业,实行“一镇一业”(不含房地产),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在细分市场中构建小镇大产业,培育一批隐形冠军,带动扩大就业、集聚人口。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新兴产业培育和导入、传统特色产业升级,以及依托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打造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小镇。支持各地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动“多规融合”。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有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要求,梳理空间要素、优化空间秩序、提升空间价值。支持特色小镇开展“多规融合”,科学编制概念性规划、控制性详规等,合理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小镇规划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建设面积控制在30%-50%。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要引进高水平的专业机构,高起点做好特色小镇的规划设计。(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三)完善功能配套。加快道路、供电、供气、供排水、绿化、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特色小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速构建普惠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光纤宽带普及提速工程,加速光纤入户,确保实现小镇免费无线网络全覆盖。加强文化、旅游功能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提升,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设施,做好与公共交通系统高效衔接。强化校企合作、产研融合、产教融合,鼓励有条件的特色小镇探索发展国际教育、国际医疗、国际社区等,打造都市区国际化发展新平台。(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

(四)塑造特色风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的保护,挖掘文化内涵,彰显独特风貌。加强对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根据产业特色、地形特点、历史文化,打造独特的建设风格、人文气息,在保留原汁原味自然本底的基础上,实现新老建筑的有机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小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五)推广绿色低碳。保护小镇特色景观资源,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构建生态网络。深入开展水污染、垃圾污染防治行动,带动小镇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有机协调小镇内外绿地、河湖、林地等,推动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互促共融、新型城镇化与旅游业有机结合,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美环境。(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旅游局)

(六)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企业家创造力,支持企业参与小镇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强化政府在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放管服”改革,允许特色小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先试有关改革事项,依法下放特色小镇所在地各类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办)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市财政安排特色小镇建设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市级特色小镇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导产业培育等方面,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对按相关程序评选出的市级培育特色小镇,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特色小镇。对进入国家、省级培育名单的小镇,可叠加享受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特色小镇项目储备库内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量身打造特色金融产品。探索建立由多方参股的发展基金,鼓励运用PPP模式开展特色小镇项目建设。吸引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通过“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等方式,参与特色小镇建设,提供多元融资支持。(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三)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空间。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着力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配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人才保障。对进入特色小镇的产业领军人才、大学生、大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等创新创业人才,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给予重点支持。(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创建程序

自2017年起,每年将按照“县(市)、区、开发区初选-办公室联审-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择优筛选一定数量的特色小镇进行培育,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年度进行考核,培育期满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

(一)申报条件。

1.产业基础良好。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清晰,有一定的创新创业基础。每个细分产业原则上只培育一个特色小镇。Ⅰ类特色小镇已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建设期内有品牌创建的载体和基础,产业已有一定的知名度。Ⅱ类特色小镇须拥有独特丰富的文化、旅游、体育资源,能够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点的文化、旅游、体育产品和服务。

2.生态环境良好。特色小镇生态条件较好,绿化面积较大,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镇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具有打造成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潜质。

3.配套设施完善。小镇或周边已有一定的交通、给排水、教育、医疗、应急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产业配套设施等。

4.规划布局合理。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相对独立于中心城区,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及社区。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要编制概念性规划和小镇设计,有明确的项目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组织申报。

先由县(市、区)、开发区进行初选,再向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计划、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安排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审核遴选。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特色小镇评审表对其量化赋分,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特色小镇列入审定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并授牌。(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年度考核。

培育期内每年年底对进入名单的小镇进行考核评估,并针对不同产业类别,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退出机制。(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验收认定。

通过3年的培育,对实现创建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并从中梳理一批向上申报,争取成为国家和省级特色小镇。(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推进责任落实。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方面加大对特色小镇的支持力度,为入驻特色小镇企业和人才做好服务;要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结合地方实际出台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考核评估。对培育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评估和3年建设期满考核制度。每年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评估优秀、良好的小镇,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约谈提醒;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小镇,摘牌并扣回支持资金。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文物破坏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经核实,实行摘牌。(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加强统计监测。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全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半年向市数据网络平台报送主要指标情况,每季度向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对特色小镇的跟踪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牵头责任单位:市统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上内容为合肥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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