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滦区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工作要点

2022-11-03 16:30:41 城市更新政策

1

为做好2021年我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中村改造工程工作,根据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我区实际,制定双滦区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稳步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公租房工作。全区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200户。推行公租房智能管理系统,提升公租房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城中村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

三、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及租赁补贴,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且实际居住,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双滦区2020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507元,按80%的标准为31605.6元);

(3)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家庭资产总额不高于2021年规定标准12万元(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车辆等,其中车辆为7万元以下,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2.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居民申请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双滦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连续一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处于缴存状态;

(2)申请人父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抗疫医生等优抚对象且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5)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且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新就业职工保障性住房申请

(1)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双滦区2020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9507元);

(3)申请人在本区工作未满5年;

(4)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本区内注册并纳税;

(5)申请人核心家庭(核心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在承德市中心城区(双滦区、双桥区、承德高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6)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7)家庭资产总额不高于2021年规定标准22万元(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车辆等,其中车辆为12万元以下,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4.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性住房及租赁补贴申请

(1)具有承德市中心城区(双滦区、承德高新区、双桥区)以外的户口;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双滦区2020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9507元);

(3)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本区内注册并缴税;

(4)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5)申请人核心家庭(核心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在承德市中心城区(双滦区、承德高新区、双桥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6)家庭资产总额不高于2021年标准22万元(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车辆等,车辆为12万元以下,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7)在本区内租房居住。

(二)租金标准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家庭)房屋租金标准为5元∕㎡∕月;

2.城镇低收入家庭房屋租金标准为2元∕㎡∕月;

3.城镇低保家庭房屋租金标准为1元∕㎡∕月。

(三)补贴标准

1.面积标准

双滦区城镇户籍居民发放租赁补贴,家庭成员人数按持有双滦区户籍证明人员确定。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月,家庭月保障面积最大为50平方米。外来务工人员按个人申请发放,租赁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2.补贴标准

每平米4元。

3.补贴金额

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四)不予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情形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独申请人;

2.涉及拆迁的已安置住房或货币安置的;

3.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一人户;

4.长期在外地生活和工作的(每年累计六个月或连续三个月);

5.年满70周岁的申请人。

(五)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人员可以分别申请,但申请成员不能有重叠。

2.申请人为实际派遣到双滦区注册并纳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申请,除应提供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

3.申请人因新入职或调转工作,已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但社保未办理或未调转,应提供用人单位承诺,社保证明需在分配后三个月内提供。

4.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一式两份完整的申请证明材料(纸张规格一律为A4纸),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缴税凭证等须提交资料原件,以备核验。

5.申请人为区政府特殊技能引进人员的,可不受户籍、收入限制。但应提供经审核认定的特殊技能人员证明文件。

6.为减少房源闲置问题,避免资源浪费,根据双滦区腾退房源情况,公开房源,依法依规,随时准入。

7.房产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属县(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申请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障性住房且已经入住的,取消配租资格,责令退出保障性住房,补交相关费用。

四、主要任务

(一)住房保障工作

1.完善公租房保障机制。建立以实物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并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制,对我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按照我区收入标准及时、合理制定公租房准入条件,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对新市民设置最长保障期限,建立联审联查机制,及时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促进公租房循环使用。

2.做好公租房筹集工作。通过配建、新建、购买等方式筹集公租房,统筹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公租房保障工作,重点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抗疫医生等群体的保障工作。

3.加强公租房管理。进一步优化公租房申请审核流程,对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做到便民利民。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将公租房日常管理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化机构实施。

4.推动公租房小区共建共管共享。结合“红色物业”创建活动,积极与基层党组织联动,加强党组织对公租房小区管理工作的领导。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公安等部门要落实对公租房小区社会管理职能,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在公租房小区全覆盖。畅通市场主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公租房小区管理的途径,形成共建共管共享格局。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

1.稳步推进棚改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20〕52号)要求,我区要抢抓机遇,充分利用国家棚改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2.做好棚户区续建项目建设。加快棚户区续建项目建设,进一步组织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三)城中村改造工作

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确保城中村改造项目科学规范运作。一是要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落实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要求,履行土地出让或划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程序。二是要坚持政府主导征收,严格履行征收程序,落实“一村一策”要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认真研究制定每个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三是要推进具备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保护城中村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

(四)相关工作要求

1.破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难题。一是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纳入棚改范围,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棚改专项债券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政策,支持项目建设。二是要在确保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强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创新金融模式。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改造,积极探索PPP、公司融资等合规融资模式,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三是要统筹区域内城中村的改造方案和市场运作,采用合理搭配的方式,以盈补亏、以丰补欠。四是要将区域内所有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国家和省各项计提资金后,按照国家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城中村改造成本支出,促进本区域城中村改造收入和支出的整体平衡。

2.提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水平。合理布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优化户型设计,安置房品质不低于同小区开发的商品房品质。做好安置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周边环境和服务条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

3.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落实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依法给予减免收费。

4.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项目核准、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纳入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前期推进速度,确保安置房项目早开工、早竣工、早入住。

5.严格落实环保要求。与我区环保部门联系,将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纳入环保正面清单管理。

6.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要严格项目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建设许可制度,严格落实参建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抓好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将公租房安全使用事项纳入租赁合同,确保公租房使用安全。

7.抓好审计问题整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反馈,同时举一反三,完善政策措施,防范同类问题反复发生。对使用国开行、农发行棚改政策性贷款的项目,积极稳妥做好相关隐性债务偿还化解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力组织推动,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督促检查。采取召开调度会、月通报、季排名、督查约谈等方式,发挥双滦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作用,督促各项工作进度。

(三)严格通报考核。市政府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我区对照附件2项目标任务,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按时全面完成。对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审计和群众反映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问题严重的进行严肃问责。

(四)做好信息公开。住房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9〕12号)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来源:双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城市更新政策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客服

在线咨询

产业咨询热线: 400-639-9936 13682461655
在线咨询
400-639-9936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