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园综合体政策

2017-10-17 15:33:40 田园综合体政策

三、试点立项基本条件

按照农田田园化、产业融合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路径,依托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点区域,以自然村落、特色片区为开发单元,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试点立项应具备“五有一高”基本条件:

(一)有特色产业支撑。项目区内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基础较好,核心区集中连片,发展潜力较大;以农业为基础的产业融合、辐射带动等主体功能突出,具备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和前景。

(二)有坚强有力的基层组织。项目区内的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组织发动群众能力较强。有敢闯敢干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双带”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便利的区位条件。项目区内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具备水、电、路、网络等基本条件,与中心城市有便捷的交通连接,既能就近利用城市便利的基础设施条件,又便于城市居民就近体验田园生态风光。

(四)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文化积淀。项目区内青山绿水,“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成效显著,农耕文化和历史文化浓郁,自然景观秀丽,村庄规划和管理井然有序。农业清洁生产基础较好,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五)有顺畅高效的投资和运行管理模式。积极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田园综合体建设。因地制宜探索田园综合体的建设模式和运营管理模式,调动村集体组织、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田园综合体建设的积极性。

(六)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范有序,规模经营显著,龙头企业带动力强,建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项目区内有以下情况不予受理项目立项:未突出以农为本,项目布局和业态发展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私人庄园会所建设;乡、村举债搞建设;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四、试点创建办法

从2018年启动,按照三年规划、分年实施的方式,每个设区市和自治区农垦局可以向自治区申报1—2个田园综合体项目,经自治区组织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田园综合体备选项目库,并从中择优选择5个项目作为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自治区将根据试点项目实施情况,逐步扩大建设试点。

(一)市级统筹,县为主体。科学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和年度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拟建设田园综合体的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区域功能布局、主要建设内容,水土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资源环境评估分析,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项目由各设区市负责统筹,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

(二)专家会审,竞争立项。建立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项目竞争立项机制,择优选项。自治区组建专家评审小组,通过项目初审、集中会审、实地评估、竞争答辩等步骤,按照立项条件和认定标准,对各设区市和自治区农垦局上报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会审研究。

(三)梯队建设,动态管理。综合考虑全区各地发展建设基础、开展试点意愿,经专家会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对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田园综合体备选项目库,并择优确定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未列入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的备选项目,除不能享受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外,与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同等享受用地保障、财政资金激励、创业创新等支持政策,各设区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扶持建设。自治区每年对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和列入自治区田园综合体备选项目库的其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支持其申报国家级试点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取消试点资格,收回支持资金;对实施情况较好的备选项目,适时递补为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备选项目,取消备选资格。

五、支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支持政策。具备增减挂钩实施条件的田园综合体项目,增减挂钩试点指标由自治区应保尽保,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按规定有偿流转使用,拓宽田园综合体建设资金来源。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废弃地、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田园综合体配套项目。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和列入自治区田园综合体备选项目库的其他项目,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范畴的,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对确实无法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要求进行选址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财政支持政策。对于列入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试点的项目,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个项目1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三年给予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资金优先安排田园综合体建设,国家和自治区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全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田园综合体建设为平台,推进各类涉农资金整合;推进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创新,大力推行“民办公助”、“先建后补”、“一事一议”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鼓励国有投资平台采用直接投资、联合开发等方式,参与田园综合体建设运营,实现投资平台和乡村双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田园综合体建设。

(三)创业创新支持政策。鼓励城市居民、返乡下乡人员、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租用农民闲置房屋作为创业、办公场所,兴办文化创意、农技服务、传统手工艺、特色美食、养生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业态,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绿色通道”,为创业创新者提供便利服务,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探索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及相关农产品初加工业,按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田园综合体建设,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创业创新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广西田园综合体创建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我区田园综合体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厅,承担日常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筛选、规划设计评审、项目计划下达、指导督促、评估验收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业发展指导和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田园综合体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田园综合体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规划编制,推进项目建设,加快产业集聚,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实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田园综合体建设标准、评选具体办法、建设管理和验收细则等,实现申报、评选、建设、验收、命名全过程科学规范管理;建立策划方案、规划设计、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中会审制度,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及时总结经验。开展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自治区财政、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四)加强监督和考核。为确保全区田园综合体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质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和列入自治区田园综合体备选项目库的其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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