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园综合体政策

2017-10-17 14:58:49 田园综合体政策

浙江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农综办〔2017〕5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7〕21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定了《浙江省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电子文档可到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查看、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联系人:政策咨询 陈姚宇璐 0571-88803920材料受理 凌振宇 0571-88803925)

浙江省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7号)要求,念好财政“新、绿、实”三字经,坚持把“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重点,坚持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版,促进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着力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立足本地实际,把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同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特别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合力。

二、扶持范围

(一)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二)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财政补助项目优先扶持以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财政补助重点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开发县不超过2个。

对于确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调整、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5〕34号)的要求,提前编制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8-2021年)(草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进一步加大财政贴息扶持力度,逐步减少对涉农企业的直接补助;鼓励与金融机构合作,大力扶持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扶持政策

(一)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规模不低于45万元(含,下同),不超过900万元;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各级财政投入比例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8〕26号)执行,即市县财政资金与省以上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1:9,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0.8:1。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先建后补项目按《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意见的通知》(浙农综办〔2017〕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农信担保公司可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配套提供与财政补助等额的政策性担保,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推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方式。市、县(市、区)农发办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对列入名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在2019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9年度贴息项目。

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单位可对其中一类贷款申请贴息,也可同时对两类贷款申请贴息。贷款实际发生后,项目单位于2019年1月向所在地农发办申报贴息资金结算,贴息资金结算工作另行布置。

单个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额度不低于10万元,不高于5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贴息率,则按不高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国家开发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省开发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列入省农发办2019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按规定结算后,所需财政贴息资金在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预算中列支。

四、立项条件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5.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6.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贴息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完整。

(三)项目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2.农民合作社。应符合农民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且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获得一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扶持方式,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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