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特色小镇政策

2018-03-14 15:30:14 特色小镇政策

(八)考核管理。对列入省、宁波、奉化市三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考核合格的特色小镇兑现相应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将特色小镇工作纳入到各镇(街道)、管委会、指挥部目标考核体系。

(九)验收命名。通过3年左右的创建培育,对实现既定目标、达到市级特色小镇标准的,由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认定命名为市级特色小镇。省级、宁波市级特色小镇的验收命名按照省、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措施

(十)用地支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有序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鼓励和支持特色小镇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列入省、宁波市级创建名单且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一)资金支持。对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验收命名后,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财政统筹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各市级部门牵头管理的现有各类专项资金(除明确用途和性质等限制的以外)应优先向特色小镇倾斜。成立特色小镇扶持引导基金5000万元,以1:4比例引进市场化运作的配套社会资本。鼓励特色小镇创建主体与特色小镇扶持引导基金、投资主体、其他社会投资机构共同组建特色小镇发展子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相关项目的投入。支持特色小镇开展多元化融资,优先将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列入市PPP项目。鼓励市内金融机构和特色小镇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加大对特色小镇信贷支持。

(十二)项目支持。建立特色小镇重大项目库,加强特色小镇精准招商,实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将符合特色小镇产业定位的项目,优先落户特色小镇。优化特色小镇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审批程序,建立特色小镇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机制,不断提高精准服务水平。

(十三)人才支持。支持特色小镇创建单位通过选调、培训、引进等方式,充实规划、建设、统计、项目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保障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有关政策,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特色小镇引进的人才项目入选“凤麓英才”计划,对特色小镇亟需的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议”。

五、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成立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市府办、宣传部、政策研究室、组织部(人才办)、督查考核室、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商务局、统计局、投资促进局、旅游局、金融办等单位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建立特色小镇联络员工作交流制度、统计报送制度和监测评估机制。

(十五)明确责任分工。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整合资源,指导和支持特色小镇发展。各创建单位应建立工作落实推进机制,强化责任主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十六)开展督查考核。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督查考核室开展督查考核工作。各列入创建名单的单位主体按季度向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督查考核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十七)提高宣传力度。及时评估总结特色小镇培育创建过程中的工作亮点、有效做法和阶段性成果,创新形式、扩大宣传,不断提升特色小镇影响力,为创建特色小镇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奉化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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