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建程序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求,采用“宽进严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验收命名”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按年度分批筛选创建对象。
(一)自愿申报。在各乡镇政府或其它创建主体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向市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城)镇书面材料,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城)镇的区域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二)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城)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市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批公布创建名单。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城)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城)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市重点特色小(城)镇培育创建名单。
(三)年度考核。制定《咸宁市特色小(城)镇考核细则》。对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城)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兑现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牵头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并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布。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城)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城)镇相关扶持政策。
(四)考核验收。制定《咸宁市特色小(城)镇创建导则》。通过3年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城)镇标准要求的,由市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市级特色小(城)镇,继续兑现扶持政策,实行动态管理。
(五)择优推荐。根据各特色小(城)镇创建成效,市政府将择优向省住建厅或住建部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特色小(城)镇。
六、政策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特色小(城)镇建设要作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统筹城乡发展。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积极支持特色小(城)镇按程序申报省级单列增减挂钩指标。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先保障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强政策支持。积极申报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享受省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包括: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积极协助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省内相关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全力支持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搭建银企对接平台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在各项招商引资、央企对接等活动中优先推荐,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涉及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等。对纳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城)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5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所得全额留给特色小(城)镇,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部分,由征收地政府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对特色小(城)镇内为服务特色产业而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政府给予资助。各县(市、区)财政通过统筹相关资金,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给予支持。
(三)拓宽融资渠道。特色小(城)镇建设要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商引资和银行贷款等方式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充分发挥相关产业基金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特色小(城)镇产业发展。鼓励专业投资机构、民间资本和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特色小(城)镇建设。优先支持项目方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相关企业通过发行城投债和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特色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同时对国家级贫困县在创建申报及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四)提供人才扶持。实施人才强镇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将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通过申报创建特色小(城)镇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培训计划,每年开展特色小(城)镇领导干部专题轮训。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与高校合作,加大就(创)业培训力度。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入特色小(城)镇工作。在特色小(城)镇工作的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向所在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房,承租商品房的可向所在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五)建立奖励机制。市级设立特色小(城)镇建设专项奖励资金,对于通过创建考核验收的特色小(城)镇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特色小(城)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级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旅游健康、文化体育产业、创业创新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市级财政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对特色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和支持。
七、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市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住建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委、市卫计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对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会商。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是特色小(城)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是具体创建工作的推进主体,投资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协调,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责任体系。
(三)强化指导督办。市特色小(城)镇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督办和绩效考评,坚持季度一督办、半年一通报、年终一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通报批评,并按工作情况落实奖惩。各县(市、区)每月要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市级特色小(城)镇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在创建过程中,要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宣传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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