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用地支持。结合“多规合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凡列入特色小镇建设的,优先保障用地。
省特色小镇建设启动后,县里安排一定量的计划指标作为周转指标,完成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上级奖励指标扣除周转指标后全部返还,若特色小镇内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再按5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三年内未达到特色小镇规划目标任务的,加倍倒扣省奖励用地指标和及时归还县特色小镇周转指标。
(二)资金支持。县政府对特色小镇创建主体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县内银行金融机构与特色小镇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增加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各特色小镇创建主体编制概念性规划和建设计划,规划、计划审核通过后由县级财政给予编制费用50%补助。
对省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省财政对县财政的财政返还(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上交省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全额奖励,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县所得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
(三)项目支持。建立特色小镇产业项目统筹机制,全县招商引资、新建产业项目,符合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定位的,优先落户特色小镇,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县产业引导基金优先和特色小镇的项目对接,鼓励特色小镇创建主体与县产业引导基金、投资主体、其它社会投资机构共同组建特色小镇发展子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相关项目的投入。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道路、桥梁、给排水等)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县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大众创业若干政策意见》所规定的各项政策。
(四)改革支持。支持、指导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审批制度改革、大众创业促进机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等试点,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完善基础设施,推进产业项目集聚,推动小镇居民创业创新。
(五)公共服务支持。优先支持特色小镇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根据需要开通公交专线、建设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实现无线网络覆盖等。
对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将根据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支持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嘉善县特色小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推进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督促和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是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和上下联动机制,明确培育任务,搞好规划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对列入省特色小镇创建的,县特色小镇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推进组定期开展现场推进。
(三)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全县特色小镇工作情况的动态监测,各特色小镇要按季度向县特色小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进展及形象进度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定期督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并予以通报。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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