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加快在全县建设特色小镇,推进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业融合,形成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精神和嘉兴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内涵。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一定的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区别于行政区划单元和产业园区,是集聚高端要素、谋划优质项目、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创新升级的新载体。
(二)产业定位。聚焦支撑我省未来发展的七大产业,根据我县“十三五”期间产业发展定位,突出精密机械装备、电子信息、现代物流、旅游、健康产业,兼顾我县传统优势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选择有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使之成为支撑未来发展的优势产业。以产业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推动规划区域内生产、生活、生态“三位一体”,产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
(三)规划标准。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可适当放宽。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30亿元左右,争创省级特色小镇的,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左右,信息经济、金融、旅游和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每个特色小镇要按3A级以上旅游景区标准进行建设,其中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旅游景区标准建设。
(四)运作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既要明确特色小镇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强化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二、发展目标
(一)争创省特色小镇。重点推荐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郁、投资项目落实、示范效应显著的小镇列入省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通过3到5年时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有实质成效,有大量新增税收,新集聚一批创业就业人才,具有一定文化、旅游效益,争创2个以上省特色小镇。
(二)培育若干市级特色小镇。鼓励各镇(街道)按照“打造优势产业、引领特色发展”的要求,根据产业规划、项目引进情况培育特色小镇;鼓励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各类产业平台,优化空间布局,谋划一批项目,集聚高端要素,带动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通过3到5年时间,建成若干特色鲜明、布局合理、产业融合、功能集成、机制灵活的特色小镇,争取列入市级特色小镇,条件具备的推荐省特色小镇。
三、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自愿申报,制定特色小镇创建方案,明确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项目计划、用地规模、投入产出分析等,报送县特色小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审核。由县特色小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筛选,将符合条件、具有特色、有培育意愿和条件的对象上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县领导小组确定省或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对象。对暂时达不到省市创建要求的,由各镇(街道)自行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再申报争创省市特色小镇。
(三)规划建设。明确建设特色小镇的,由各特色小镇实施主体根据产业定位选择合适规划单位编制概念性规划和建设计划,建立特色小镇项目库,并每年制定工作要点,严格按计划推进。
(四)年度考核。创建省、市特色小镇的,由省、市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兑现省、市、县相应扶持政策,同时实行动态管理。
(五)验收命名。通过3年左右的创建,对实现建设目标,达到省、市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省、市特色小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市特色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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