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特色小镇政策

2017-03-29 10:51:53 特色小镇政策

2017年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设立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落实海南省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融资、融智优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光大银行等部门《关于实施“千企千镇工程”推进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604号)精神,参照国际和国内相关实践经验,我省设立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基金设立目的

(一)搭建统筹规划平台,培育特色小镇。

通过基金支持,统筹规划、培育打造一批具有明确产业定位、体现海南省特色,集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于一体的特色小镇。

(二)吸引多方社会资源,深度参与建设运营。

通过配套的招商优惠政策和招标决策机制,在基金支持下,吸引国内外相关领域顶尖投资机构进驻,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多方资源深度参与特色产业小镇建设运营。

(三)发挥投贷联动作用,助推项目落地。

通过基金投入和国家开发银行、光大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特色产业小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和产业培育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为建设特色产业小镇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项目落地,形成实效。

(四)统筹推进镇区建设,培育产业发展。

加快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产业发展配套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突出小镇建设的特色。把握市场方向,培育并做精做强本地有基础、有潜力、有成长性的特色产业,拓展和延伸产业链,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基金设立原则

(一)政府引导。

由省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与建设特色产业小镇相关的具体工作,制定特色产业小镇总体行动计划、建设标准、专业投资机构招投标条件,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二)市场主导。

通过招商引资、专项招标等市场化方式,按照特色产业小镇的产业形态,引入一家或多家具有国际视野、优秀规划设计能力、国内建设运营经验、整合产业链资源的专业机构,负责一个或多个特色产业小镇的规划设计、产业包装、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三)融资融智。

国家开发银行发挥其品牌优势,牵头筹集资金,通过“投、贷、债、租、证、基”综合金融服务资源,协助省政府设计基金模式,搭建基金架构,并在基金不同层面提供融资融智服务。光大银行依托其集团优势,配合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四)多元参与。

通过前期的规划设计、产业包装和开放式的特色产业基金模式设计,打通多样化、多渠道的资本介入通道,积极引入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多元化金融产品,为特色产业小镇建设注入活力。

三、基金设立

(一)组织形式。

基金采用国际上通行和市场上普遍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

(二)基金规模。

基金总规模为200亿元,分期募集到位。其中: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对外募集资金179亿元,在基金中占比89.5%;政府出资人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21亿元,在基金中占比10.5%。基金成立后,首期规模67亿元,政府出资7亿元,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募集60亿元。后期资金根据基金投资与运作情况分期到位。

后续可视需求设立子基金,并对子基金方案进行区别设计和管理;或在项目端进行结构化融资放大杠杆,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市县政府在子基金设立和项目端融资中主动参与,发挥积极作用。

(三)资金来源。

基金对外募资部分(179亿元)由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总体承诺、市场募集,包括:一是险资、商业银行等资金;二是纯股权投资类社会资金,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采取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模式。

(四)资金成本。

对于银行、险资等资金,资金成本根据各家机构成本高低及审批效率确定,一般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在募资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资金成本;对于面向机构投资者募集的纯股权资金,由于所投项目具有市场化属性,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自身盈利等方式,资金成本由市场水平确定。

(五)基金期限。

基金存续期10年,其中8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期限可继续延长。

(六)出资缴付。

基金为承诺出资制,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期募集。优先级资金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出资。

(七)资金用途。

基金作为特色产业小镇项目的资本金和项目资金。基金在项目资本金中的出资占比根据项目类别决定。重点支持两类项目:

1.基础设施类、公益类等政策性项目,主要用于特色产业小镇“五网”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山体、湿地等生态修复类项目;旅游、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山体和湿地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运营项目;小镇建筑风貌改造等“双修”项目。

2.商业类市场化项目。一是支持促进小镇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标准厂房、众创空间、产品交易等生产平台建设;展示馆、科技馆、文化交流中心、民俗传承基地等展示平台建设;旅游休闲、商贸物流、人才公寓等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严禁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开发。二是促进小镇产业发展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旅游业、热带特色农业、渔业、文化体育、健康养老、商贸服务、互联网、黎苗文化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项目。

对于基础设施类、公益类等政策性项目,项目资本金可完全由基金出资,或由基金联合市县政府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可协商决定;对于商业类市场化项目,则根据项目自身风险、收益、保障措施等条件以及引入外部合作伙伴后的合作情况综合确定。

四、基金管理运营机制

(一)基金管理公司(GP)。

按照市场化惯例,基金的日常运作和投资管理由基金管理公司(GP团队)负责。

1.基金管理公司组建方式。为满足基金迫切设立的诉求,同时体现政府的引导参与作用,采取如下组建方案:现阶段,由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平台国开投资发展基金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设立运营过程中,由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牵头在我省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新管理公司完成组建、注册、备案等程序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完成管理公司的转换。

2.管理费。基金按照资金来源规模及风险性质收取一定的基金管理费。对于政策类项目,管理费率不高于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于市场化项目,按照市场化基金要求收取。

(二)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按照投资决策机制,支持海南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建设。

1.建立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企业资源库。以基金为平台,依托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战略联盟,建立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企业资源库,在规划设计、基础建设、环境治理、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医疗健康、教育、主题公园、产业园区、生态农业、绿色城镇、智慧城镇等领域都选择若干领先的国内外运营机构,纳入企业资源库动态管理,作为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与市县政府对接,发挥各自优势,深度参与小镇规划制定、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人才建设、特色挖掘等建设运营各方面。

2.建立招商路演机制。发挥基金的平台作用,把我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分期分批向全国、全球推介路演,邀请国内外最佳实践的专业公司,结合自身经验、特点和小镇的资源禀赋对小镇策划规划、基础建设、产业打造、长期运营等各环节进行优化设计。

3.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融资融智优势。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特色产业小镇建设,统一规划、建设、运营,主要支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培育,形成小镇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努力实现基金的整体运营平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付费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其他出资人分别委派代表组成。其中,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并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发展改革委代为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派1人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其他省政府直属单位不再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成员。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制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代表基金行使投资决策权;审核和批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拟投资项目方案和项目退出方案;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对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其中省发展改革委委派的委员对违反规定、偏离政策导向的投资运作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3.建立投资项目遴选制度。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有意愿申请基金的投资项目,基金各合作方也可积极为基金推荐优质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项目性质,会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进行基金项目遴选,并形成基金拟投资项目储备库。基金在拟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挑选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进行开发。基金与项目所在乡镇可建立互派干部挂职制度,以强化基金投资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力度。

(四)合伙人大会。

基金设立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出资人参加,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基金的设立、分配、清算、托管人的聘用等事项。合伙人大会每年召开1次,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召集。所有出资人按合伙协议享有出资人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经基金管理人及5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按实缴金额计算)通过可作出决议。

(五)基金托管。

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担任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和结算等工作。

(六)基金费用。

1.与基金的成立有关的所有筹建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差旅、法律、会计、印刷、邮寄开支以及成立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的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项目和拟投资项目的介绍、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中介及其他费用,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管费用、基金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基金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政府部门对基金收取的税项及其他费用、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等。

(七)基金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按照下列先后顺序进行: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社会资金、政府资金、普通合伙人资金。

(八)基金退出。

针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实现退出。针对市场化项目,可采取社会股东回购、转让、上市、资产证券化、清算等多种方式退出。

(九)监管机制。

建立定期及特别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委托中介机构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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