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特色小镇政策

2017-03-29 10:51:53 特色小镇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

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海南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工作方案

(此文件海南省特色小镇政策主要文件)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全省在“多规合一”中先行选择100个特色产业小镇进行规划建设。为加快推进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工作,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统筹城乡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特色产业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市区(县城),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可以区别于行政区划单元规划。规划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小镇,是各市县“多规合一”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就地城镇化的重要突破口,是带动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重要抓手。加快全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发展,有利于推动各市县积极谋划产业发展,找准建设项目,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利用好当地自然、文化资源,加强产业培育,推动资源整合;有利于促进县域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有利于加快推进产业融合、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产业定位。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资源、产业条件,以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旅游、互联网、医疗健康、渔业、民族文化等产业为发展重点。坚持产业的带动性,产业的发展要带动当地居民脱贫致富并能长期受益;坚持产业的成长性,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能带来高收益的项目,即使属于成长期,也给予支持和扶持;坚持产业的生态性,无论是农业的种养加工还是旅游、医疗保健,都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基本准则;根据每个特色产业小镇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努力做到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

(三)建设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百个特色产业小镇的产业发展全面提速,一批立足本地资源的产业形成并壮大,全省县域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全面加强。通过特色产业小镇的产业发展,全省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调整,产业融合度有效提升,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形成,居民收入尤其是农村居民收入明显提高。新型城镇化全面推进,产城融合进一步深化,生产、生活、生态相融合得到强化,一批新的独具风格的风情小镇得以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建设思路。考虑到我省镇(乡)绝大多数以农业为主体,产业化发展滞后,人均收入少,消费水平低,镇区建设落后,特色产业小镇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建设:一是以产兴镇,即针对现状比较落后,暂时还不具备对镇区进行大规模投资建设但具有优势产业的小镇,以培育优势产业为主。

在产业的发展中,居民增加收入、企业壮大实力、镇(乡)财政增收。经过一个阶段的发展后,再开展镇区建设;二是以镇促产,对于产业基础、区位条件好的小镇,创造条件进行镇域局部或全面改造,通过镇区等改造促进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提高就地城镇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排第一位者为牵头负责部门,其他部门及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者配合,下同)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政府加强引导和服务保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企业(合作社)作为特色产业小镇项目的主要投资建设主体,负责推进项目建设。(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落实“六个一”目标和工作机制。具体如下:

一个发展目标,每个小镇都要确立明确的、切合实际的产业发展目标。(各市县政府负责,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一个产业规划定位,明确产业方向、定位、项目工程安排。抓紧组织编制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及建设规划,将特色产业小镇和12个重点产业发展相衔接,明确每个小镇的产业目标、方向和重点项目,并纳入到“多规合一”当中。(各市县政府负责,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一个议事协调机构,省及各市县要建立特色产业小镇发展的议事协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负责,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一个具体机构,省、市县、各产业小镇要设立产业小镇发展的办事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负责,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一批扶持资金,一是设立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用于产业小镇的产业培育;二是各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在符合投向的情况下,要向产业小镇的产业发展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倾斜;三是多渠道解决小镇产业发展的融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2015年11月31日前完成)

一套支持政策措施,系统完善特色产业小镇的产业、建设等政策措施,加强产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和环保等方面在小镇上的“多规合一”,为小镇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负责,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完善创建程序。

1.规划审核。由各市县组织编制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及建设规划。规划先分别由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再由省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审,报省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负责,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2.年度考核。对确定的省重点培育的特色产业小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县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负责)

3.验收命名。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产业小镇标准要求的,由省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认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统计局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要素保障。各市县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及建设规划经审核批准后,纳入规划的项目建设用地要纳入各市县“多规合一”中予以保障。特色产业小镇项目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首先着眼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具体的保障办法及奖惩措施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提出,报省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财政支持。特色产业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部分,省财政可考虑给予一定返还,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牵头提出,报省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5年11月31日前完成)

(三)金融支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解决特色产业小镇规划项目融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联合有关开发性金融机构,研究制定支持百个产业小镇重点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报省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政策整合。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简化审批程序,加强沟通协调和具体服务,给予特色产业小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负责,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省政府设立省特色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农垦总局、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负责,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市县是特色产业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搞好规划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市县要按季度报送特色产业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省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负责)

(以上为海南省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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