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色小镇政策

2017-03-28 18:34:57 特色小镇政策

关于支持和促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特色小镇建设,提升特色小镇综合吸引力和承载力,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各地在调整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做好与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适当增加特色小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特色小镇各类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要围绕培育新经济增长点,重点保障特色小镇旅游、健康及其他产业用地。对符合省级预留指标使用条件的特色小镇用地,由省按照规定程序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二、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一)支持新产业发展。

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二)支持乡村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乡村酒店、特色民宿以及其他乡村旅游项目。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文化项目经营。休闲农业和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不征收,按照现用途管理。

(三)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托管等服务,经有关部门确定属于非营利性的,其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他人联合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单位、个人对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经营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三、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发展设施农业

支持特色小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给予配套。通过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所节约的土地,在优先复垦耕地、满足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节余土地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用于特色小镇建设。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四、积极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市、县可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制定符合特色小镇实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立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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