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色小镇政策

2017-03-28 18:34:57 特色小镇政策

特色小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此文件为安徽特色小镇政策主要文件)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探索我省小城镇健康发展之路,推动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统筹发展。规划要加强城乡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谋划空间布局,注重发挥优势和突出特色,合理确定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做到定位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区位特点、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发挥区域优势,着力培育产业特色,传承传统文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特色风貌塑造。

3.市场主体、政府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等工作。

4.深化改革,注重创新。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创新社会服务管理。通过政策扶持,积极培育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各地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80个左右产业基础较好、生态环境优良、文化积淀深厚的小城镇进行重点培育,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分别打造成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小城镇,形成一批具有徽风皖韵、凸显专精美活的生态宜居型特色小镇。

二、培育要求

(一)科学制定特色小镇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发展、多规融合的要求,科学编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综合配套,吸引人口集聚,推进产业和服务同步发展,实现居住、就业、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衡布局。要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强化生态涵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培育壮大特色产业。把培育特色产业、壮大特色经济作为促进特色小镇发展的核心内容,推动茶叶、中药、丝绸、纸、墨、酱、雕刻、瓷器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旅游、金融等新兴产业。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产业园,引导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高度重视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发展。吸纳特色小镇周边农村劳动力就业,带动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三)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从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出发,重点加强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承载力,促进人口、产业和经济集聚。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方向,加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发挥特色小镇的农村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促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

(四)加强特色风貌建设。切实保护好特色小镇自然景观和古建筑、老街巷、特色民居等人文景观,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培育和丰富特色小镇文化内涵。加强镇区绿化工作,鼓励种植乡土树种,见缝插绿,增加绿量,倡导自然式种植,营造良好公共活动空间。充分利用和挖掘特色小镇自然环境、历史文脉、民俗风情等特点,加强风貌设计,适度控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凸显建筑景观风格,塑造各具特色的建设发展模式。

(五)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美丽乡镇建设要求,全面推进特色小镇环境整治,重点整治过境交通干线、背街小巷、镇村结合部、集贸市场、河塘岸线、居民小区、建筑工地和学校周边环境卫生。治理乱搭乱建,严格按规划规范建房审批,加强违法建设整治,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治理乱停乱放,完善交通标识、导行设施和停车场地,纠正不文明交通行为。治理乱摆乱占,纠正占道摆摊、店外经营现象,清理、规范建筑材料堆场、煤矸石场、废品收购站等。治理乱拉乱挂,整治主次干道杆线,规范店招广告、过街横幅。

(六)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特色小镇发展理念,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探索符合特色小镇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加大特色小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探索创新土地流转经营、土地功能调整、用地保障等体制机制。建立更加高效的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管理模式,以项目为载体引导各类政策、资金、要素集聚。提升特色小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开展多规合一。省级加强技术指导,支持特色小镇多规合一,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融合。市级指导探索规划协调机制,推动各部门规划职能整合,解决规划协调问题。县级要建立部门协同平台,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各部门业务协同办理。

(二)加强建设资金支持。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对特色小镇的各类补助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省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奖补;市、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特色小镇建设投入。

(三)创新市场化融资模式。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特色小镇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建设。创新特色小镇投融资体制,支持募投项目用于特色小镇建设的债券发行。拓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运营。

(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特色小镇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围绕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初步形成绿色空间格局,提升特色小镇空间品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开发应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健全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倡导低碳绿色出行方式,形成节能低碳的生活风尚。指导特色小镇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扩大生态空间,按照低碳、生态、绿色要求,推进特色小镇绿色、低碳、智能、可持续发展,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级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我省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并予以政策支持,开展指导检查,公布省级特色小镇名单,组织推荐国家特色小镇。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色小镇培育工作负总责,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推荐。县级人民政府是培育特色小镇的责任主体,制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推进。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实施工作。

(二)开展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规划要求,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建立项目实施跟踪制度。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特色小镇的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对特色小镇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和归纳提炼,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以为上安徽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8月8日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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