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小城镇承载能力。
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要求,建设与特色小城镇示范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镇基础设施。
1.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特色小城镇示范点道路、电力、通信、给排水、环卫、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公共交通体系,构建给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服务体系,促进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基础设施向周边农牧区延伸。
——交通设施:加强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规划与公路建设规划的衔接,做到“近路而不占路”,确保城路同步建设、交通顺畅。积极完善镇区道路网络,提高路网承载能力和运行效率。加强主次干道的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推进自行车和步行交通系统建设。特色小城镇示范点镇区道路铺装率达到60%以上,路灯、绿化、消防、视频监控等设施同步配套完善。规划实施交通管理系统和停车场建设。
——给水设施:规范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加快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及技术改造,提高供水水质,实现常态化供水,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到2017年年底,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成区内自来水供水普及率达到100%。
——排水设施:建设完善排水(雨水)防涝工程体系。重点支持特色小城镇示范点污水收集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选择污水处理方式和技术工艺。到2017年年底,特色小城镇示范点镇区生活污水收集达到80%,处理率达到75%。
——环卫设施: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要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标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体系。在地(市)、县(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要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市(县)处理”的处理模式;不在地(市)、县(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要规划建设区域性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到2017年年底,特色小城镇示范点镇区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100%,周边农牧区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
——电力设施:加强特色小城镇示范点供电设施的改造和建设,确保电网布局合理、供电系统安全可靠。
——通信设施:积极推进特色小城镇示范点信息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等网络设施,建立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等公共服务平台。
——防灾设施:合理安排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各项功能用地布局,避开自然灾害高发地段。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避险应急场所建设,保障应急和救援物资储备,合理确定防洪标准,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体系,规范设置和合理布局消防站点,提高小城镇防灾减灾能力。
2.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着力改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带动周围农牧区发展的能力,加大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商业金融、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达到《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标准要求。
——教育设施:以确保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学前“双语”教育和义务教育为重点,与城镇住宅区、城镇新区同步建设教育设施。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设置学前“双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充分考虑寄宿要求。建设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执行。
——医疗卫生设施:加快建设和完善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设置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养老服务设施:每个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规划建设1所标准化社会福利院。
——文体服务设施: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要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设施,每个特色小城镇至少建设一个集休闲、娱乐、健身、浏览于一体的市民广场或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在镇区广场、公园绿地配置群众健身器材。特色小城镇示范点镇区广场或公园用地面积比例不小于规划建设用地的12%。
——商业金融设施: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至少设置1家金融服务网点,满足镇域及镇区生产生活需要。
——农贸市场:每个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规划建设1个标准化农贸市场,取消马路摊点。
——旅游服务设施:根据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旅游住宿、旅游购物和旅游厕所等旅游服务设施。 3.加快建设宜居住宅小区。按照布局合理、结构安全、设施配套、环境舒适、造型优美、特色浓郁的要求,统筹异地扶贫搬迁,加快建设包括农牧民安居、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在内的宜居住宅小区。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至少建成一个环境优美的宜居社区。
(四)突出绿色生态,打造美丽特色小城镇。
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将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特色小城镇建设示范的全过程,走集约、循环、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推广城镇特色农产品,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1.推进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治理。切实加强山体、河流、湿地、林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促进林草植被和自然生态恢复,利用当地原生和多年生树种、适当引进优质树种建设生态绿化系统,为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创造良好的生态本底。
2.抓好镇区绿化美化工程。在镇区提升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加强公共绿地、附属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抓好道路绿化、庭院绿化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做好镇周边、主要街道、河流沿线等重要节点绿化整治,推进特色小城镇示范点休闲广场和小游园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森林公园、山体公园、湿地公园。
3.做好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切实保护好山岭、河流、湿地、林地等自然景观及老建筑、古街巷、特色民居等人文景观,延续传统格局、保护历史风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古树名树、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弘扬当地民居的建筑风格,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加强城镇风貌保护,结合生态优势、山水脉络和民族风情,推动特色小城镇示范点“一镇一风貌”建设,着力打造一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精品。
4.强化特色小城镇示范点镇容镇貌治理。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镇容镇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广泛开展镇区环境和主要街道景观综合整治,鼓励城镇居民以多种形式参与城镇建设和城镇管理。
5.加快推进能源使用清洁化。坚持能源清洁化战略,因地制宜开发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努力构建清洁能源体系。积极开展节能示范,适度推广绿色建筑。
(五)坚持深化关键领域改革,为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提供动力。
按照扩权、让利、松绑、开绿灯的原则,积极整合政策资源,凝聚改革合力,破除制约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户籍改革、土地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环保政策、人才政策等方面,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示范小城镇建设政策体系,着力推进扩权强镇改革,为示范小城镇发展提供动力。
三、方法步骤
(一)进度安排。
按照“一年有变化、两年大变样、三年基本建成”的总体要求,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2015年至2017年3年的工作任务如下:
1.2015年(前期准备阶段)。
完成特色小城镇示范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其实施方案的编制及其审查、审批。开展项目申报、项目选址、土地征用、初步设计、招投标等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建立支持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政策体系。
2015年开工建设一批工作基础较好,完成有关前期工作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
2.2016年(全面实施阶段)。全面推进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自治区、地(市)两级领导机构加强督促指导,进行阶段性考核。
3.2017年(考核验收阶段)。自治区、地(市)两级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按照《西藏自治区特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标准》(另文印发),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二)工作程序。
特色小城镇示范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及其实施方案,经地(市)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推进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批并下达投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的其他审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鼓励各地(市)、县(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抓紧开展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部门要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先报先批。自治区将对在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中进度较快、效果好的地(市)、县(区)给予奖励,并在资金项目上予以倾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推进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各项工作,在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市)、县(区)要充实相应的工作机构,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扎实、有序推进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
严格落实“一城一班、一城一规、一城一策、一城一案”工作要求。一城一班是指地(市)委、行署(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分别抓一个示范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特色小城镇示范点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一套工作班子。
县人民政府是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的项目法人,实行县长负责制。一城一规是指一个城镇要有一套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等。一城一策是指要根据特色小城镇示范点的实际确定具体的扶持政策。一城一案是指一个小城镇要有一套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明确进度和时间表,明确投资安排。
(二)完善政策体系。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区)要在户籍改革、土地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环保政策、人才政策、项目安排等方面,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示范小城镇建设政策体系,并加强行业指导,形成加快推进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
自治区财政安排10亿元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启动资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规划为统领,以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项目为重点,进一步整合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资源,调整资金结构,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大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支持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援藏资金在小城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特色小城镇示范点风貌改造涉及居民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加强技术支持。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充实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自治区和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成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专家服务组,适时赴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对规划编制与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等进行技术指导,对各乡(镇)配备的规划建设管理员进行培训。
(五)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强化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增强规划的执行力。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施工图审查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防范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推动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法治化进程,积极推进公共决策的社会公示、公众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确保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严格依法规划、建设、管理特色小城镇。
(六)加强督促考核。
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建立动态评价和激励机制,将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纳入到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考核中,加大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的督查力度,加强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的动态跟踪、监控评估和高效管理,严格执行“月度报告、季度检查、半年通报、年度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如期保质完成。对有特色、有成效、有影响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要树立典型,引导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比学赶超。
(七)加大宣传力度。
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扩大社会影响。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的新进展,宣传好的典型及经验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以上为西藏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附件:西藏自治区第一批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20个)和领导联系点名单
20个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分别是:拉萨市羊八井镇、甲玛乡、吞巴乡,日喀则市江孜镇、吉隆镇、吉定镇、甲措雄乡,山南市杰德秀镇、桑耶镇、勒门巴民族乡,林芝市鲁朗镇、巴河镇、察瓦龙乡,昌都市岗托镇、然乌镇、曲孜卡乡,那曲地区雁石坪镇、荣布镇,阿里地区巴嘎乡、多玛乡。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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