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特色小镇政策

2017-03-14 10:01:15 特色小镇政策

西藏特色小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5〕29号)

(此文件为西藏特色小镇政策主要文件)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8日

西藏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西藏很少有喧嚣,四处洋溢着静逸的味道。西藏自治区为贯彻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发展的模式,加快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步伐,推进我区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自治区决定开展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以全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加快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抓手,按照特色鲜明、功能完善、集约节约、宜居宜业宜游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政策扶持与引导,创建一批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基础扎实、人居环境优良、管理机制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特色示范小城镇,为提高我区小城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提供示范,为建立符合我区区情的小城镇建设发展模式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注重民生。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发展民生。加快特色小城镇示范点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公共安全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注重调整产业结构、提升吸纳就业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强化社会保障,着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2.规划先行,突出特色。以规划为龙头,结合交通区位、自然资源、产业构成、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等实际,坚持将城镇传统风貌保护与城镇现代化建设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和建设,着力提升示范小城镇特色和品位,集中力量打造一批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型特色小城镇。

3.保护生态,和谐发展。针对小城镇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特征、功能定位和经济基础,合理确定小城镇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坚持环境建设与小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中心,加强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好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民生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4.项目带动,完善功能。以推进项目为抓手,狠抓项目落地,优先实施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产业项目,切实改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引导和推动农牧区人口向示范小城镇有序转移,引领、带动其余乡(镇)和周边农牧区加快发展。

5.产城互动,强化支撑。根据小城镇资源、地缘和产业基础,集聚发展要素,选准主攻方向,大力培育主导产业,不断延长产业链,促进产城互动、园镇合一,构建小城镇产业发展支撑体系。

6.强化管理,确保稳定。创新城镇管理机制,完善城镇管理措施,确保城镇基础设施功能高效发挥、城镇产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城镇社会秩序长期稳定。

(三)主要目标。

依据《西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西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作为、扎实工作,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敢于探索、勇于实践,先行先试、不断创新,为全区小城镇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城镇化道路。结合地方发展实际,从交通沿线、江河沿线、边境沿线中,遴选出20个经济社会基础较好、特色产业优势明显的小城镇作为自治区级特色小城镇示范点(示范点和领导联系点名单见附件),利用3年时间予以重点打造,建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使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1.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以改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为重点,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土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合理配置、集约利用;以高效、便捷为目标,规范生产生活秩序,营造优雅、祥和的生活消费氛围;以打造宜居环境为核心,营造生态优良、环境优美、独具风貌的宜居小城镇;以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为重点,提升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居民保障水平,加快建立适应特色小城镇特点的医疗、就业、就学、养老、生活保障等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通过加强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使特色小城镇示范点自我发展能力显著提高,成为我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推进新型城镇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基本形成产镇一体发展格局,特色产业具备一定规模,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3.特色小城镇示范点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进一步强化城镇风貌整治和园林绿化工作,保护传承城镇人文气息,彰显个性发展魅力。特色小城镇功能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生产环境明显改善。城镇道路、供水、排水、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水平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明显增强。特色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硬件支撑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4.特色小城镇示范点生态宜居建设成效明显。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友好、生态保护、健康安全的需求,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科学保护河湖水系,因地制宜实施绿化美化工程,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和再生资源利用。

5.特色小城镇示范点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特色小城镇设置包括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等在内的综合性管理机构,探索创新特色小城镇集约化城镇管理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统领,科学推进小城镇建设。

以地(市)、县(区)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各行业部门规划相衔接,围绕特色小城镇发展目标,编制或修编特色小城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按照“核心区、发展区”的层级要求,对各种物质要素在实现预定统一目标的前提下进行统筹安排,使小城镇各种设施功能相互协调,空间形式统一、完美。配套完善相关专项规划,探索推进“多规合一”。加强小城镇风貌特色研究,探索编制与城镇发展目标和定位相适应的城镇风貌规划,塑造富有特色与活力的城镇风貌,展现历史沿革和传统文化,传承城镇特质个性和民俗风情。

(二)强化产业支撑,增强小城镇经济实力。

坚持把发展实体经济、促进产业集聚作为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发展的核心。根据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区位优势、资源条件、历史沿革和经济基础,按照“一镇一主业、多业融合发展”的思路,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游则游,构建特色小城镇示范点产业发展支撑体系,科学确定特色小城镇示范点主导产业,打造民族手工业强镇、特色生态农牧业大镇、商贸物流业重镇、休闲旅游业名镇。

积极扶持本土企业、大力吸纳社会资本,鼓励有条件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发挥镇级流通辐射集聚能力。围绕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打造主题鲜明、环境优美、功能完善、服务配套、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集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和宜居宜业宜游于一体的新型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完善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农牧业产业布局,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加快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步伐,推动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创建一批生态农牧产品品牌。引导和扶持农牧民工进镇务工经商办实体,推动农牧区人口向特色小城镇示范点有序集聚。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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