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色小镇政策

2017-03-10 19:21:03 特色小镇政策

江西特色小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此文件为江西特色小镇政策主要文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0日

江西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方案

特色小镇主要指以某种产业为特色,既有城市功能,又有乡村风貌,大小适宜的人口聚集区,主要包括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的建制镇和不同于行政建制镇、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两种形态。建设特色小镇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有利于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发挥城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特色小镇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开展省级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镇化发展规律、自然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特色,结合现状、实际,科学确定建设对象,壮大特色产业,传承传统文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依据产业发展确定建设规模。坚持深化改革,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创新社会服务管理。

(三)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提升小城镇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的要求,在全省分两批选择60个左右建设对象(含行政建制镇和不同于行政建制镇、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扶持打造。力争到2020年,建成一批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现代制造、商贸物流、休闲旅游、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坚定不移加快发展转型,推动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努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规划方案。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编制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建设专项规划要明确特色小镇发展定位,重点围绕打造优势产业、提升设施水平、传承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和完善体制机制五个方面,分年度确定目标体系和谋划空间布局。

工作方案要制定特色小镇发展目标实施路径,结合创新体制机制,研究组织领导、项目审批、投资优惠、资金和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每批省特色小镇名单公布后3个月内,有关设区市要将经县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报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打造特色产业。 依据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精准定位产业布局,合理规划产业结构,大力实施“一镇一策”,精心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加快新兴产业成长和传统产业升级,推动产业向做特、做精、做强发展,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和提升发展效益,新增大量财税和就业岗位。强化校企合作、产研融合、产教融合,培育特色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

深化市场主体培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企业投资为主体,催生一批市级以上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引导企业分行业、分品种研究市场,培育自身品牌,提升产业附加值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推动产业链向研发、营销延伸。有条件的特色小镇要积极吸引高端要素集聚,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三)营造宜居环境。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结合周边自然环境、地域特色开展镇村建设、整治,“不砍树、不挖山、不填湖”,塑造小镇典型风貌。确定小镇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开展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保护地形地貌、河湖水系、森林植被、动物栖息地等自然景观,开展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工程,保护和修复自然、田园景观。

开展旧镇区有机更新,逐步改善旧镇区生产、生活环境。推进镇容镇貌综合治理,重点治理镇区出入口、车站广场、交易市场、占道经营、沟渠水塘、环境卫生、垃圾污水等。鼓励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鼓励有条件的小镇按照不低于3A级景区标准规划建设特色旅游景区。

(四)彰显特色文化。 充分挖掘、整理、记录地方传统文化,保护和利用好历史文化遗存,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充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形成独特的地方文化标识。制定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等的保护措施,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民居名录,建立健全保护和监管机制。保护独特风貌,挖掘文化内涵,彰显乡愁特色,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的特色小镇。

加强规划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倡街坊式居住区布局,开展房屋、店铺及院落风貌整治,建筑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防止外来建筑风格对原有风貌的破坏。发展城乡社区文化、主题文明教育和农村公益性文化事业,更新居民思想观念和提高法制意识,大力提高居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

(五)完善设施服务。 全面提升特色小镇建设水平和群众生活质量,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实施市政公用设施改造,加快完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排水、防洪、农贸市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共交通、通信网络等设施,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并轨、标准统一。

加强小城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光纤入户进程,加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设施建设,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全面收集生活污水并达标排放,生活垃圾百分之百无害化处理,道路交通停车设施完善便捷,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实施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计划,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公共服务覆盖农村地区,服务质量较高。利用小城镇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整体带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六)创新体制机制。 进一步创新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提升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大力探索省、市、县扶持政策。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创新能力,激发内生动力。提供双创服务,深化投资便利化、负面清单管理等改革创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企业家创造力,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市民积极参与特色小镇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新规划建设管理方式,试点多规合一,促进公共服务覆盖农村、产业发展合理布局、经济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镇村功能融合。

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流转和退出机制。探索利用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内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和创新,支持企业研发成果转化。

三、组织申报

(一)申报范围。(1)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的建制镇(不含城关镇)。(2)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

(二)申报时间。 由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通知,2017、2018年的每年4月底分别集中申报一次。

(三)申报数量。 为重点扶持条件成熟、发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2017、2018年的每年6月底分别确定公布一批省特色小镇名单,两年合计确定公布60个左右省特色小镇名单。

(四)申报方式。2017、2018年的每年4月底,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向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申报材料。申报条件和评选程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等省直部门另行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实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委农工部、省统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作为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区)要将特色小镇建设工作作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促进创新创业的重点,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在工作部署、项目落地、用地指标、财力安排上统筹协调,加强督导,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发挥部门优势,整合政策、资金、项目,重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形成推进合力。

(二)明确工作责任。 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明确建设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开展指导检查,公布和调整特色小镇名单,推荐上报全国特色小镇。

设区市政府负责对县(市、区)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申请纳入省级特色小镇建设的建制镇和创新创业平台进行初审上报。县级政府作为特色小镇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建设专项规划、工作方案、年度计划等,建立用地、财力保障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特色小镇建设快速有效推进。建制镇政府和创新创业平台管理主体具体实施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县级政府是特色小镇建设经费的筹措主体,要建立“以县为主、乡镇为辅、省市奖补”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政府设立特色小镇产业发展基金或风险资金,提供企业融资服务和创业补贴。特色小镇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部留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

入选省特色小镇名单后,省财政每年安排每个特色小镇建设奖补资金200万元,用于对特色小镇建设年度考核合格的进行奖励。对特色小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对当年建设奖补资金不予奖励。

(四)用足土地政策。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支持各地从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计划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并予以优先安排、足额保障。

支持有条件的特色小镇通过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增减挂钩的周转指标扣除农民安置用地以外,剩余指标的20%-50%留给特色小镇使用,有节余的可安排用于城镇经营性土地开发。特色小镇现有的存量行政划拨用地,依据规划,依法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经营性用地。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以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在“放、管、服”上下功夫,以放促活、以管促优、以服促强,努力营造特色小镇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助力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创新特色小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特色小镇建设基金。特色小镇纳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同步创建,提供融资服务、技术支持、证照办理等相关便利,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在投资项目审批中,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五、运行、监管和验收

(一)日常运行。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县级政府主要做好建设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编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项目监管、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项目建设推进以企业为主。

(二)动态监管。 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建立省特色小镇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半年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对省特色小镇建设名单、观察名单开展统一监测。省特色小镇建设采取动态监管的方式,以年度统计数据、项目推进情况为依据,评出年度优秀、合格、不合格特色小镇。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特色小镇,落实省级财政、土地扶持政策并予以适当奖励,推荐上报全国特色小镇;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特色小镇,落实省级财政扶持政策;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特色小镇,次年取消其省级财政扶持政策,调整进入观察名单,并向设区市政府发函督促问责。对进入观察名单的镇,一年后由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观察并通报全省。

(三)联动指导。 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协调政策落实。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建设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要参照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形成省、市、县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期末验收。 特色小镇要如期完成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确保真正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在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2020年底,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实地察看,形成验收意见报省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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