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城市更新改造所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23-05-09 18:00:26 城市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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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沁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沁政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及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加快实施城市改造行动,打造“三晋花园水美名城”, 建设城市公益性设施,提升城市服务能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沁县粮食储备库、沁县沁雪粮油加工厂及沁县富裕饲料加工厂范围内的房屋。具体为:东至南石巷路西,南至饲料加工厂围墙,西至沁州南路路东,北至粮油加工厂北楼后墙。

具体征收范围以拆迁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

沁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五、签约时间

自接到签约通知书起三个月内完成。

六、 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遵循补偿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和安置。

(二)合法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房屋用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权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八、征收范围内商业用房认定

(一)按照国家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依法确定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为商业用房。

(二)按照国家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依法确定为住宅用途,  但被征收人居民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政府作出征收启动公告前有工商营业执照和近三年的纳税记录等证件或证明,且在正常经营的房屋,一层按商业性用房认定,二层及有合法手续的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按住宅面积认定。

(三)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的,有工商营业执照和近三年的纳税记录等证件或证明,且在正常经营的,一层按经营性用房认定,二层及有合法手续的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按住宅认定。

九、房屋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本项目征收启动公告公布之日。

十、征收补偿办法

对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对部分房屋确有必要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产权置换以原址回迁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付款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付款方式等事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各项标准原则上以《沁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 (沁政办发〔2022〕14号)为准。

十一、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 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 其他规定

(一)丈量摸底、初步评估、签约时间、补偿结果等内容均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公示,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监督。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房屋、土地及地上附 着物进行丈量登记,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交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征收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被征收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四)征收补偿安置一般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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