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旗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改善镇区人居环境,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旗委、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依据和范围
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收范围:蒙古屯住户,金财楼商户。
征收户数:300户。
二、拟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拟征收房屋主要结构为砖木及土木和其它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5万平方米。
三、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被征收人以自愿原则签订房屋安置协议。
四、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是全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唯一合法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全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房屋征收部门;旗房产事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工作。
旗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电力公司、热力公司、各通讯公司等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能职责及本方案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住户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顺延六个月内。超过期限,终止房屋征收安置工作。被征收人在特定时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评估工作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异地期房,以被征收人原房屋评估价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1.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评估价不够调换房屋的房款的,超出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结清差价。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评估价高于调换房屋的房款的,多出部分以货币方式给予被征收人。
2.房屋搬迁补偿按本方案第九条进行补偿。
(二)评估标准:
补偿标准为:房屋所有权证表明是住宅的按照2700元/㎡进行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表明是仓库的按照1200元/㎡进行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表明是车库的按照4000元/㎡进行补偿;与住宅一体的风斗,面积小于20㎡的参照住宅标准进行补偿,超出部分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其它附属物及附属设施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008年我旗土地二调至2013年10月(具体以航拍图为准)之间建设的没有房产手续的房屋补偿标准:
1.门窗、屋面达到保暖条件,结构完整,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49厘米墙体的住宅房屋:按征一还0.7的标准补偿(1890元/㎡)。
2.门窗、屋面达到保暖条件,结构完整,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37厘米墙体住宅房屋:按征一还0.6的标准补偿(1620元/㎡)。
3.门窗、屋面达到保暖条件,结构完整,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24厘米墙体住宅房屋:按征一还0.5的标准补偿(1350元/㎡)。
4.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建筑物均以仓库价格进行补偿,仓库价格在每平方米300元到1000元之间进行补偿,具体价格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八、优惠及奖励机制
具备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产权证、户口,在新右旗范围内仅有该套住房,并且常年在此居住的被征收人,且近3年内无其它房屋被征收的、近3年内在我旗范围内无房屋产权交易的被征收人可回迁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最小回迁面积多层不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九、其它补偿及相关问题的解释
1.征收房屋搬迁费的补偿: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所体现的价格进行补偿。
2.2013年10月份航拍以后建成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建筑不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造成无产权证的老旧房屋(住宅、风斗)将等同于有证房屋对待并补偿(具体参照2008年我旗土地二调数据,二调图上有记载的予以认可)。
4.关于被征收人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在300㎡以内的(含300㎡),扣除房屋的占地面积,剩余部分按200元/㎡标准补偿,超过300㎡的面积,超出部分按10元/㎡标准补偿,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国土土地二调图数据给予补偿。
5.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必须有在旗行政事业单位上班的正式职工进行担保,方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如被征收人签订产权置换协议,三年后方可办理回迁房屋不动产登记证。
6.2013年以后(包括2013年)因城市内涝及非人为因素倒塌的房屋建筑,在2013年10月航拍上能显示其房屋建筑存在的,并且有房屋所有权证或2008年全旗土地二调图上有记载的,住宅房屋按照原有面积“征一还0.8”标准进行补偿,倒塌的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车库、仓库等)不予补偿,此项工作由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阿镇政府、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建档备案。
7.房屋买卖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仍为原产权人姓名,但具有双方购房协议,而且原产权人过世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查实时,由现有产权人出具承诺书,可以签订补偿协议。
8.有相关营业手续的自建冷库,产权明晰、证照齐全的房屋按照351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9.在老旧房屋认定依据的问题上,严格依据2008年土地二调数据,图纸上没有显示的不予认可。
10.地窖补偿500元/个。
11.在一处房屋建筑内房屋分别在夫妻双方名下,且互为产权共有人,但其中一方作为经营法人(业主),住改商房屋面积确定问题上,根据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所审批时经营面积予以确认,对已经彻底分户不为共有产权人的只认定经营法人(业主)所拥有房屋面积。
12.在住改商房屋的营业(经营)面积认定问题上,严格按照初始登记的营业(经营)面积或2018年时的登记面积为准进行住改商面积认定。
13.临主要街道的商业房屋、住改商房屋及不临主要街道的商业房屋、住改商房屋价格依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金财楼商业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标明是商业)按照55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
(2)克尔伦大街延伸口岸公路两侧商业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标明是商业)按照5000元/㎡标准进行补偿。
(3)蒙古屯范围内的其它商业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标明是商业)按照本区域内商业房屋补偿价格最低标准(3510元/㎡)进行补偿。
(4)对不临主要街道住改商房屋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折算住宅或商业面积(证照齐全、持续经营5年以上)。
(5)对临主要街道住改商房屋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折算住宅或商业面积(证照齐全、持续经营5年以上)。
14.在仓改商房屋补偿标准问题及无证房屋营业补偿标准问题上:
仓改商房屋根据房屋结构和年限等实际情况,由评估公司测量后,按照仓库价格(300元—1200元)标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折算住宅或商业面积。
15.在房产证书上标注为商住的房屋补偿标准问题上,以实际居住面积和经营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16.具有土地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但未按规定办理房
屋产权证的房屋补偿标准问题上,只要具备土地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视为有房屋所有权证,并按此方案中的标准进行补偿。
17.在住改商房屋进行补偿时,经营年限的计算问题上,按照旗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向前计算5年整,并符合连续经营5年的要求,具体计算时间以商户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时间为准。
18.室外灶台、网围栏、露台、地基、电线杆、外墙水刷石、干粘石、彩钢白铁围墙等不列入2023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附属设施补偿项目内。
19.在有证房屋倒塌,原址翻建的砖木、苯板房补偿标准问题上,按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工作组,统一办理注销手续;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须在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离现场、交付房屋,并接收《房屋验收单》后,方可办理安置事宜。
2.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3.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工作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书、产权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
4.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必须本人办理有关手续;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由其受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产权人已死亡且合法继承人为多人的,需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征收手续。
5.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房屋验收工作组办理交房手续,并移交房屋钥匙。被征收人也可先行办理交房手续,移交房屋钥匙。
6.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必须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在办理移交房屋手续时如房屋与征收时有不符(房屋附属设施损毁)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造成的损失部分进行评估,并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户收取相关费用。
7.被征收人不能同时享受廉租房屋和棚户区改造工程两项惠民政策,对于被征收人已入住廉租房,且在征收范围内有住房的,如被征收人决定享受棚改政策,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就应在领取补偿款前无条件搬出廉租住房,并将廉租住房钥匙交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同时,被征收人及全部直系亲属要在自愿退回廉租住房承诺书上签字画押,承诺书内容上必须包含“原廉租住房入住协议无效”字样,确保签订协议的程序和手续规范完备,形成依法无缝对接。
十一、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予以安置。
2.安置房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十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三、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到公证机关进行相关公证后,报请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对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现状保权,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六、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它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新巴尔虎右旗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十九、本方案由新巴尔虎右旗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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