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县三中扩建周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主体:德安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德安县宝塔乡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表附着物(详见项目红线图)。项目规划红线内约69户,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7130平方米。
五、签约期限
2022年7月26日—2022年9月26日。
六、征收及补偿内容
1.土地及青苗等补偿。
2.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征地标准根据赣府字〔2020〕9号文件执行。
2.世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德府办发〔2017〕3号)文件执行。
3.项目红线范围内及安置地的地表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德府办字〔2013〕59号文件执行。
4.迁移坟墓按1000元/棺,粪窖按500元/座予以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前期已经历工业园征地拆迁在本项目范围内建设的过渡性住房或未获批建的其他住房,本次被征收的房屋按照征收时点房屋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折旧原则,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本项目范围内从未经历房屋征收的世居农户私有产权的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征一还一”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因素,以正式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补偿。
(二)“征一还一”安置方式
选择“征一还一”的其正房补偿资金不予先行支付,只支付装修、搬迁、安置过渡、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费用,房屋结构差价按照相关最新文件的标准在安置房选房时结算,实行就近原则“征一还一”安置。
1.具有正房(实际生活功能配套齐全)使用功能的房屋给予安置,不属正房的不予安置。按正房(含生产生活不可分割建筑)面积进行“征一还一”普通商品房安置。
2.被征收房产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该房产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的房产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小区房产市场销售价购买。
3.安置按照先拆先选、后拆后选、同拆抽签的原则依顺序选购。选购序号以征收户将房屋搬空、交出钥匙由拆除公司随时拆除视为该房屋已拆除确定。序号的确定和分配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
4.被征收户正附房认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九、政策性补偿
(一)生活配套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1.太阳能拆移费每台400元。
2.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每户200元。
3.电话移机(含宽带)及固话保号300元。
4.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5.水电移装费1100元/户。
6.三相电拆移费1200元/户。
7.电热水器、吊灯、不锈钢衣架、抽油烟机等移装费200元/户。
8.庭院果树移栽按每棵30元补偿,胸径在10公分以上的,每棵100元,特殊树种由相关部门评估确定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每户2000元的搬迁费一次性补贴(含二次搬迁)。
2.生产企业用房、办公用房及仓储用房按征收面积10元/m2补偿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转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进行补偿。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
1.现房安置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从其搬迁之日起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2.期房安置的,发给其搬迁之日起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搬迁之日起18个月内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安置过渡费原标准1.5倍支付。
3.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月,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四)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
生产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补助,办公用房及仓储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补助。一次性补助2个月。
十、契税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时,按照被征收正房补偿同等金额减免契税;选择“征一还一”的按照征收正房等面积减免契税;如有其他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超出部分还可以继续享受。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的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部门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等以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且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突击装潢、扩建、改建(包括加层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不作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通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县住建局办理委托手续,进行评估。
(五)评估、测绘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户口本、身份证、不动产(房屋)登记簿到场,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七)房屋腾空时间为15天,具体时间由县住建局另行公告。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腾空房屋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十二、资金管理
(一)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县级财政筹措足额资金,专款专用。
(二)补偿资金拨付。合同由实施单位签订后,由县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加盖县住建局协议审核专用章,报挂项目县领导签字,再报到财务人员凭有实施单位和县住建局两个印章的合同转账预支付给被征收人,再报县财政局最终审核。
十三、组织领导
成立德安县三中扩建周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统战部部长刘元勋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信访局、县林业局、县税务局、县市监局、县农业农村局、宝塔乡、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宝塔乡田塘村部,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抽调专人成立征收工作组,人员由项目责任领导提出,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十四、未尽事宜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
十五、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来源: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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