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1〕52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第5号令)、《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2015年市政府第2号令)《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齐政办发〔2015〕63号)、《克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克东政办发〔2015〕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
克东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惠民街;南至:民安路;西至:复兴街;北至:鑫源路。
三、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房屋户数为480户,建筑面积26777.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467户,建筑面积24729.3平方米;非住宅房屋13户,建筑面积2048平方米。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经协商无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采取投票或抽签的方式选定。
五、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至征收结束。
六、补偿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被征收人补偿方式有两种,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并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克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七、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章和《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及《克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该地段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主体房屋价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上浮补偿价格。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上浮20%;原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上浮15%;原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上浮10%。
同一主体、同一结构、同时建造的房屋,经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实际测量,如被征收人的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载明的面积不符,超出3平方米以内的不予补偿,超出3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照主体房屋结构给予重置价格补偿,不予回迁安置,不计发其他补偿费用。
2.搬迁费。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2元/㎡,不足460元,按460元计发。
3.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有线电视300元;
(2)电话迁移100元,有宽带加100元;
(3)果树按胸径补偿25元/㎝;
(4)自来水100元;
(5)沉井1500元,直接连通至城市排水管道的补偿1000元;
(6)砖砌围墙。墙厚120㎜,补偿131元/㎡(石砌围墙参照执行);墙厚240㎜,补偿221元/㎡;散石墙50元/m3;
(7)庭院水泥地面。厚度15㎝c25砼,91.85元/㎡;厚度12㎝c25砼,73.48元/㎡;厚度10㎝c25砼,61.23元/㎡;厚度8㎝c25砼,48.99元/㎡;
(8)庭院红砖地面。平铺30元/㎡,立铺50元/㎡。
(9)仓房。墙厚240㎜:檐高1.8米以上,400元/㎡;檐高1.5米-1.8米,360元/㎡;檐高1.2米-1.5米,180元/㎡(铁皮仓房参照执行);檐高1.2米以下,40元/㎡;墙厚120㎜:檐高1.8米以上,300元/㎡;檐高1.5米-1.8米,260元/㎡;檐高1.2米-1.5米,80元/㎡;檐高1.2米以下,40元/㎡;简易棚按照120㎜墙厚仓房同等高度的50%补偿。
(10)动力电,每千瓦270元(提供供电部门出具的证明)。
(11)简易车库:370㎜外墙以上,有保温设施的每平方米补偿800元,没有保温设施的每平方米补偿600元。
(12)院落内铁制栅栏高度在2米以上每延长米300元,2米以下(含2米)每延长米200元。
(13)民用菜窖。室内100元/m³;室外150元/m³。
(14)在主体房屋以外修建的且与主体房屋内部相通的“偏厦子”、“大尾巴”等房屋,墙体厚度达到37cm以上,屋檐高度达到1.8m以上的,按照冷暖车库标准分别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15)对于有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地基,被征收人申请造价机构评定价格,按照造价结果给予货币补偿;没有审批手续的按照砖墙、石砌墙补偿。
(16)冷库、彩钢房按照成本价格补偿。
(17)主体房屋前后接建的简易塑钢门斗按180元/㎡计算。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主体在原址建设回迁安置房屋,被征收房屋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克东县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一还一”原则回迁安置,享受“上靠”和“上调”政策。“上靠”和“上调”政策执行中,按照“齐建联发〔2011〕29号”文件规定的本体价和成本价计算,上述政策享受后,如还需增加回迁楼房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1.附属设施补偿。按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如有特殊补偿,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的通告》(齐政规〔2020〕9号)文件规定补偿。
2.回迁安置房屋顺序确定。待签订的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率达到100%后,以抽签选定回迁安置楼房顺序号。
(三)住改非房屋补偿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但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如选择货币补偿,对于实际用于居住的建筑面积部分,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住宅房屋价值给付货币补偿款,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住宅房屋价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款;如选择产权调换,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搬家费计发标准为,用于住宅部分为12元/㎡,用于经营部分为18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基数,按商服房屋计算标准予以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商服性质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主体房屋价格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应补偿价格;
(2)一次搬迁费。按建筑面积18元/㎡计发;
(3)附属设施补偿。按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应纳税额÷12个月+上年度月工资总额)×6个月。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手续的,但被征收的商服房屋自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计发6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分别对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各付5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生产加工性质
(1)主体房屋价格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应补偿价格;
(2)一次搬迁费。按建筑面积36元/㎡计发;
(3)附属设施补偿。按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同商服性质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
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和《克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六)无证住宅的认定与补偿或安置
1.认定标准
(1)2008年9月26日以前建造(以航拍图记载为准);
(2)独立开门,檐高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
(3)房屋坐落位置与居住人持有的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独立家庭;
(4)未出租或转借他人;
(5)仅用于居住;
(6)为居住人唯一住房。
2.补偿和安置原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上浮80%予以补偿(重置价格,混合结构797元/㎡,砖木结构698元/㎡,其他结构591元/㎡)。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楼房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楼房,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与安置楼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楼房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无证房屋被征收人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可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楼房成本价格交纳房款。
八、安置过渡期限
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安置非住宅用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过渡期限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上浮50%计发临时安置费。
九、照顾对象的补偿与安置
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将《克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前,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获得低保或残疾照顾对象的,按照《克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一)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均增加3平方米的补偿款。
(二)产权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克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产权人如有两处以上房屋的,仅允许其一处房屋享受房屋征收补偿照顾政策。
十、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在《腾退房屋通知》下达前,签订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协议的,按有证房屋面积,予以50%比例奖励,不再另计算仓房、院墙等附属设施补偿,其补偿全部包含在内。
2.被征收人在《腾退房屋通知》下达前,选择回迁楼房面积超出应回迁楼房面积补偿比例的,10平方米以内的(包含10平方),按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计算;10-20平方米的(不包含10平方米),按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优惠100元计算;20平方米以外的(不包含20平方米),按市场价格计算。
3.被征收人在《腾退房屋通知》下达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如有房屋被认定为“无证住宅房屋”的,其有证房屋按建筑面积的30%比例奖励,无证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的50%比例折算,并另行计算附属设施补偿。
上述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必须在《腾退房屋通知》下达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之后不再享受奖励政策,按“征一还一”执行。
十一、实行房屋预征收
依据《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齐政办发〔2015〕63)号文件 )有关规定,结合克东县情实际情况,签订协议比例应达到95%以上,且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房屋坐落位置相对集中,由征收主体下发征收决定公告,并自下发公告之日起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签订协议比例及未签订协议户房屋坐落情况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征收主体不下发征收决定公告,已签协议不生效。同时,对阻挠搬迁的“滞留户”,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十二、被征收人的产权证件有涂改的,被征收人申请房产处重新核发,否则不予补偿。
十三、经县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四、其他要求
(一)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房屋征收主体同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主体将依照征收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解释工作,认真听取相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为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发挥积极作用。
(四)相关单位和居民应当认真阅读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在本方案公布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逾期视为同意本方案。2017年7月4日发布的《克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宏博花苑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克东政征案字〔2017〕1号)同时废止。
来源:克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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