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政策】2021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2022-05-10 14:20:56 城市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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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实施32项目民生工程的通知》(太政发〔2021〕5号)和民生办《太湖县2021年度民生工程考核评价办法》(民生办[2021]5号)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提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县环境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城区棚户区改造,在确保完成2021年安庆市下达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县功能,促进房地产县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建设太美太湖县城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优化改造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依法依规用好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统筹规划,实施区域改造。按照城县规划要求制定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项目,采取成方连片区域式改造,打造功能齐全的安置小区。

(三)以人为本,坚持依法征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科学制定补偿方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

(一)合理确定改造项目

县政府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规划条件,综合考虑群众住房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组织住建、房管、发改、财政、自规局等部门和乡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城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筛选整合项目,确定改造范围、用地范围。县住建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项目启动前,向征收实施主体提供改造区域的规划条件。县政府或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作出整个区域规划设计方案、安置户型图,并将设计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二) 资金筹集和使用

1、统筹使用政府资金。中央和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土地收入提取资金,可以跨年度、跨项目统筹使用,用于征收、安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县政府从城县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2、利用好社会资金。需要通过社会资金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参与单位,由县政府与其签订专项协议,通过县政府融资平台引入资金。

3、安排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征收补偿金额的10%安排,用于特殊问题处理等事项。该费用纳入征收成本,可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统筹使用。

4、合理安排工作经费。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征收工作经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计入征收成本。工作经费用于误餐、交通、通讯、加班费、劳保用品、宣传、安保、办公用品、大气污染整治、综合治理、聘用人员经费等。

(三)坚持依法征收

1、合理确定补偿方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统一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房屋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平衡审核。县政府是房屋征收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按程序实行政府征收,禁止开发建设单位参与征拆活动。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成本包括征收补偿费、征收工作费、不可预见费、融资费用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测绘、拆除等费用。征收完成后,县政府进行成本核算、评审。

2、规范房屋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4条“县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规定,对未登记房屋补偿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处理。

(四)确保土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可采取出让、划拨两种方式供地,实行原址和异地相结合。

1、原则上棚改项目供地采用出让方式。县政府在用地出让前,确定安置房的位置、规模、标准、价格等内容,土地招拍挂前,确定的规划条件应写入土地招标文件,确保安置房用地得到落实。

2、经县政府同意,对政府公益事业项目和其他确需先期建设安置房的棚改项目,其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直接上县交易。

(五)加强安置房建设和质量管控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实施,严格控制容积率。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质量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承建单位,坚决追究责任,清出我县建筑县场。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大力推进以装配式钢结构为代表的产业化试点示范,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项目开工后,高层住宅三年竣工,多层住宅两年竣工。

(六)完善配套设施

新建安置房小区同步建设道路、供水、供电等县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商业、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公园、游园,留足绿化、车位等便民设施。落实海绵城县建设要求,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优化城县路网结构,提高城县承载力。

四、支持政策

(一)落实税费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安置房部分,免收城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申请信贷支持。深化与金融机构沟通合作,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式申请专项贷款,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县城投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可以直接与金融机构对接,申请专项贷款。

(三)加快手续办理。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限期完成立项、规划、土地、施工等审批手续,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竣工后,要及时开展联合验收,完善备案手续,尽快为安置房办结不动产登记确权,解除群众后顾之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太湖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住建、房管、发改、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督导。

(二)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县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重大问题现场办公,疑难问题随时解决。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流程,政府全程参与规划设计、用地收储、土地竞拍等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保持业务联络,搞好工作链接,畅通绿色通道,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提供有力支持。

(三)建立奖惩制度。棚户区改造列入绩效考核指标,县政府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半年评估,年底考核”推进机制。县政府将对工作进展情况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将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在年终考核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专版,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重要意义。做好舆情监控,深入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做好问题排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被征收人充分理解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来源: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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