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发挥中心城区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指导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紧盯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的目标定位,将城市更新与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荆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已建成区域(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校区等)及城市重点区域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实行“留、改、拆、建”并举的更新模式,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城市生态修复、城市风貌塑造、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教育科技、商业业态等方面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产业优先、生态优先。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力培育特色文态。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以生态为引领,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城市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 少拆多改、注重传承。采取留改建相结合,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全方位保护,在城市更新中融入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科技、金融、商业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对保护保留建筑进行活化利用。
(三) 政府引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属地意识,提升管理效能,推动城市更新落地生根,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与行业领先的专业化企业开展全面合作,坚持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兼顾公共利益,找到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四)尊重公众意愿,推进城市持续更新。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做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化,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健全工作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和区政府为成员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实施计划,指导督促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以市住建局主要领导为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文旅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政府国资委、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相关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城市更新协调推进落实工作,及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意见。
第六条 各区政府和市住建局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城市更新。
第七条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形成合力,共同负责做好城市更新项目的立项、审批、施工与保障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负责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土地政策及评估标准制定和不动产权属登记;市财政局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城市更新项目资金平衡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及投融资工作,会同各区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文旅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政府国资委等部门依法按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章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依据
第八条 参照《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成果及各片区(镇域)规划与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更新总体规模,明确近中远期目标,制定更新强度、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规指标。
第九条 《荆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经过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后,由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经市政府授权的实施单位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五章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紧密结合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及发挥中心城区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理念,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为指引,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高端城市业态,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更新。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策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盈亏平衡。
第十四条 围绕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结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评估和产业功能布局,依照片区更新的原则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保护传承。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二) 优化改造。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通过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加大对老旧区域改造,促进建筑活化利用和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三) 拆旧建新。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方案布局,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将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区政府可与实施主体商议,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经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由各实施主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在符合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城市设计进行不同地块之间的容积率转移。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确保城市防洪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笫二十条 城市更新涉及搬迁补偿的,可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并预先约定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及解约条件,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搬迁补偿后,移交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荆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更新方式制定分类地价评估政策、标准及土地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整治等各项城市更新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空间形态和功能提升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第二十四条 设立城市更新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更新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对城市发展需要且难以实现平衡的项目,经市政府认定后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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