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2021-09-15 10:40:41 城市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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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城市更新活动,推动城市结构调整优化和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着眼于旅顺口区“两城两区一枢纽”发展定位和“一核四板块”空间布局,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顺口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产城融合。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以城市为载体,以产业为保障,驱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机能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和有序升级,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二)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引领、 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属地意识,提升管理效能,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支持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参与更新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平台公司与国开行、专业化企业开展合作,坚持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兼顾公共利益,找到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三)坚持以人为本、传承文脉。推动成片连片更新,提升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营造干净、宜居、特色、智慧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获得感和认同感。注重传承历史文脉,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旅游、健康、商业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对保护保留建筑进行活化利用。

(四)坚持示范引领、稳步推进。结合我区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更新项目,依托更新项目资源禀赋和地块周边特色,通过开发重建、整治修缮、历史文化保护等多种方式,探索实施路径,总结经验,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确保城市更新取得实效。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旅顺口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定工作计划,审批实施方案,审定政策措施,督促各相关单位工作。

第六条 旅顺口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相关部门实施城市更新,组织相关单位启动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作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明确目标责任,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章 城市更新规划编制

第八条 旅顺口区自然资源分局依据全区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城市更新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总体规模,明确近中远期目标,制定更新强度、空间管控、产业发展、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内容,完善规划原则和控规指标,指导片区城市更新工作符合上位规划要求有序开展。

第九条 旅顺口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城市发展要求,构建由单元规划及单元实施计划组成的城市更新目标传导机制,建立健全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体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区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条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能涉及多个地块,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确定更新项目。旅顺口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相关部门提报的城市更新单元作为具体项目,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报旅顺口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城市更新实施计划选取一流的策划、设计、运营团队,组织相关国有平台公司、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思路、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成熟一片实施一片,力求实现项目和自身盈亏平衡。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涉拆除重建和功能改变的,根据土地整理和供应方式,并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确定的土地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和市场主体改造方式实施;涉及保护利用综合整治的,由相关街道或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落实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旅顺口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区政府审议,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符合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允许不同地块之间的容积率转移。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涉及搬迁补偿的,按照搬迁安置政策实施搬迁补偿后,移交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自身收支平衡条件,对确实无法资金平衡但确需实施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补助、构建平衡地块库、异地安置、容积率异地补偿等方式统筹平衡,促进更新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积极使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城市更新示范项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二十四条 选择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支持实施主体以“协议出让、定向挂牌、带方案出让”等方式依法合规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旅顺口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 建设、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文件,形成支持政策体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

来源: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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