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执行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1-06-26 10:00:53 城市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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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对主城区的提升改造、扩容提质上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但旧村庄改造,旧镇区改造工作仍然滞后,我局多次调研,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我区的旧村庄旧镇区建成区密集,建筑密度达到80-90%,改造需要拆迁补偿的面积大、户数多;二是若相应规划技术指标按照主城区的标准执行,经评估难以开展改造;三是需要配套大量的公共设施、道路等,进而增加改造的难度。

二、重大意义

为解决上述问题,推进旧城镇旧村庄的改造,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称市技术规定),经过充分论证,我局起草了我区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经征求各镇街、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澄海区财政局、澄海区卫生健康局、汕头市生态环保局澄海分局、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澄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澄海区司法局等单位后进行完善报区政府,区司法局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后,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查,经2020年12月2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通过。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二)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三)汕头市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主城区3个街道辖区内的“三旧”改造项目,以及全区各镇辖区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执行要求。

(二)全区各镇“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执行意见。

(三)对已经批准的控规如何衔接作出说明。

(四)本实施意见的有效期说明。

(五)本意见的解释权说明。

来源:汕头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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