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

2023-06-13 13:00:37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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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我县现代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韶关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资源禀赋优越、产业特色突出、生产链条完整、资源要素集聚等原则,建立生产、加工、研发、仓储、物流营销等关键环节的全产业链体系,建设水平领先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平台。

第三条坚持姓农、务农、为农、富农初心,现代农业产业园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中心,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努力建设成为全县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稳定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器、乡村振兴的示范场。

第四条现代农业产业园建立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工作协调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机制,由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实施主体等三大主体构成,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营、多方投入、农民受益的建设格局。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产业园)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新丰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统筹推进和组织管理;

(二)成立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充实工作力量;

(三)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核;

(四)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绩效自评与自验收。

第六条实施主体是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推广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及运营;

(二)负责与农民建立利益紧密的联结机制;

(三)负责项目的自验收;

(四)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五)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监督主体是新丰县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指导与监督;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三)县审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审计监督。

第八条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牵头部门是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规划编制和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实施主体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实施主体按计划完成项目及任务清单;

(四)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开展绩效自评,配合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工作;

(五)负责督促未按时完成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或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的实施主体退回省级补助资金;

(六)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后指导各实施主体的运营管理和风险防范;

(七)加强监测预警,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对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稳定器作用,保障粮食安全。

第九条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将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园区建设、要素保障、服务项目落地等方面全力配合。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按照“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主体投资,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资本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第十一条以下范围内的企业纳入园区管理:

(一)经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范围内的实施主体。

(二)经责任主体认定纳入培育对象的实施主体。拟纳入培育对象的实施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园区产业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4.县级以上的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三大经营主体。

(三)拟纳入培育对象的实施主体,由投资者向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入园申请书;

2.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资信证明;

6.项目建议书;

7.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8.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9.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10.企业信用报告。

(四)拟纳入培育对象的实施主体,入园程序如下:

1.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入园申请表》。

2.项目预审: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税务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产业园重点围绕以下任务清单开展建设:

(一)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建设一批规模化原料生产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

(二)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配套组装和推广应用现有先进技术和装备,建设技术先进、装备配套加速推广应用集成区;

(三)推进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打造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旅游、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和文化价值,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

(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入园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

(五)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大力培育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建设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核心区;

(六)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建设乡村振兴样板区。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要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联结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农户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统一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

(二)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产品进行收购,双方签订合同,为农民出售农产品提供服务;

(三)当地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入园打工等方式增加收入。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必须防止以下倾向:

(一)防止有生产无产业,搞单一的种养或加工;

(二)防止脱离农民群众,联农带农作用弱;

(三)防止一家企业垄断,由一家企业垄断整个现代农业产业园的所有经营活动;

(四)防止入园企业借机圈地,变相搞房地产业开发;

(五)防止上马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造成环境污染;

(六)防止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名义,变相上马工业园;

(七)其他必须防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产业园内各实施主体要根据经责任主体批复同意并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的资金使用方案,制订所承担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省、市的考核要求,落实项目建设任务,并签订项目建设承诺书,明确各项任务完成时间及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产业园内责任主体、牵头部门、实施主体要抓紧落实已规划的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顺利通过省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

(一)组织管理。由新丰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中心作为产业园项目日常管理主体,建立半月一调度、每月一简报、每季一督查、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的工作机制,以“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的管理模式推动项目建设。

(二)项目报备。项目经批准后,责任主体要组织实施主体细化完善资金使用方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工程管理。严格遵守《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项目实施建设前企业必须落实用林、用地、环评、报建等相关合法手续,严格按照工程管理流程实施建设。

(四)资料管理。由各实施主体委托审计事务所按照验收标准管理产业园项目建设资料,包括账务帐本和项目建设管理资料等,确保项目建设合规。项目资料要规范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实行一项目一资料盒一审计的管理办法,项目验收后委托第三方审计,形成专项报告。

(五)竣工验收。责任主体负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接受审计。特色产业园由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省组织抽查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常态化的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制订项目实施工作计划,挂图作战,将项目包干到人,全程跟踪服务各实施主体;加大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防止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允许用于支持农业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冷链物流设施、土地流转、产业融合、科技研究等方面。

(一)农业生产及生态设施,主要指农业生产大棚、畜禽养殖栏舍(含楼房栏舍)、渔业生产设施和田头简易加工、包装、冷库、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畜禽粪污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补助。

(二)土地流转,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流转土地的租金补助(一次性补贴3周年以内)。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用房、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库、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和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四)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信息化建设、数字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等产业发展公用平台方面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密切相关的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资现代农业产业园固定资产建设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利息的补助,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贷款利率或LPR计算),贷款贴息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3周年。所获贷款应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七)资产折股量化,主要指以财政投入折算村集体资产、入股产业化项目并参与分红等方式安排财政资金,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占省级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九条 积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和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探索社会资本、农业基金、农担公司等多元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省级财政对企业投入原则上要带动3倍及以上的社会资本投入(以园为单位),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信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地方区域公共品牌、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列入引导放大作用计算范围。财政资金所产生利息应继续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用途:

(一)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

(二)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含农资非农产品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

(三)不得用于企业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四)不得用于规划编制、可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

(五)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 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由实施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收集实施主体资料、现场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党组会议讨论等环节后,形成调整后的资金使用方案,报责任主体审批,经责任主体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资金使用方案在建设期间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除外)。调整后,原则上投资总额和撬动社会资本总额不能减少,牵头实施主体不能变更、实施主体数量不能增加。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方案需作重大调整的,由责任主体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并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估后反馈意见,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方可调整。重大调整事项包括:

(一)调整牵头实施主体的;

(二)调整原申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涉及2家以上的;

(三)现代农业产业园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幅度大于20%以上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各实施主体应设立专户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主体为预算单位的,实行专账管理),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结算方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确需现金结算的,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严禁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出结算。

第二十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须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要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省财政厅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之日起,第一批省财政资金应当在中期评估前使用完毕,第二批省财政资金应当在18个月内使用完毕(质保金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下达资金满一周年仍未开工的项目,以及批复立项两年后仍未完工的,由责任主体负责督促项目实施主体退回补助结余资金,所产生的资金缺口由相关实施主体自行弥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主体取消其实施主体资格,按规定收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禁止相关实施主体及法人申报财政资金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项目实施完毕后,由责任主体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评价,并将验收或评价结果报广东省、韶关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二十九条责任主体在绩效目标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十条实施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为差等级,情节严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向责任主体建议在县级验收时不予通过。

(一)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

(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提供虚假资料或骗取建设资金;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

(五)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混乱;

(六)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

(七)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六章 验收后的运营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后,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主要包括:

(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投入到现代农业产业园后期项目建设,补短板、强弱项、扩规模、抓质量、塑品牌,持续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提质增效。

(二)支持实施主体扩大规模,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农产品出口,助力实施主体做大做强。

(三)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做强主导产业;建立产业园主导产业“12221”(“1”个农产品大数据平台,组建销区采购商和培养产区经纪人“2”支队伍,拓展销区和产区“2”大市场,策划采购商走进产区和农产品走进大市场“2”场活动,实现品牌打造、销量提升、市场引导、品种改良、农民致富等“1”揽子目标)市场体系,擦亮农产品品牌。

(四)以折股量化分红建设模式,实施主体利用产业园省财政联农带农资金扩大规模、发展生产,实施主体每年按联农带农总资金的一定比例作为总收益,返红到当地村集体(分红比例和年限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总收益资金使用主要用于三方面:一是帮助贫困不稳定户,确保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不返贫;二是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投入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等;三是用于园区后期提升发展,包括农业设施修缮、农业相关品牌宣传推广等项目。

(五)加强园区要素保障,按照创建省级产业园标准,结合新丰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产业园配套的林业用地、建设用地及设施农用地,为园区项目落地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第三十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后三年内,实行实施主体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业务部门报告制度,同时抄送上一级业务部门备案。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三)企业经营特别是主导产业发展情况;

(四)企业联农带农情况;

(五)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实施主体,在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后三年内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企业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对企业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情况虚假的,由责任主体对其进行约谈。

第三十五条 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改变经营范围或实施产权转让的,需报责任主体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责任主体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实施产权转让的,取消或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取消其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称号,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公共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成效列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新丰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新丰县人民政府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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