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打造现代农业创新发展引领区和示范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甘科农〔20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昌市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金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建设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园区以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目标,以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为核心,以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为重点,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为着力点,打造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高地。
第三条 园区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按照“一园区一主题”“一园区一主导产业”的功能定位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园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业科技园区的政策,统筹规划全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管理。
(二)指导园区编制组建方案,制定规划。
(三)负责园区的评审认定、跟踪管理、评估验收、优化布局、撤销等工作。
(四)指导推荐条件成熟、优势明显的农业科技园区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六条 县、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区域内园区的协调推进和统筹管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园区采取认定制。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园区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和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保障园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园区要有发展规划方案。建设定位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建设内容具体,支持政策配套;
(三)园区要有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
(四)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设施条件,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有较为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有较强的科技投入、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第九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园区建设单位在金昌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报,由县、区科技局择优推荐;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筛选和认定。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金昌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二)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包括园区建设单位资质证明、知识产权证明、检验检测相关证明、合作协议等)。
第十一条 园区论证与审批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评审论证包括形式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通过评审论证的园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授予“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牌匾。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园区,市科技局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和落实有关园区的科技、人才、资金等政策措施,推进园区建设。
第十四条 县、区科技局在组织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对园区应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五条 园区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建设期内的园区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区建设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退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八条 园区按照“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建设期为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园区建设单位在建设期满后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和评估验收。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园区建设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延期验收申请,延期不能超过一年。未通过验收,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十九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评估机制,对建设期满通过验收的园区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评估总数的30%。对评估优秀的园区给予3万元奖补资金,评估不合格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后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合格则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科技经费未实行专款专用等情况的园区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无故不验收的园区,取消其园区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5年4月28日印发的《金昌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金科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来源:金川区人民政府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