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期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05-09 13:00:42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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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做好产业园中期评估工作,高质量推进第二轮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期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9日。

(联系人:赵先生,电话:020-37288639,传真:020-37288489,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期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申报要求等,做好产业园中期评估工作,高质量推进广东省新一轮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期评估工作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式,对产业园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联农带农、奖惩等方面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开展产业园中期评估的目的是通过客观评估、总结经验,及时反映、准确评估产业园建设和管理中期进展情况,作为安排第二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进产业园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中期评估对象为2021-2023年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建设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中期评估办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产业园中期评估工作。

第六条 产业园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产业园内中期评估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发现提供弄虚作假材料的,直接取消中期评估资格。

第七条 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各实施主体根据中期评估要求及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配合做好评估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中期评估内容

第八条 围绕产业园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联农带农、奖惩等方面,对产业园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第九条 中期评估指标包括5个方面: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产业园管理工作情况、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管理情况。

(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主导产业现有规模、产业园项目开工率、产业园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产业园“现代”特征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落实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方案完善和备案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财政资金拨付合规性、财政资金使用进度、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等情况。

(四)联农带农情况。落实联农带农方案情况。

(五)加减分项目。加分主要反映产业园获得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层面奖励表彰情况,减分主要反映产业园项目建设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

第四章 中期评估程序

第十条 省政府批准建设后的第二年(一般为财政补助资金下达12个月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本办法组织对各产业园开展中期评估。

第十一条 产业园责任主体对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相关文件要求,实事求是全面梳理产业园建设情况,编制产业园中期评估报告。各产业园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真实、准确、客观、规范填报评估指标体系表,认真组织开展自评,按要求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产业园中期评估报告和相关佐证等材料。特色产业园须将中期评估相关材料抄送至产业园所在地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产业园自评基础上,组织专家开展核实与评估。

第十三条 各产业园对巡视、审计、资金检查、自评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在中期评估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产业园中期评估结果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评定,包括评估得分和评估结论两部分,评估得分总分100分,中期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不通过”、“不通过”。评估得分超过80分(含)的,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评估得分在60(含)-80分之间的,中期评估结论为“暂不通过”;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一次中期评估结论为“暂不通过”的,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后,可再申请一次评估。产业园中期评估结果作为安排第二期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中期评估结果列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产业振兴范畴。对存在突击成立空壳运行、带病申报、濒临破产、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情况的实施主体,不再分配第二批财政补助资金,如牵头实施主体出现上述情况,则产业园中期评估结论直接评定为“不通过”。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再拨付第二批财政补助资金,责任主体应统筹组织完成建设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珠三角地区(不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市)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如有必要,可参照本办法或自行制定自行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将产业园中期评估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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