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级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市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

2023-03-09 13:00:39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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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更好发挥公共财政在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作用,打造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市,在整合市级现有财政支农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粮食安全

(一)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对经省以上立项的高标准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项目、绿色农田建设项目,以及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项目,按照区财政的投入资金给予同等补助,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3且不超过2000元/亩。对经省合规性审查立项的圩区建设项目给予300元/亩的建设资金补助。对市区一般耕地按15元/亩、重点区域按25元/亩标准给予耕地保护补偿。(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

(二)支持粮油生产保供。建立规模种粮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在省财政补贴基础上,市财政对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不含大小麦)种植、油菜连片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农业主体,每亩分别增加15元、40元和50元补贴。落实粮食收购及订单奖励政策,对交售市级早稻、晚稻订单的种粮主体,市财政分别给予600元/吨和400元/吨的奖励。对市级政策性粮油的保管费用、利息费用、轮换费用以及轮换价差等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三)强化农业风险保障。市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区级承担部分保费以及水稻、大小麦、油菜、玉米种植保险和水稻制种保险、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等险种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的50%给予补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附加险和其他商业性农业保险按保费的25%给予补贴;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对农资商品淡季储备费用给予补贴。对农业担保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给予风险补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户在农业担保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发生的担保手续费按实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二、深化农业“双强”引领

(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市财政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农业丰收奖或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农业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市级绿色高品质科技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嘉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开展项目推广。对科技特派员项目按投资额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

(五)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与配套设施建设,支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及新品种展示示范等。市财政对新通过省级种业阵型企业认定的综合型、优势特色型、区域供种保障型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以第一完成单位选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并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的种业企业,每个新品种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选育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并通过国家级、省级登记和认定的种业企业,每个新品种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承担市级嘉兴黑猪保种任务的农业主体每年给予25万元补助。对新建或者改造提升后新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二级种畜禽场(父母代场)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省级、市级认定的水产良种场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科院)

(六)推进农业“机器换人”。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市财政承担省以下地方配套部分的50%。对引进推广的首台(套)新型农机(具)按购机额的30%给予补助,单台(套)不超过50万元。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的应急救灾服务队伍购置的稻麦收获装备,在上级补贴的基础上,累加补贴至购机额的80%,单台不超过20万元,市财政对累加部分补助50%。重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新(扩)建农事(农机)服务中心等项目,并按设施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农机创新试验基地、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推广水稻机械化插秧,按照农业服务组织实际完成的作业面积给予40元/亩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七)鼓励农业主体争先创优。市财政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促进农业优品提升。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农业品牌培育和品牌农产品宣传推广。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和省、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的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各类农业主体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农业类展示展销活动的展位费补助50%。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嘉兴大米”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嘉田四季”公用品牌授权单位或组织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九)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农业绿色防控、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稻渔综合种养、废弃地膜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商品有机肥和主要农作物配方肥推广应用、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培育、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十)鼓励农业项目投资。市财政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数字(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现代种业发展、农机研发制造等农业主体建设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最高按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对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上述领域实施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市财政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服务、农业科技创新和农创客培育等公益性平台建设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最高按投资总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乡村建设和治理

(十一)开展和美乡村建设。整合已有精品点、风景线,开展组团式、片区化联合建设,推进美丽乡村向美丽经济转化。市财政对列入创建的和美乡村示范片区项目、历史文化传统村落重点村项目和自然村落全域秀美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5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美丽经济,积极创办公司或引入市场主体开展村庄运营,对通过验收的行政村,市财政每年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市财政对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并达到要求的行政村(包括农村新社区),按户籍户数给予所在行政村最高150元/户的环境整治费补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运维奖补或建设改造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十二)打造全域未来乡村。市财政对创建成功的和美乡村示范村(省级未来乡村)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对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和美乡村(市级未来乡村)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和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三)培育和谐文明好乡风。市财政对四星级文化礼堂给予每年5万元奖励,对精品村、重点村农村文化礼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建设奖补。对实际聘用的行政村文化专职管理员、考核合格的文化下派员分别按每人1.3万元/年和0.5万元/年给予定额补助。对绩效考评合格的礼堂书屋给予每年0.5万元运行补助。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市财政按照农村学生人数以一定生均标准对免杂、免教科书、课后托管三项费用向区级转移支付。(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十四)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5500万元资金用于“四好农村路”考核奖励与养护补助。对南排两大工程建设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五)推进乡村治理。市财政承担市级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十六)提升乡村生态文化。市财政对新认定的省“一村万树”示范村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全国生态文化村、省自然教育基地、省森林康养基地和浙江森林氧吧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推进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

(十七)深化集体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嘉兴市深化以集体经济为核心的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意见各项政策,强化对“飞地抱团”、共富体建设、村庄经营、农村“三权”改革等项目的扶持,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集体经济”“标准地改革+农业‘双强’”“宅基地改革+乡村建设”“数字化改革+强村富民”集成改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八)推动农民共同富裕。市财政对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按保费的50%给予补贴。对在承包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收入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年给予500元/亩的生产资料补助。对将承包地流转给集体或个人的低收入农户,每年给予200元/亩的流转补助。对在承包地上新建大棚开展农业生产的低收入农户,按简易大棚5元/平方米、单体钢架标准大棚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主体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助。参照省级补助标准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给予配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每年给予960元奖励扶助,市财政承担3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支持乡村人才振兴

(十九)支持乡村高端人才引进。支持引进乡村振兴领军人才和农业高科技人才,重点支持打造乡村经营管理团队,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市财政对乡村振兴拔尖人才给予项目资助,对新引进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连续3年从事现代农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从业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科协)

(二十)支持乡村基础人才培育。支持培育高素质农民和乡村文化接班人,重点建设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对参加农业类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农民,按学费的40%给予补助。对参加农业农村部“领雁”培训的农业主体负责人,按个人出资部分的30%给予补助。对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一)鼓励乡村“双创”人才发展。支持建设高标准农创园和农创基地,强化“双创”金融服务,对入驻农创园、农创基地的农创客,前3年孵化期内办公场所、标准大棚租金减免。市财政对市级以上(含)领军农创客生产经营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5%贴息、每年最高2.5万元;对参加国内知名培训机构组织的“直播达人”农产品电商主播培训并合格毕业的农创客最高补助4000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六、其他事项

(二十二)强化支农项目准入和涉农资金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准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予以收回。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市级,实施期限为2023年至2025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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