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入园实施办法

2022-07-22 12:40:35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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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产业布局,规范标准厂房项目入园集中管理,为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孵化平台,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氛围,加快园区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范围内为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和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发展平台。园区范围内闲置厂房租赁或出让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  标准厂房(出租企业)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市产业规划和园区产业导向,符合所在标准厂房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要求,鼓励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入驻。

第四条  标准厂房入驻项目应在园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生产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  标准厂房入驻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投产后年实际入库税收不低于100元/平方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提出申请:标准厂房开发单位与入驻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简介、入驻项目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环保情况预估及排放处理等),提出入驻申请表至园招商部。

第七条  项目评审:园招商部组织产业发展部、规划建设部等部(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园党工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第八条  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驻企业与标准厂房开发单位方可签订租赁或购买协议,入驻企业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后,标准厂房开发单位应将协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递交至管委会招商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标准厂房开发单位应负责厂房出租后的管理、消防、安全生产等工作,开发单位对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地方行政性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服从园区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修及生产经营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必须委托具有消防相关资质公司进行设计施工且完成二次消防验收后,到园产业发展部备案。

第十二条  标准厂房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园区不再推荐项目入驻,停办所有手续等;入驻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视情况给予函告、停止一切政策奖励补助、限期搬离等。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可同等享受国家、省市及园区各项普惠性政策。

第十四条  园区协助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办理融资贷款等服务及申报项目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试行两年。国家和省市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浏阳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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