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2022-07-15 11:40:53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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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高质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长兴县委 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双强行动”高质量建设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等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聚焦农业高质量发展重点

1.打造农业重点平台。大力推进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六大农业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引领性园区平台建设,对相关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际投入情况予以重点配套。

2.支持“未来农场”创建。按照《湖州市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创新打造“未来农场”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湖乡振办〔2021〕12号)的具体要求,梯次打造一批引领现代农业、呈现未来元素、彰显时代特征的“四化六高”未来农场。对列入市级“未来农场”创建名单的建设主体,根据创建实施方案并按实际新增投入的50%予以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180万元(已整合其它项目资金的不重复补助),通过市级“未来农场”验收评定的每家追加奖励20万元。

3.推进农业重点项目。

对新认定市级农业“大好高”项目的每个奖励3万元,新认定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精品园)的再奖励2万元,其中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大好高”项目,当年竣工并获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精品园)的每个追加奖励1万元。

对列入省级农业“双强行动”项目予以配套支持,原则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

对新建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保供和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延链、补链、强链、优链的全产业链发展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投资及对全县农业产业带动效果予以补助。

4.深化农产品品牌战略。鼓励和支持“长兴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主体和市场营运模式创新,积极稳妥推进品牌建设迭代升级,引领长兴紫笋茶、长兴漾荡河蟹、长兴湖羊、长兴葡萄等产业品牌协同发展,不断加强农业对外宣传,加大农产品品牌宣传推介、展示展销及外观包装设计开发等项目支持。对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品字标浙江农产”授权品牌的,每个奖励1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展销活动中获评金奖的农产品,每个奖励0.5万元;获县政府质量奖和市农产品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8万元。

5.加快农村电商提档升级。深入推进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示范县创建,以“长兴鲜”农产品营销“1+N”平台体系为重点,进一步畅通农产品供应链,加快农村电商转型升级(具体政策由县农产办牵头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6.提升农事节庆水平。不断完善“一月一节”农事节庆活动机制,进一步统筹优化设置节庆活动名录,不断提升办节质量。对被列为省级重点农事节庆活动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力的,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被列为市“月月农”或全县重点的,每个最高补助15万元;对带动地方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域性农事节庆活动,每个最高补助5万元;不在名录中的节庆活动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争创农业高质量发展特色

7.建设高质量示范基地。围绕“6661”产业融合发展和“1291”智慧农业发展新格局,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物流、研发、服务等功能,高标准创建一批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融合化、数字化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点、主体);稳妥有序开展“非粮化”治理,推广稻蛙、稻渔、稻虾等生态循环种养模式,推进一批“非粮化”改造试点项目建设,打造一批高产高效粮油示范基地;鼓励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打造一批共同富裕实践试点基地,带动村集体和农民增收。经审核符合标准的相关示范基地生产的优质农林产品,可优先申请使用“长兴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农产办牵头另行制定)。

8.创强高质量发展主体。

对新获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对本县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等投资30万元以上的(不含税),按照实际投入的20%予以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对农业企业当年挂牌上市的,按县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对新获评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鼓励开展以行政村为单位,以村民入股为主要形式组建股份专业合作社试点,每个最高补助10万元;对为产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且作用明显的先进农民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第三方动物防疫服务组织),经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服务组织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支持鼓励示范性家庭农场、健康养殖示范场、美丽牧场、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休闲农业示范点(示范园区、示范乡镇)等荣誉创建,按照获评等级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的奖励;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被新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家奖励3万元;新认定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县内农业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市级科技部门确认的,每家在享受县科技条线政策的基础上追加奖励10万元。

9.增强高质量发展支撑。

对种羊场新增的保种育种设备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省、市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每年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的补助;当年首次获评市级3星、2星、1星种业企业星级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安排不超过30万元用于紫笋茶、胥仓雪藕、长兴青、青梅、太湖花鳖等本土优良品种的种质资源保护、培育和开发利用。

鼓励农技人员开展农业科技创新试验,加大对实施的农业科研科技创新试验项目给予经费补助,其中对县内农业科技特派员携带科技项目进驻乡村且在聘期内实施的个人项目每个补助4万元、团队项目每个补助8万元;重点支持县校合作,其中,县农业产学研联盟各产业分联盟院校首席专家考核奖励20万元,县农业产学研农推联盟理事会日常运行工作补助10万元;湖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扩容工作补助30万元。

深入推进“两进两回”工作,重点对加强乡村人才培育与管理,探索推进乡村创客培育、农民中职教育试点,对农创客发展联合会运行、创业创新项目、农民中职教育改革试点、乡村创客团队等环节予以支持。

对列入省级农业“行业产业大脑”及相关应用建设的试点项目予以经费支持。

三、强化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障

10.持续改善农业生态。加强资金保障,大力推广应用化肥、农药定额模式,巩固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成果,加强地力提升和土壤安全利用等工作。持续推进农业“双碳”行动,支持创建低碳生态农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农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对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与维护等环节予以支持;对存栏湖羊1000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规模羊场,当年新增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获得市级湖羊绿色发展标杆场的奖励20万元。

11.筑牢农产品安全底线。

对制定并通过国家、行业、省级、县级地方标准审定的,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当年获评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A级的奖励5万元、获评B级的奖励2万元、获评C级的奖励0.5万元;对新获得SC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小作坊证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农产品加工主体,每家奖励1万元。

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检测及品质监测工作,每年开展农产品定量检测,相关检测经费全额补助;支持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规范化提升工作,重点支持乡镇(街道、园区)引入专业化第三方机构,开展辖区内农产品抽样并进行快速检测服务。

对当年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基地)和无公害产地认证,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和1万元;对当年新认证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奖励5万元;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奖励5万元;对绿色食品,第一次续展奖励1万元,第二次续展奖励2万元,第三次及以上续展奖励3万元;单个主体同一年度内产品认证累计补贴不超过6万元。对当年新认证的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奖励10万元。

对新获评国家、省、市、县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单位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取最高奖励额,不重复享受)。

按省、市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试点工作方案,对成功创建为示范场每场奖励3万元、创建试点场每场奖励2万元。

12.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对参加单体钢管大棚和高架钢管大棚保险的予以补助,保期为全年的每亩补助60元,保期为半年的每亩补助30元;对参加连栋钢架大棚保险的予以补助,保期为全年的每亩补助240元,保期为半年的每亩补助120元;对参加芦笋价格指数保险且保期为三季的,每亩补助90元;对参加葡萄价格指数保险的,传统品种每亩补助总保费的20%,优良品种每亩补助总保费的25%;对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按照省定保费指标25%予以补助;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按投保方自付保费的50%予以补助;对参加杨梅采摘期降雨气象指数保险的,按投保方自缴保费的25%予以补助;对参加湖羊养殖保险的,每只补助3元;支持蜂业组织设立全县蜜蜂养殖风险救助专项基金,按蜂农自筹金额的2倍予以配套补助。

13.持续加大信贷支持。支持和鼓励县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支农、惠农等涉农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对参与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和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合作银行,按照当年新增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和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余额实际发生风险部分的1%给予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附则

14.支持重大中心工作。本政策条款未涉及但对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或上级有明确要求的相关临时性重点工作,在不突破财政资金预算的前提下,经长兴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项目调整和资金调剂。

15.加强项目规范管理。优化完善政策实施细则,原则上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就高安排,特殊情况须提交长兴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补助比例和金额,对于农业项目第三方评价工作经费予以全额补助。各乡镇(街道、园区)和项目建设主体应加强财政支持项目的后续管护工作,明确管护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6.负面清单。凡新建涉农项目违反“非农化”“非粮化”相关规定及其他重大涉农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环保违法、破坏生态等重大事件,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主体,一律不得享受本政策补助。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

长兴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伟新(县委)

吴秋景(县政府)

成员:徐红枫(县委办)

丁学勇(县政府办)

葛铭松(县财政局)

李建成(县农业农村局)

朱 伟(县科技局)

施忠斌(县市场监管局)

朱自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夏会方(县供销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李建成兼任办公室主任,郝晓彬、沈菲、王建明、陈自学任办公室副主任。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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