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乡村振兴先行示范县(市),推进全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服务体系,打造农业现代化先行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
1.对属于G533种植产业带种植的基地继续按照《樟树市实施“中国药都”振兴工程建设中药材产业示范带实施方案》有关政策执行。
2.对新建连片面积100亩以上枳壳种植基地的,奖补1000元/亩,分三年到位,第一年400元、第二年300元、第三年300元。
3.对新建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吴茱萸种植基地的,奖补600元/亩,分三年到位,每年200元。
4.对新建连片面积100亩以上黄栀子及其他木本药材种植基地的,奖补500元/亩,分三年到位,第一年200元、第二年200元、第三年100元。
5.对新建连片面积100亩以上藤本中药材的,一次性奖补200元/亩。
6.对种植连片面积100亩以上车前子等草本中药材的,奖补每亩每年100元。
7.其他特殊品种类中药材按“一事一议”另行确定奖补标准。
8.继续开展中药材价格(收入)及自然灾害保险试点,引导保险公司与中药材种植户(企业)签定保险合同,解除种植户(企业)后顾之忧,提高种植户(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9.按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求,充分整合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乡村振兴、水利、科技等有关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
二、支持羊产业发展
1.对经审批利用现有退养或停养猪(牛)场改建存栏100头以上的羊场,且通过验收达到完善粪污处理设施的和高床养殖栏舍基本标准及以上的,按150元/㎡进行一次性奖补;对经审批利用新增用地或现有羊场场地新(扩)建100头以上的羊场,且通过验收达到完善粪污处理设施的和高床养殖栏舍基本标准及以上的,按100元/㎡进行一次性奖补;每个龙头养羊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2.对引进的种公羊、种母羊(能繁母羊),其来源场具有县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提供引种合同、发票、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序号等的,种公羊按200元/头、种母羊(能繁母羊)按100元/头进行一次性奖补。
3.对连片或相对集中种植人工牧草面积在10亩以上的羊场或牧草专业户,按100元/亩进行一次性奖补。
4.对进行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的羊场,按照樟树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制订的《樟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验收方案》优先给予补贴。
5.对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牧草栽培、饲草加工等农机装备的羊场,按照《樟树市农业农村局 樟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樟树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樟农字〔2021〕113号)规定给予补贴。
6.对在建设、引种及生产等环节需要且符合“财政惠农信贷通”等政策的羊场,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协调市内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每个场(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贷款期内由贷款主体按季支付利息,市财政按季给予贴息50%,贴息3年,3年期满后由贷款主体偿还贷款本息。中途退养的,应在退养之日前还清贷款本息,退养后不再享受羊养殖贷款支持政策。
三、支持蔬菜产业发展
1.对新建集中连片20亩以上的蔬菜大棚基地,每新建1亩简易钢架塑料大棚(设施面积不少于540平方米)一次性补助4000元;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蔬菜基地,每新建1亩滴灌设施一次性补助200元,每新建1亩喷灌设施一次性补助100元。
2.对新建5亩以上在设施内种植食用菌的,每平方米菌床一次性补助1元。
四、支持农业机械推广
1.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的各类机具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2.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在进行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再进行市级累加补贴。累加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
五、支持农业科技发展
1.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推广应用等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认定的每个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15万元。
2.对新认定为宜春市级富硒农业产业示范基地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主导制定本行业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其奖励50万元/个,给予相关服务单位10万元/个;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其奖励10万元/个,给予相关服务单位2万元/个。
4.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其奖励6万元/个,给予相关服务单位1万元/个;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其奖励2万元/个,给予相关服务单位0.5万元/个。
5.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
6.对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新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国家级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省外设立研发机构被评为省级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该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我市企业(指住所地在我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研究成果只供我市企业使用,由市政府给予每个中心一次性奖励30万元。
8.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重大人才工程的,由市政府按照上级拨付经费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研成果奖励,新获评省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的企业,由市政府按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9.对新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4万元/件;对新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无论是在一个还是多个国家获得,每件只奖励一次6万元,申请奖补的发明专利原始申请地和申请人须在樟树市范围内,专利权人须是樟树市的企业或个人。
10.新批准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市政府给予每站补助100万元,新批准设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工作站,由市政府给予每站补助6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考核补助到位;进站工作一年以上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市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科研补助10万元。
六、支持农业绿色发展
1.对新获得有机认证的农产品,给予每个产品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有机认证的农产品且认证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的,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奖励;对于绿色食品续展的农产品,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对新获得富硒认证的农产品,给予每个产品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给予申报单位每个产品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管理规范的持有人,给予5万元的年度补贴。
6.支持蔬菜100亩、水果200亩、花生1000亩、茶叶200亩、红薯100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创建宜春市级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成功创建的种植主体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200亩以上蔬菜、茶叶、水果宜春市级绿色有机生产基地施用有机肥,按照实际施用量100元/吨给予种植主体年度补贴。
七、支持农业品牌发展
1.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产品知名品牌的农业企业,每件(个)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续评通过的,每件(个)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参加国内宜春市级以上官方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按每个展位0.5万元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3万元(展位免费的不予补助)。
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宜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宜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宜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宜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宜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八、支持农业融合发展
(一)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设施设备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主体投资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对收购本地初级农产品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收购总额的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对年营业收入(入统企业以统计数据为准,未入统企业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首次突0.2亿元、0.5亿元、1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休闲农业发展
1.对成功创建省级以上田园综合体和精品农庄的休闲企业,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成功创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或者民宿的投资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农业园区建设
对新获评省级、宜春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农村土地流转
1.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对集中统一流转耕地500亩以上、流转期5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集中统一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流转期5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集中统一流转面积达1500亩以上、流转期5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行政村土地流转率达到65%以上且土地流转后服务好、管理好、引导好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1.加大对农产品电商销售的扶持力度,对通过任意电商模式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充分利用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商店等现有资源,鼓励每个村和社区建设1个以上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和各类产品销售等服务,并评选村级示范服务点进行授牌表彰,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九、支持农业安全发展
支持农业规模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规范农资管理使用、健全生产档案记录、实施产品质量检测、实现二维码信息查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农业招商引资
按照《樟树市现代农业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执行,除此之外招商引资企业也可享受其他农业支持政策。
十一、附则
1.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专项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政策有重复的、同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3.本政策上级财政有专项安排的,本级财政不重复支持,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兜底。
4.本政策由樟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樟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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