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支持农业“双强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2-02-08 14:50:02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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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全面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夯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物质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全面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一)打造高能级农业科创平台。获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且属于市区范围的,市财政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示范区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核心区绩效奖励;对评价结果列前30%且属于市区范围的示范区,市财政给予每个50万元的奖励。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来温设立新型农业研发机构的,给予一事一议奖励政策。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为基础,支持科技开发、示范推广、辐射带动等平台能级提升,打造农业科技城或未来示范农业园区,市财政给予每个最高补助2000万元,每个创建期不超过3年。

(二)创新发展数字工厂化农业。支持县(市、区)以“揭榜挂帅”形式引进有代表性和典型示范作用的农业植物工厂投资项目,属地政府应给予资金、用地、金融等政策支持。招引落地单个项目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市财政给予属地政府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投资项目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广“产业大脑+产业地图+数字农业工厂(基地)”发展模式,建设数字农场、数字牧场、数字渔场30家以上。

(三)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农产品产地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到2025年,全市新增田间地头冷藏保鲜项目60个以上。市财政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区级政府,按照每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县(市)政府,按照每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四)发展绿色生态种养。拓点扩面建设“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每年遴选建设10个左右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瓯越鲜风”农业产业园。建设符合“一品一导则、一场一标准”的标准化生产基地5个以上,实现生产管控和农产品基础信息全程可追溯管理,“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全覆盖。对完成“瓯越鲜风”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每个产业园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产业园所在乡镇的项目实施。

(五)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创新。重点围绕早茶、铁皮石斛、优质稻米、杨梅(瓯柑)、番茄、花椰菜、大黄鱼、紫菜、禽蛋、奶业等主导产业,着力培育龙头带动、品牌推动和延链补链强链,整县推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攻关。“十四五”期间,全市重点打造10条十亿元级的标志性农业全产业链,其中至少2条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市级每年选择基础条件完善、产业竞争力强的农业主导产业,聚焦产业链条短板项目,以市县共建方式,遴选若干项目重点扶持,每个项目市级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其中,农业科技化、机械化项目补助占比70%以上。

二、加快提升农业装备应用水平

(六)加快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各县(市、区)制定农业“机器换人”“一县一方案”,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等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政策向丘陵山区倾斜。支持山区五县将丘陵山区适用农机的购置补贴比率提高到70%以上,市财政按照属地财政承担部分的50%给予补助,跨年度据实结算。

(七)示范推广先进机械装备。鼓励温州企业研发适用性新型农机装备,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22年,以市县共建形式完成20个左右的果蔬、山区水稻、渔业等先进农机示范提升试点建设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投资额的6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50%。支持创建省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对创成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引导发展农机综合社会化服务。强化规划布局,支持建设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对购置农机设施装备、配套设施给予70%的财政补助。市财政对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财政承担部分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引进大型农机服务连锁公司开展跨区域综合农机服务的,给予财政奖励、用地保障等“一事一议”政策。

(九)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土地集中连片流转正向激励机制,开展承包地流转示范村(社)建设,鼓励村集体引导小农户通过集中流转、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对当年度统一组织连片流转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在500亩(含500亩)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市级每年从中遴选20个作为市级示范村(社),市财政给予每个示范村(社)2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遴选的市级示范村(社)耕地范围内应完成“非粮化”整治任务且无新增“非粮化”现象。

三、实施种业振兴计划

(十)大力培育现代种业龙头。支持国资牵头种企兼并重组、强强联合组建种业集团,力争培育1家年产值超亿元的国家级A证种业龙头企业,市财政对首家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资金奖励。培育3家左右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专业特色型种业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专业特色型种业企业到国家级A证种业龙头企业,设定3年的培育期。培育期内,市财政给予企业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市财政政策不与其他贴息政策叠加实施。对落户我市注册种业企业3年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市财政给予6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市、县(市、区)两级按1:1比例承担。

(十一)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支持建立地方特色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质资源保存圃(场、区、库),新建或改造提升50亩以上且列入市级以上名录的,按项目投资额60%给予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区财政补助部分,市财政承担50%。支持大黄鱼、紫菜、滩涂贝类等特色优良品种保种和选育,对新建300亩以上或3000立方水体以上的水产种业园区,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区财政补助部分,市财政承担50%。

(十二)支持新品种自主研发。通过国家或者浙江省审定的自主选育新品种,给予第一完成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主导品种名录的,再给予第一完成单位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或者浙江省认定的自主选育的新品种以及获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给予第一完成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

(十三)做大做强展示展销平台。鼓励县(市、区)政府或在温高等院校承办全国性、全省性种业博览会,市财政根据办展规模,对宣传、布展、田间展示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不断强化农业人才支撑

(十四)培养农业“双强”领军人才。建立农业“双强”人才专业目录和人才库,引进乡村振兴领域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大力支持5个加快发展县与3区2市合作共建“人才飞地”,人才可叠加享受“飞入地”公共服务和“飞出地”支持政策。落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保留编制及身份离岗创业政策。

(十五)强化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对基层农技人员分专业分层次进行免费轮训。实施基层农技人员定向培养政策,对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定向培养大学生免除学费。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的空编优先用于定向培养大学生。整合省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市县两级产业技术团队,完善“产业+团队+项目+基地转化”推广模式。

(十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鼓励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到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和科技帮扶。

五、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十七)加大金融政策支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强农、机械强农”相关项目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1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实现对“科技强农、机械强农”相关项目的精准滴灌。加强银企对接,针对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融资需求和特点,创新开发金融信贷产品,支持农机具机械设备、农业商标、知识产权等的抵质押融资,加大首贷、信用贷款投放。

(十八)拓宽多元化投入渠道。发挥“三次分配”作用,开辟基金筹资新渠道,以财政资金倍数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市县协同联动的“共富基金”,重点聚焦山区县的科技创新、机械装备应用、绿色业态培育、农产品全产业链建设等方面,采用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等投资模式,培植更多引领性、带动性、标杆性现代农业农村项目。支持各县(市、区)招引和培育符合专项债投向领域的特色优势农业项目,争取省级更多专项债额度。

(十九)加强设施用地保障。区域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的设施用地要优先予以落实,允许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机试验示范基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开展社会化服务和试验示范所需的农机具存放、育秧育苗、烘干、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途的不需占补平衡。对符合省级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标准的农机库棚房,落实3亩以上的设施用地。

(二十)推行农业“标准地”制度。推行“连片流转+土地整治+农业标准地”模式,设置农业“标准地”亩均投资、亩均产出、安全环保、流转年限、带动效果等控制性指标,推动农业生产降本增效。各县(市、区)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重大农业“标准地”的配套项目,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

2.资金安排。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本政策奖补资金按来源所属关系适用各自统一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财政局牵头,实行一年一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修改完善。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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