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苍南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投资效益和示范带动效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21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创建名单的通知》(农计财农〔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南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苍南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专项奖补资金和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的各类资金,其中,“一事一议”、市级田园综合体和小城市培育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资金可视同自筹资金,县财政局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进行统筹。
第三条 产业园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为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苍南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2021-2023)》中的项目,其中中央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为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苍南县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021-2023年使用方案》中的项目。中央奖补资金主要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的薄弱和关键环节,着重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导产业提升、产业融合发展等重点投资;地方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配套中央奖补项目和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相关产业新建和提升改造的扶持。
第四条 产业园建设资金管理遵循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重点突破、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苍南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产业园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在“县产业园办”的领导下,县农业农村局是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立项、项目业务指导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桥墩镇人民政府、灵溪镇人民政府、矾山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项目建设主体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营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纳入苍南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导产业提升、产业融合发展等重点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 苍南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纳入苍南县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按照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流程,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开公示、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苍南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预算安排的资金量,制订产业园项目建设计划,报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导产业提升、产业融合发展等重点投资。其中,重点产业项目开展以下几方面建设:
(一)主导产业提升工程:低效茶园改造提升,新品种引进、茶厂标准化改造提升;完善茶叶仓储、检验等附属设施;茶青交易市场;养殖污水排放处理工程;建设种养融合示范基地等。
(二)产业融合提升工程:科技孵化、成果转化、科技推广应用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软件建设,矾山肉燕非遗文化中心建设,品牌创建及培育等。
第十条 严格保护产业园土地。对违反相关规定,未经审批同意,存在水、气、土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破坏美丽乡村和茶园风貌,产能低下,资源相对浪费等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导产业提升、产业融合发展等重点投资的申报主体为县级部门、灵溪镇、桥墩镇、矾山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项目主体。主导产业发展、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申报对象还包括市场主体: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处罚过的主体(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申报条件要求:项目建设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新增建设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项目。
第十三条 产业园建设资金项目所涉项目分类实施,桥墩镇、灵溪镇、矾山镇等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产业园创建方案,项目建设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性报告等前置审批文本,直接进行方案设计,单个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业主单体编制设计方案报县产业园办组织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由县发改、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联审意见予以立项,各相关部门采取线上缺件办理、线下按规定时间补齐立项材料的方式,加快项目立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产业园办下达方案审查意见或项目建设计划的文件,代替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按照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申报流程和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各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建设程序和下达的计划进行建设,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的内容、地点、性质、标准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单位按照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要求,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向县产业园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获得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项目调整需控制在计划投资额20%以内,每个项目允许调整1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建立项目档案,对建设内容前、中、后进行拍照,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每月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属地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向县产业园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递交竣工验收材料(一式5份,项目验收材料清单)县产业园办收到申请报告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价,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是否按批准文件的建设地点、性质、标准、内容和时间要求完成。(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3.产业园创建指标完成和产业带动情况。
4.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出具合格的审价报告。
5.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及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以乡镇为实施主体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导产业提升、产业融合发展等重点投资项目县级以上奖补比例为80%;以部门为实施主体的,县级以上财政资金全额奖补。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施方案以及核定项目进度情况提出资金预拨方案。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建设合同等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预拨补助资金的30%,工程进度过半后拨付补助资金的20%,工程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的35%,办理财务决算后拨付补助资金的12.5%,质保期到期后拨付补助资金的2.5%。如项目未通过最终验收或者中止实施的,收回已补助的资金。项目延期完成的扣减补助资金,每延后一个月扣减补助资金的2%。项目管理费用在县级配套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为实施主体的主导产业发展重点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定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县本级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投资超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涉及产业园建设资金的投资项目按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及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产业园办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抽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产业园建设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资金补助文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由县产业园办、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来源: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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