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关于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11-26 14:30:23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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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现代化生产,全面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一)支持农业重点平台创建。支持农业经济开发区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农业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镇(街道)按1:1给予配套。对通过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创建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美丽田园、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农业设施设备投入。对各类主体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符合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给予设施设备投入一定的补助,其中种植食用农作物类的给予40%以内补助,其他农业生产类的给予30%以内补助。以上项目在农业经济开发区内的或由村(社区)全资投资的按50%以内补助。对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项目,给予设施设备投入10%的补助。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分别给予设施设备50%的补助,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建20亩及以上连片标准单体钢结构大棚补助10元/平方米;新建15亩及以上自建式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15元/平方米;新建10亩及以上标准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35元/平方米。

(三)开展现代农业招商引资。经准入的农业招商项目,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主体(项目)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经准入并确认为外商投资项目的给予设施设备投入50%以内的补助。

二、促进基础农业发展

(一)农田建设补助。对镇(街道)、村(社区)投资的农田建设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和稻田退水“零直排”等项目进行补助。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为1500元/亩,超过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改造提升项目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超过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示范项目亩均投资按实际需求投入,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70%、30%。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对镇(街道)、村(社区)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工程建安费的5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补助。对符合规划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投资的水稻育秧和烘干中心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设备,给予新增投入50%的补助,其中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投资的给予70%的补助。

(四)粮食种植和订单补助。市财政每年统筹6000万元,对粮食种植主体开展种粮直接补助;对市级订单种粮主体给予奖励和烘干补助;用于市级储备的市外运入粮食可同等享受收购和订单政策。

三、加快农业科技创新

(一)支持农业“机器换人”。对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购置的中央、省定补助范围内的谷物烘干机、水稻插秧机补助为7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助为50%;其余部分农机设备在50%以内实行定额补贴,单台补助不超5万元。对开展水稻机插作业的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给予80元/亩的奖励。对 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投资的省级农机化项目,按建设内容给予70%以内的补助。

(二)推进农业数字化建设。鼓励农业生产数字化技术改造,重点扶持智慧农业建设项目,推进遥感监测、智能识别、自动控制、机器人、物联网、大数据等智能设施设备应用。经认定为海宁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的,给予实际投资建设额的50%、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

(三)设立农业专家团队等专项经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对农业专家团队、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的农业科技项目,根据实施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给予10万以内的补助;对农民学校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

(四)推广新型种养模式。对开展连片30亩及以上的稻渔等综合种养共生、轮作模式的,按新增种养面积分别给予800元/亩、300元/亩的一次性设施补助,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引导集约化规模化养蚕,对小蚕共育户一期共育20张以上,给予每张20元的补助;对流转20亩及以上的规模养蚕主体,且年饲养蚕种2张/亩及以上,每年给予300元/亩的规模种养补助。

四、支持农业争先创优

(一)鼓励农业示范创建。对成功创建的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区、绿色防控示范区、农业“机器换人”(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农机创新研究示范基地、数字农场、数字农机应用基地),农家乐休闲农业镇村点(以上级命名为准),美丽农场、美丽牧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等,分别按嘉兴市级、省级及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含)以内、10万元(含)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对经海宁市、嘉兴市和省级认定的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引导农业主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海宁市级、嘉兴市级、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 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开展农(林)业展示展销。对农(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由市政府或农(林)业部门统一组织的嘉兴市及以上的农(林)业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参展主体每次1万元以内的补助;其中参加农(林)产品评奖(农家乐评比)活动并获奖的农(林)业经营主体,再给予0.5万元以内的奖励。

(四)加强农产品网络营销。鼓励农产品营销主体开展网络销售,对年销售农产品5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快递物流费用超过20万元的,每年给予20%以内、最高20万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五、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一)支持农业金融发展。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小麦、水稻和油菜四个险种的保费由市以上财政全额承担;对其它开设险种的保费,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政策性农机综合保险补助比例为50%。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运营,按照农村资金互助会担保资金月均余额,给予最高3%的风险补偿,年度最高不超200万元,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凡新增流转合同期限至2028年底、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给予村级流转服务组织 3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新增流转的土地符合整村流转标准的,增加100元/亩的奖励;新增流转的土地用于种植水稻的,再增加100元/亩的奖励。

(三)加强动物防疫补助。对畜禽强制免疫,注射费补助标准为散养家畜2.0元/头次、散养家禽1.0元/羽次,应激死亡补助标准为家畜150-500元/头、家禽2-5元/羽;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家畜200-1000元/头,家禽最高不超过25元/羽,对同时处置的饲料等其他物资按购买成本给予补助。以上补助由市、镇(街道)两级分别承担60%、40%。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标准为生猪80元/头、其它为2500元/吨;屠宰环节病害猪(含不合格产品)损失补助800元/头,家畜无害化处理(含途亡)补80元/头、家禽无害化处理2元/羽。生猪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给予不超12元/头的补助。以上补助按规定由各级财政承担。

六、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一)鼓励农产品绿色生产。对省级 “肥药两制”示范主体,活跃度达标并通过绿色评价的,给予0.5万元/年的补助。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分别给予2-4万元的补助;同一年度认证多个农产品的,从第二个产品起给予1万元/个的补助;复查换证或续展的,给予1万元/个的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6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品牌经营与标准化生产。对新获得嘉兴市级、省级农业、农产品品牌(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农业标准化项目,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农业之最”称号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浙江农产”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开展农肥综合利用。对收集本市农作物秸秆并进行综合利用的,按干草收购量给予150元/吨的补助。对年度购买注册登记的商品有机肥数量5吨及以上的主体,每吨补助300元;对稻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使用配方肥的主体,每吨补助400元。

(四)加强农膜污染防治。废旧农膜回收按2元/公斤进行补助;对网点回收废旧农膜按数量再给予0.6元/公斤的补助。以上补助经费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归集处理点对废弃农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按0.6元/公斤进行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主体使用生物可降解农膜给予一定补助。

七、支持国土绿化建设

(一)开展平原绿化建设。开展沿海重点防护林建设,市财政按中央、省等上级补助资金不少于1:1配套;对实施镇村绿化、农田林带林网、道路和河道绿化等一般防护林建设的镇(街道)和村(社区),给予新建绿化造林补助2000元/亩,补植造林等提升改造的补助1000元/亩。

(二)开展林业创建活动。对获得“省一村万树示范村”称号或同等称号的村(社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生态文化村”称号的村(社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称号的主体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森林乡村”称号的村(社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古树名木拥有者给予生态补偿,国家一级古树和名木,每年补助1000元/株;国家二级古树,每年补助800元/株;国家三级古树,每年补助500元/株;70-99年后备资源,每年补助100元/株。

八、附则

(一)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但可就高标准享受;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对我市农业经济转型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文中涉及示范创建类奖励,今后上级新设立的奖项可参照同类补助。

(二)凡出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格;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三)本政策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日,政策兑现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算。

来源: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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