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自治县2021-2023年政策性及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1-11-18 15:10:17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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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和市场风险、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统计局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贵州省气象局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金〔2021〕23号)、《关于印发遵义市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财金债〔2021〕18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要求,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步实现有灾保成本,无灾保收益。

二、主要任务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力争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全国水平。

(一)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用好用足14个中央财政补贴和3个中央奖补政策。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探索开展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以及收入保险试点,提高保障水平。明确2021-2023年全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详见附件1),进一步提升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

(二)做大做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围绕全县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以我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聚焦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势区域,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乡镇(街道)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逐步实现对全县主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全覆盖。

(三)强化农业保险宣传。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在每年5月份前,组织召开本辖区农业保险推动会,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研究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增强工作主动性,采取险种宣传会、小广播宣推、宣传折页、墙体广告、理赔现场会、新媒体宣传等创新宣传方式,积极主动开展农险宣传工作,引导村支两委开展多元化宣传,着力增强农户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

(四)加快农业保险服务创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新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中的作用,加快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航拍助手、远程查勘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推进承保理赔线上化作业,提高承保理赔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便利性。鼓励引导传统农业向绿色低碳模式转型,支持绿色农业健康发展。

(五)继续实施脱贫地区费率优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21〕14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自愿参保的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免除自缴部分保费,保险费率在全省统一下调的基础上再降低20%,并报银保监机构依法备案。

三、主要内容

(一)水稻、玉米种植业保险

1.保险标的。凡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水稻、玉米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生长正常。同一坐落地的水稻、玉米保险需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病虫鼠害(稻水象甲、稻飞虱、稻瘟病)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且达到起赔标准(受损达20%及以上),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从保险水稻、玉米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玉米开始收割时止,具体以保单载明期限为准。

(二)油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生长正常。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2)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

起赔标准参照各地政府发文制定。如政府发文无具体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起赔标准应不高于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油菜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三)马铃薯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马铃薯”),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2)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

起赔标准参照各地政府发文制定。如政府发文无具体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起赔标准应不高于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马铃薯播种开始至成熟期结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及以上、投保时在8月龄及以上、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免疫标识。育肥猪育龄在60天及以上并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免疫标识。

2.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或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能繁母猪保险期间为1年,育肥猪保险期间为6个月,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森林综合保险

1.保险标的。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符合林木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注:花卉、苗木、橡胶树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由县林业局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按有关规定约定保险责任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的,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暴雨、暴风、台风、洪水、泥石流;

(3)干旱;

(4)冰雹、霜冻、暴雪、雨凇;

(5)有害生物。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上一年保险单载明的截止时间结束后延续开展投保。

(六)茶叶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茶叶”),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下述条件种植的茶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茶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要求和规范标准;一般户10亩及以上,脱贫户与边缘易致贫户3亩及以上。

(2)栽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栽种成活3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

(3)保险茶叶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叶非采摘期的死亡或采摘期的损失,且死亡(损失)率达到 30%(含)以上时,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倒春寒、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鼠害。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蔬菜种植业(含食用菌、辣椒)保险

1.保险标的。凡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蔬菜品种,符合当地普遍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生长正常。同一坐落地的蔬菜需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以占比较大的蔬菜品种投保,蔬菜、食用菌10亩及以上,辣椒1亩及以上。

2.保险范围。种植商品蔬菜的种植户、企业(合作社)。

3.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病虫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且达到起赔标准(受损达30%及以上),由承保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期限。从保险蔬菜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至保险蔬菜开始收获时止,具体期限以保单载明的期限为准。

(八)花椒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椒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花椒”),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花椒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符合管理部门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集中连片种植;

(3)种植面积在10亩(含)以上;

(4)生长和管理正常。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花椒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2)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3)火灾、爆炸、雷击;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病虫草鼠害。

起赔标准参照各地政府发文制定。如政府发文无具体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标准应不高于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九)羊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羊、种公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下述符合条件的羊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在畜牧兽医部门建立饲养档案,配有动物免疫标识,经保险人验体合格;

(2)饲养区域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且不属于传染病疫区;

(3)投保时羊在一周岁以上(含)五周岁以下(含);

(4)已在当地饲养、观察1年以上(含),从本辖区外新调入的羊只观察期为20天(从新调入之日算起),观察期满,经本地畜牧兽医部门验收无伤残和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方能投保。

2.保险范围。羊(30只及以上)的养殖户、企业(合作社)。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牲畜死亡的,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巴氏杆菌病、炭疽病、W病(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

(2)雷击、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暴雨、火灾、爆炸、摔跌。

4.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牲畜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牲畜,免除观察期。

5.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十)水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水果品种,符合当地普遍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生长正常。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范围。连片10亩及以上的种植水果的种植户、企业(合作社)。

3.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病虫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且达到起赔标准(受损达20%及以上),由承保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十一)高粱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凡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高粱,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生长正常。同一坐落地的高粱(5亩及以上)保险需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病虫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且达到起赔标准(受损达30%及以上),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从保险高粱幼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至保险高粱开始收获时止,具体期限以保单载明的期限为准。

(十二)中药材种植业保险

1.保险标的。凡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中药材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生长正常。同一坐落地的中药材需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种植规模。30亩及以上的种植户、企业、合作社。

3.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病虫鼠害等对投保中药材造成的损失且达到起赔标准(投保标的受损达20%及以上)的,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期限。从投保中药材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至保险中药材开始采收时止,具体以保单载明期限为准。

(十三)家禽养殖保险

1.投保标的。全县从事肉(蛋)鸡养殖的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大户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羽以上的,脱贫户与边缘易致贫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30羽以上的可作为投保标的。参保对象应将其饲养的肉(蛋)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2.保险金额。

肉鸡保险:每只保险金额为35元。

蛋鸡保险:每只保险金额为40元。

3.保险期限。肉鸡为6个月,蛋鸡为1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责任。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和疫病等非人为因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肉(蛋)鸡死亡数量在一次灾害中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5%及以上的,立即启动保险赔付程序,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肉(蛋)鸡死亡损失的不在赔付范围内。

四、承保机构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能繁母猪、育肥猪、辣椒。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水稻、玉米、蔬菜、家禽、羊、食用菌、中药材、高粱、水果、花椒、茶叶等。

(三)森林保险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都濡街道、大坪街道、茅天镇、泥高镇、黄都镇、分水镇、浞水镇、丰乐镇。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丹砂街道、蕉坝镇、涪洋镇、砚山镇、柏村镇、镇南镇、红丝乡、石朝乡。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政策宣传。自方案发布之日起,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承保机构、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

第二阶段:调查登记。由各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相关投保标的数量,协助保险机构核实投保人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第三阶段:签单承保。各乡镇(街道)承保事项按保险公司明确的要求完善资料并由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盖章确认的投保清册以及农户自交保费移交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在收到投保清册及农户自缴保费验标后签单承保。

第四阶段:保费缴纳。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承保机构向县财政局按程序划拨保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务川自治县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县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肖  扬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田  耀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开国  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田  敬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申学忠  县财政局局长

任克洪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晓松  县林业局局长

申春雨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邹万州  贵阳办事处副主任

艾世杰  县气象局副局长

王  蕊  人险财保公司务川分公司总经理

王冰山  平安财险公司务川分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由申学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田高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推进和落实,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中央政策性及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县财政局牵头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动态跟踪检查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情况;及时协调、组织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对资金开展全过程进行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查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2.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牵头负责农业保险的组织实施,组织推动农业保险宣传推广与培训,协保员体系建立,特色农业保险创新,统筹发展中央财政补贴与奖补险种,收集和核实农业保险相关数据,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

3.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并核实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信息。

4.县气象局提供气象信息支持,开展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等工作。

5.乡镇(街道)要成立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推进,工作重点是完成农户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农户自缴部分的保费、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

6.村(社区)要成立农业保险协办小组,具体负责宣传发动农户投保,收取农户自缴保费、收集农户参保信息,协助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7.农业保险机构作为保险市场运作主体,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乡村振兴”的大局出发,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并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在县级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同时,积极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站,指导所属各机构认真做好农业保险有关服务工作;要及时、定期向同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报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情况,配合做好农业保险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将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投保情况,将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机构,并通过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平台申报省、市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三)强化信息报送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及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的数据报送、审核工作,确保各项信息录入报送及时、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乡村、农户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各方承担的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特别要重点宣传投保受灾、及时赔付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认识,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五)强化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保费补贴资金、理赔实效和发动群众投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委办督查室要加强调研和督促,及时纠正和解决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并对该项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对于承保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取消承保机构在该区域内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

七、其他

(一)对于2021年属于辣椒换种工程农户自愿参保的自缴部分签单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核定划拨。

(二)对于本方案印发前已经签单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保险责任终止后由划定区域的保险公司承保,如方案条款与省、市方案不符,以省、市方案执行。本方案执行至2024年度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

来源:务川县人民政府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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