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2021-09-24 14:40:48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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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龙泉市《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7〕30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实际,现将实施细则完善如下:

一、扶持项目

(一)标准化示范基地和产业提升建设类项目

(二)现代农业主体培育项目

(三)休闲观光农业建设项目

(四)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项目

(五)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扶持项目

(七)科技研究试验示范与社会化服务类项目

(八)现代农业选商引资项目

二、扶持对象

在龙泉境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乡镇(街道)、自然人。

三、扶持导向

(一)不符合环保、用能、用地等规定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业主不得享受此扶持政策。

(二)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业主,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享受基本补助。

(三)在享受标准化示范基地和产业提升建设类项目基本补助的基础上,丽水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按补助标准的1.05倍执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按补助标准的1.15倍执行;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按补助标准的1.2倍执行。

四、扶持标准

(一)标准化示范基地和产业提升建设类项目

1、食用菌产业

(1)基础设施建设:按标准新建连片3000平方米以上单体钢架养菌大棚,肩高2米以上、顶高3.8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25元;‚新建连栋钢架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肩高3米以上、顶高4.5米以上,带外遮阳,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50元。

(2)养菌中心建设:新建集约化养菌中心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实现了机械化制棒、设施化养菌,养菌设施齐全,环境可控,集约化养菌能力达50万棒以上,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菌棒加工厂提升建设:年加工菌棒数量达100万棒以上的菌棒集约化加工厂,对厂房改造和全自动菌棒生产线更新,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5万元。

2、茶叶产业

(1)新建茶叶加工厂:新建茶叶加工厂房面积 200平方米以上,800 平方米以下,年加工能力5吨以上的茶厂,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新建茶叶加工厂房面积 8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年加工能力 30 吨以上的标准化茶叶加工厂,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ƒ新建茶叶加工厂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年加工能力 60 吨以上的标准化茶叶加工厂,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5 万元。

(2)茶叶加工厂提升:用于茶叶加工厂提升建设,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 %,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3、蔬菜产业

基础设施建设:①新建单体钢架大棚相对连片3000平方米以上,肩高1.8米以上、顶高3.5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15元;连栋钢架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肩高3米以上、顶高4.5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40元。②新建蔬菜保鲜贮藏冷库单个容积在30立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立方米补助400元。

4、畜牧业

(1)美丽牧场建设:按《龙泉市生态牧场创建管理办法》标准要求新建美丽牧场,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肉用)年出栏20000羽以上,家禽(蛋用)存栏5000羽以上。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7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

(2)生猪养殖场封闭式堆粪棚建设:安排资金用于规模生猪养殖场封闭式堆粪棚建设补助,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50元。

(3)畜牧生产安全监管:安排资金用于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建设与线下巡查监管。

5、水果产业

(1)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①新建连片水果基地,经验收合格,面积30亩以上,柑桔、猕猴桃基地每亩补助700元,其它水果基地每亩补助300元。病虫害严重果园改植换种按新建果园标准给予补助;②改造提升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低产低效果园,经验收合格,改造提升基地每亩补助300元,高接换种基地每亩补助700元。

(2)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①新建连栋钢架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肩高3米以上、顶高4.5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40元。新建钢架避雨棚3000平方米以上,且肩高1.8米以上、顶高3.5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②新建果品保鲜贮藏冷库单个容积在30立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立方米补助400元;③新建山地果园运输轨道,经验收合格,在农机购置补贴后,每米再补助30元,累加补贴不超过购置总额;④扶持新建或改造提升规模在100亩以上的采摘游休闲观光果园,对观光果园道路、果品分级包装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6、中药材产业

(1)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①新建连片温郁金、元胡、覆盆子、白术等品种,经验收合格,面积3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②新建连片三叶青、铁皮石斛、七叶一枝花、黄精、浙贝母等中药材品种,经验收合格,面积3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

(2)基础设施建设:①新建单体钢架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肩高1.8米以上、顶高3.5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平方米补助15元;新建连栋钢架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肩高3米以上、顶高4.5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无外遮阳,每平方米补助40元;带外遮阳,每平方米补助50元。②新建保鲜贮藏冷库单个容积在30立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每立方米补助400元。

(3)中药材加工厂建设:新建中药材(不包括灵芝)收购市场、加工厂、仓储中心等基础设施和加工设备,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7、渔业产业

(1)高山薄壳田螺养殖。新建海拔600-1200米集中连片10亩以上,且旱涝保收的薄壳田螺养殖稻田,对田间工程改造(包括稻田改造、进排水设施改造、田埂加高硬化、设置防逃塑料网、遮护网、购买种螺等),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房、道路建设等给予适当补助,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水产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对购置尾水治理设施设备,并开展池塘生态化改造、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水产养殖池塘尾水治理示范点,池塘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或设施池塘面积达到3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特色渔业产业发展。对光唇鱼、大鲵、石蛙等特色渔业产业的繁育开发利用,苗种场繁育池建设,设施养殖池塘建设,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光唇鱼、石蛙养殖池塘面积需达到3亩以上,大鲵养殖池塘面积需达到2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光唇鱼、石蛙养殖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大鲵养殖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5万元。

(4)稻田综合种养。水质良好、交通便利,集中连片50亩以上,且旱涝保收的稻田养鱼田畈,对田间工程改造以及管理房、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5)休闲渔业产业发展。30亩以上的休闲渔业基地,用于垂钓的水面面积不少于15亩,对钓台、游步道等垂钓区建设,垂钓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

(6)河权改革试点建设。已承包河道并开展河道增养殖的试点单位,对开展与河道增养殖相关的周转池建设,土著鱼苗种繁育场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

(7)根据上级考核任务,安排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等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的任务。

(二)现代农业主体培育项目

1、加大丽水市级(含)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

(1)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年实际缴纳税费首次超过20万元的丽水市级(含)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年实际缴纳税费首次超过30万元的丽水市级(含)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当税费达到要求、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要求的,按相应奖励的80%给予补助;当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要求、税费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奖励。

(2)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年实际缴纳税费30万元以上的丽水市级(含)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前三年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超基数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2、龙头企业培育:新获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5万元、6万元、1万元。新获国家、省级以上的农业科技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3、生态精品农业示范主体培育:以丽水市验收考核为准,新认定示范性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示范性合作社每家奖励1万元,示范性农产品(基地)每个奖励0.1万元。

4、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新获国家、省级、丽水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1 万元、0.8万元。丽水市绿色(休闲)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家奖励1万元。

5、农产品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培育:认定为农产品旅游地商品生产经营主体,每家(1个主体+1个产品)奖励0.5万元,一个主体可同时申报认定多个产品,认定农产品旅游地商品数每增加1个奖励增0.1万元,单个主体最多奖励0.8万元。在原有基础上提升农产品旅游地商品,在包装形象、质量体系建设、文化内涵挖掘等有利于提高产品附加值、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经市农旅转化办认定的,每个产品奖励0.2万元。鼓励农业主体探索优质特色农产品组合捆绑销售模式,给予产品开发主体1-3万元的补助。

6、农业“机器换人”示范主体培育: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单位创建,以省验收考核为准,新认定为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主体,示范乡镇(园区)、示范基地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0.5万元。

(三)休闲观光农业建设项目

1、休闲观光农业主体认定:新获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获国家三、四、五星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2、休闲观光园(点)建设:支持休闲观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旅深度融合,新建具有新业态、新模式且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休闲农业观光园,经验收合格,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1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项目

1、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①在龙泉市外专业市场内新开设30平方米以上龙泉农产品营销门店,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5万元。②对龙泉市人民政府规划集中打造的茶产业等文化街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给予租金补助五年,分年度补助。其中上茶街一期入驻的经营主体,前两年租金全额补助,后三年每年补助一半租金。经规划,对一期入驻的经营主体进行店面提升,按中介机构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符合规划要求,对上茶街二期入驻的经营主体,每年按店面面积每平米180元进行补助,补助五年。

2、农产品展示展销:安排资金用于龙泉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生态精品农产品嘉年华等市域内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以及丽水生态精品农博会、省农博会、省精品果蔬展销会、上海名特优农展会、中国国际茶博会、武夷山茶博会等各级政府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安排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农产品开拓和市场营销活动。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推介会,国外展会参展单位每家补助1万元;北京展销周、全国农交会等省外展会参展单位每家补助0.5万元;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参展单位每家补助0.3万元;浙江农业博览会新农都展销区、省精品果蔬展销会、丽水生态精品农博会、丽水新春农博会等省内展会参展单位每家补助0.2万元;龙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龙泉市域内各类展会参展单位每家补助0.1万元。荣获“中茶杯”评比获特等奖,每个奖励3万元;荣获“国饮杯”特等奖、中国国际茶博会金奖、浙茶杯金奖以及全国其他优质产品评比金奖的,每个奖励1万元;荣获省级相关农产品擂台赛擂主,每个奖励1万元;荣获省农博会等省级展会优质产品金奖,每个奖励0.5万元;荣获丽水市优质农产品评比一、二、三等奖,每个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安排资金用于举办龙泉市级优质农产品评比活动,荣获优质产品评比一、二、三等奖,每个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

3、“互联网+”网上销售平台和软件:鼓励主体利用互联网开展新媒体农产品营销,进一步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对开发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和软件、冷链配送、农产品仓储及农产品宣传推广的主体,经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补助。

(五)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

1、农产品品牌认证奖励: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1万元,复查换证每个产品奖励0.1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生产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系列产品每个奖励0.5万元,续展认证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系列产品每个奖励0.2万元;对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生产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3万元,通过“有机食品”复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同一产品同一类别不重复享受)。新获得国家“健字号”认证,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对新增农产品商标的主体,每个奖励0.1万元;对荣获“浙江名牌农产品”的主体,每个奖励5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SC认证的,每家奖励2万元。

2、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安排资金用于“丽水山耕”、“龙泉黑木耳”、“龙泉金观音”、“龙泉红”、“龙泉绿”、“龙泉灵芝”、“龙泉蜜语”等公用品牌培育、管理、培训、宣传,以及农产品擂台赛、摄影大赛、茶王赛、蔬菜节、水果节等相关品牌宣传和评比活动。经相关部门认定,在农产品原包装上使用“丽水山耕”公用品牌标志的,每家奖励0.2万元,同时使用“丽水山耕”和相关产业公用品牌标志的,每家奖励0.5万元。新设计产品包装并同时打印上“丽水山耕”和相关产业公用品牌标志的,每家奖励2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包装补助增0.5万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丽水山耕”产品合作基地,每个奖励0.2万元;被认定为“丽水山耕”背书农产品,每个奖励0.2万元。“丽水山耕”合作主体,按要求提升“背书产品”,按要求做好“壹生态”平台质量安全追溯的,每个产品奖励0.2万元,每家主体不超过1万元。“丽水山耕”合作主体的产品获得“丽水山耕”品字标认证的,每家主体奖励3万元。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

1、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一套和检测员,开展农产品自检,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和龙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合对接。经验收合格,每家补助2.5万元。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合格证建设: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配备电脑、打印机各一台,通过对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合,统一农产品包装标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产品二维码追溯或合格证,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或合格证。经验收合格,每家补助0.7万元。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安排资金用于农产品预警信息采集,对蔬菜预警体系信息采集员、食用菌产业产销信息采集点给予补助。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点每个补助0.5万元。乡镇农产品定性检测,完成检测批次的,每个补助0.5万元。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监测点经验收合格,每个补助0.5万元。农业投入品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和农资经营门店规范化建设,经验收合格,每家补助0.8万元。对农产品农残检测采样的每个样品补助750元。

4、绿色防控:安排资金用于杀虫灯、黄板等绿色防控设施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由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进行技术推广。

(七)科技研究试验示范与社会化服务类项目

1、安排资金用于食用菌、茶叶、蔬菜、畜牧、水果、中药材等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研究试验示范及现场观摩活动,对承担研究试验、示范项目的单位和主体,视承担课题项目情况补助,经验收合格,补助投资额的60%,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5万元,其中补助资金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2、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其中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补助标准参照龙政办发〔2016〕90 号文件,食用菌废菌棒综合利用补助标准参照龙农字〔2016〕74 号文件。安排资金用于新型生物农药、综合防治等生态循环农业技术研究试验示范、春季灭鼠、省级监测点土壤超标污染修复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由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进行技术推广。

3、社会化服务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安排资金用于相关产业规划编制、产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发布、协会发展、展示展销窗口建设及生产技术规程制定等。

4、安排资金用于食用菌研究所相关试验及研究。

(八)现代农业选商引资项目

1、普惠政策。对新引进的现代农业选商引资项目(参照《龙泉市选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在约定建设期内投产的,从投产之日起,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部分给予“三免两减半”的财政奖励。其中,市外投资主体占股50%以下的项目,以其市内合作企业的前三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平均值为基数,且其地方财政贡献额增幅达到15%以上,超基数部分享受“三免两减半”的财政政策。现代农业选商引资企业可享受同等待遇的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2、特惠政策。对引进央企、世界和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实际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的现代农业项目;市外投资主体在龙创办新企业或通过与龙泉现有企业重组(兼并)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总部须在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可根据投资方提出的要求,在财政奖励、项目建设、设备购置、项目配套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特惠政策。

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在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市农业农村局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库,并根据上级考核要求及产业发展需求择优推荐项目进行初审。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将初审项目送乡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对初审的项目进行审核后立项。对符合产业发展趋势,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明显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视项目情况给予重点扶持。

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凡是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项目验收程序

现代农业主体培育、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认定、农产品展示展销、优质农产品评比、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畜牧生产安全监管、社会化服务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举证材料后,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举证材料进行审核、验收。标准化示范基地和产业提升、农产品营销体系及购物网点建设、科技研究试验示范、休闲观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类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现场验收,填写《龙泉市农业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建设验收表》。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如有其他相应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政策中关于扶持奖励的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来源: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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