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2021-09-16 14:30:53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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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6号)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转型升级,立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区位条件和产业发展基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农业主导产业相对集中连片、生产要素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科技水平领先、经营机制完善、经济效益和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现代农业园区,使之成为全市现代农业主导产业集聚的功能区、先进科技转化的核心区、生态循环农业的样板区、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现代职业农民的创业区,推动全市现代农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创建目标

通过5年努力,在全市建成10个以上产业布局合理、要素高度集聚、多功能有机融合、循环清洁生产、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单个相对集中连片面积2万亩以上的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建成20个以上每个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水产1000亩)、突出某一主导产业、生产设施先进、产品优质安全的主导产业示范区;建成50个以上每个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水产200亩)、产品特色鲜明、竞争优势明显、品牌效应突出、经济效益领先的特色农业精品园。

三、建设要求

按照《浙江省现代农业(林业、渔业)园区建设标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要突出体现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设施装备优良。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道路畅通,排灌方便,用电便捷,农田有效灌溉率基本达到100%,旱涝保收率90%以上,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率80%以上。

(二)技术模式先进。园区内农作制度合理,种养模式先进,做到园场配套、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优良,生产过程基本无污染,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高,良种覆盖率达100%,科技贡献率达70%以上。

(三)产品优质安全。园区内全面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手段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质量可追溯制度全面推行。农产品无公害认证率达到100%;综合区至少形成1个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

(四)经营机制灵活。园区内产业要素集聚,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水平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达40%以上,农业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休闲观光等协调发展。

(五)管理服务到位。园区建设管理责任落实,管理运行制度完善。园区所在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人员落实;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良好,农资经营、农机作业、病虫防治、动物诊疗、产品营销等基本实行专业化服务。生产经营主体普及应用“浙江农民信箱”。推行首席农技专家对口联系,农技指导员和责任农技员任务明确、职责到位。

(六)效益显著提高。园区单位面积产出比周边同类地区高20%以上,示范带动效应明显提高。

四、政策扶持

为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市政府出台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投入力度。从2011年开始,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设立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同时整合涉农部门各类产业扶持资金,调整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出结构,70%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建立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扶持项目库,强化项目绩效考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新农村建设、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相关资金,按照各自职责和原有资金渠道,采取项目跟进制,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扶持政策,整合财政支农资金,进一步加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投入力度。

(二)建立现代农业园区专项奖励制度。为调动各级各部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积极性,市政府对市辖三区内获得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省级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省级特色农业精品园称号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三)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工厂化养殖场、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实行规模控制,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允许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比例使用。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市、区)在安排省、市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等用地要给予倾斜。

五、园区管理

(一)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实行申报制。按照“一次规划、分项实施、逐年建设、滚动发展”的方式,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辖区内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总体布局,分类确定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建设目标,组织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建设业主提出申请,逐级进行申报。

(二)规范申报程序。综合区规划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评审,经市政府审核,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授权园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上报,由市园区办组织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三)强化绩效评估。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省定的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市园区办每年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和动态评估,凡是年度考核未完成计划的,取消创建和评优资格,次年起不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四)创新经营机制。为整体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强化园区的项目实施、公共基础建设和建后管护,各地要积极探索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的园区建设和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参照工业园区管理模式,建立综合管理和服务机构。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组织协调、规划审核和政策制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园区综合管理职能,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园区建设领导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及时研究和协调现代园区建设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园区办的日常管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力量,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为园区办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明确职责任务,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改委要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列入“十二五”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农办要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政策体系,优先安排园区内村庄整治项目;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资金,增加投入,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水利部门要加强指导农田水利、周边河道疏浚和水闸、机埠等设施的配套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优先推荐园区项目立项;工业部门要支持园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商贸部门要支持园区农产品物流配送业的发展;环保部门要支持园区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的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园区建设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农业用地政策;电力部门要做好园区农电网建设,确保农业用电安全;交通部门要指导园区周边公路网的规划、建设、维护;科技部门要支持园区的科技开发;金融部门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与各类担保公司合作,拓宽担保渠道,妥善解决园区建设主体贷款担保难问题;保险部门要将园区生产类设施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共同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三)强化工作考核。从2011年开始,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纳入市对县(市、区)的综合考核内容,并增加考核权重。考核指标包括园区创建点数、重点建设项目及投入额度,由市园区办在每年年初提出,经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列入市对县(市、区)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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