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江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3-29 13:00:18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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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强力推动产业振兴,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做强做优主导产业,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激活农民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我市农业发展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全面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下良好的产业基础。根据《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决定》(洪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洪江市境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业机械、农产品仓储物流和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产品品牌建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现代农业发展相关工作的单位,可根据本方案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二条  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来源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有节余时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稻生产功能区、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内新种植或改造水果类、中药材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及在生态红线内新种植水果类、中药材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不予奖补。

第四条  将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区域(由市农业部门认定)内的黔阳冰糖橙、大红甜橙、黔阳脐橙等地标品种改种为其他经济作物的,不予奖补。

第五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只享受一次财政奖补,已享受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的,不纳入奖补范畴。(重点技术推广、试验、示范、农机补贴、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供给除外)。

第六条  招商企业不参照本方案扶持政策,执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产业扶持

一、种植业

第一节  粮油生产

奖补条件认定的相关标准参照《洪江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集中连片种植水稻、杂交水稻制种、杂交玉米、薯类30亩以上(含30亩)的,按1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再生稻追加奖补80元/亩;购买农业保险的,进行保费补贴,除省、市配套的保费补贴外,种植水稻、杂交水稻制种、杂交玉米的按个人应缴部分80%的标准给予补贴;通过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补0.5万元;农机具等农资购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第八条  发展双季稻生产。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和种粮大户发展双季稻种植,确保全年粮食产量稳定。以村为单位整村推进发展双季稻生产,相对集中连片种植200亩以上的,给予种植农户每季种子补贴100元/亩。种粮大户集中连片种植双季稻50亩以上的给予每季种子补贴100元/亩。

第九条  推广集中育秧。积极推进水稻集中育秧,提升水稻育秧技术及组织化、集约化水平,促进水稻生产专业化、机械化发展。对种植双季稻开展水稻集中育秧的育秧主体进行补贴,集中育秧可插大田面积30亩以上的每季补贴70元/亩。对种植一季水稻开展集中育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组织等,根据上级政策及资金安排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条  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扶持种粮大户,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对种植一季水稻(含杂交水稻制种)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制种大户)、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按50元/亩的标准给予种子补贴。同时对种粮大户集中连片流转耕地、具有一定规模、用于稳定发展水稻等粮食作物的种植基地,在机耕道、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  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含杂交水稻制种)30亩以上(含30亩),开展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实施无公害栽培,秋冬季种植油菜的,按5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秋冬季种植绿肥的,按3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  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油菜、玉米30亩以上(含30亩),开展全量秸秆还田的,按2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在所种植区域发现秸秆焚烧现象的,取消此项奖补。对本市内农作物秸秆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不包含秸秆还田)的,且年利用量在100吨以上的,按照“谁利用、补贴谁”的原则,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50元/吨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对我市上级认定的受污染耕地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治理措施的给予奖补,按照“谁治理、补贴谁”的原则,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耕地不能进行非农化种植结构调整,严禁种植常年生树木和开挖鱼塘等破坏耕作层的破坏行为。

第二节  经济作物

(一)蔬菜类

对在水稻制种核心区常年种植蔬菜的不纳入奖补。“核心区”即:洗马乡的洗马潭社区、中和村、花柳坪村、老树溪村;塘湾镇的陈家社区、文峰村、白羊村、隘上村、水源村;熟坪乡的花园村、罗翁村、熟坪社区、竹坡村;沙湾乡的老屋背村、市良种繁殖场;江市镇龙尾村、老团村;岩垅乡青树村。建园标准按《洪江市蔬菜基地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露地常规栽培蔬菜基地:集中连片种植蔬菜20亩以上(含20亩),全年从事蔬菜生产的,按2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购买蔬菜农业保险的,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除省、市配套的保费补贴外,个人应缴部分按5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设施栽培蔬菜基地:集中连片种植蔬菜20亩以上(含20亩),全年从事蔬菜生产的,按4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完成标准钢架大棚设施建设的,按3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设施建设奖补;购买蔬菜农业保险的,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除省、市配套的保费补贴外,个人应缴部分按50%的标准给予补贴;通过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补0.5万元;设施购置等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二)名优水果类

第十六条  奖补品种:黔阳冰糖橙、黔阳大红甜橙、黔阳脐橙、冰糖柚、金秋梨、黄桃、杨梅及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特色水果品种。

第十七条  建园标准

新建园和改造园标准按《洪江市水果类建园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苗木标准

选用优质无病毒苗木,实施无毒栽培,提高产量和品质。苗木需要提供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或由洪江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育苗基地采购。

第十九条 奖补标准

1、黔阳冰糖橙

高标准示范新建园:集中连片种植30亩以上(含30亩)的,一次性奖补3000元/亩,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园区建设项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高标准示范改造园:集中连片改造30亩以上(含30亩)的,一次性奖补2000元/亩,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70万元。园区建设项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一般标准新建园:集中连片种植30亩以上(含30亩)的,一次性奖补1000元/亩,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60万元。园区建设项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一般标准改造园:集中连片改造30亩以上(含30亩)的,一次性奖补500元/亩,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园区建设项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2、黔阳大红甜橙、黔阳脐橙

标准新建园:集中连片种植50亩(含5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700元/亩,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园区建设项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标准改造园:集中连片改造50亩(含5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元/亩,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园区建设项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3、冰糖柚、金秋梨、黄桃、杨梅、蓝莓、刺葡萄及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特色水果新品种

标准新建园:集中连片种植100亩(含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元/亩,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园区建设项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标准改造园:集中连片改造100亩(含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300元/亩,一次性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园区建设项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4、示范园创建奖补

对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产业示范园,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完成相关建设的,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奖补(制定一园一策方案的,按创建方案奖补),每个示范园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机具购置、新型栽培技术示范推广、新品种研发、品种改良、病虫防治等;园区建设项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5、通过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补0.5万元。

第三节  中药材

第二十条   奖补品种:黄精、天麻、重楼、白及、石斛、洪桉樟、牛大力、百合、山银花、枳壳、菊花。

第二十一条   奖补标准

1、黄精、天麻

集中连片新种植黄精10亩以上(含10亩)的,按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新栽天麻100窖以上(含100窖)的,按20元/窖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重楼、白及、石斛、洪桉樟、牛大力、百合、山银花、枳壳、菊花

集中连片新种植20亩以上(含20亩)的,根据品种成本投入和生长周期,按200-500元/亩标准给予奖补,其中:重楼、白及、石斛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洪桉樟、牛大力、百合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山银花、枳壳、菊花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需携带以下申报资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个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复印件(个人)、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复印件及土地流转面积明细表、农业保险保单及发票复印件、林业部门面积勾图及非生态红线证明、与申报奖补内容相关的面积明细表、发票复印件、图片等相关依据资料。

二、养殖业

第二十三条  新建生猪、牛羊、肉蛋鸡等畜禽标准化栏舍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按规划布局、设施建设符合自然资源和环保要求的,按70元/㎡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等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

第二十四条  当年新引进种猪50头以上,获得省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合法程序调运种猪的种猪场,按500元/头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生猪存栏500头以上且经产母猪50头以上,有国土、林业、环保等相关手续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按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六条  牛常年存栏3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有自然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手续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按1万元/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七条   精养池塘面积20亩以上,办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合法的流转或承包协议的,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稻鱼(虾、蛙)养殖面积20亩以上,有合法的流转或承包协议的,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补0.5万元。

第二十九条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需携带以下申报资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个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复印件(个人)、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复印件及土地流转面积明细表、自然资源和环保等部门相关手续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与申报奖补内容相关的面积明细表、发票复印件、图片等相关依据资料。

三、农业机械

第三十条  鼓励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机合作社、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业经营主体,新购买的农机具及选果机、种子精选机、果蔬茶烘干(烘烤)等机械设备的给予适度奖补。采购单价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一次性采购3台以上的(含3台),无相关国家政策补贴的,按购价的30%给予补贴;有相关国家政策补贴的,对补贴后剩余部分给予20%的奖补;省级以上现代农机合作社不受台数限制。采购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对补贴后剩余部分给予25%的奖补,单台设备奖补额度不超过10万元。农机等机械设备购置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鼓励购买农机安全责任险,对一次性购买4台以上农机安全责任险的用户,给予应缴保险费总额50%的奖补;新建省级现代农机合作社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购买重大农机科技设备和农产品冷链物流设备、车辆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一条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需携带以下申报资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个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复印件(个人)、购机发票复印件、补贴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农机安全责任险保单及发票复印件、与申报奖补内容相关的图片、文件等相关依据资料。

四、高素质农民培育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第三十二条  加快高素质农民培育。每年从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20万元用于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技能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育不少于100人,农村实用技能培训不少于2000人,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拿出实施方案,报请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年内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怀化市级、洪江市级示范合作社或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补。

第三十四条  加快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奖补对象: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办证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服务组织须具有规范的管理水平、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物质装备等,且有为本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相关社会化服务的经验。奖补标准:①粮食类:服务面积500亩以上,服务机耕、机播、机收、机防等单个环节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1万元,服务3个及以上环节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3万元。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服务机耕、机播、机收、机防等单个环节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2万元,服务3个及以上环节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5万元。②果树类:服务面积500亩以上,服务修剪、施肥、打药、采摘等单个环节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2万元,服务3个及以上环节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5万元。③养殖业:服务养殖户100户以上,服务动物免疫、场地消毒、车辆洗消、动物保健、疫病防治等单个环节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2万元,服务3个环节以上的服务组织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三十五条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需携带以下申报资料到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快高素质农民培育奖补)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申请报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与申报奖补内容相关的图片、文件等相关依据资料。加快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申报要求:服务组织有营业执照、公章、开户银行许可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及经营服务从业经验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正式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服务产业、服务环节、服务内容、服务作业量、各环节服务收费总额、服务对象服务费自付部分支付方式。在服务过程中收集每户服务对象服务过程的影像图片资料和服务完成情况评价。服务面积不包括社会化服务组织自主生产经营流转的面积。

五、仓储物流

第三十六条  鼓励新建通风库,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给予适当奖补;新建50吨、100吨、200吨以上通风库,奖补资金分别为1.5万元、3.5万元、5万元;农产品物流、电商销售企业需达到“规上企业”要求方可享受。

第三十七条  农业企业新建标准厂房的,按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工业园区内新建标准厂房的可同时享受国家135工程补助。

第三十八条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需携带以下申报资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个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复印件(个人)、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复印件、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复印件、设施建设发包合同、与申报奖补内容相关的设施建设发票、图片等相关依据资料。

六、农产品质量监管

第三十九条  强化农业标准化建设,促进“精细农业”的发展,加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规范或标准的制定,鼓励单位、企业、合作社和大户积极争取国际、国家、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种苗选(繁)育、栽培管理、初加工、精深加工(产品研发)】,探索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规范或标准,给予适当奖补。争取到国际、国家、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分别奖补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制定发布国际、国家、省级、怀化市农业生产技术规范或标准的,每项分别奖补15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制定发布国际、国家、省级、怀化市农产品加工技术规范或标准的,每项分别奖补30万元、10万元、4万元、2万元。

第四十条  每年专项安排50万元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改善检验检测条件、农产品定性和定量分析、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投入品生产、经营、销售的日常监管等。

第四十一条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需携带以下申报资料到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个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复印件(个人)、与申报奖补内容相关的图片、文件等相关依据资料。

七、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四十二条  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的,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原产地标志产品或证明商标保护的,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十大农业品牌等省级品牌的,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转换证书和巩固原有品牌续展登记认证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

第四十四条  公共品牌创建经费从现代农业发展基金中据实支出,对创建公共品牌的承办单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相对应额度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五条  农民丰收节活动经费从现代农业发展基金中据实支出,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十六条  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的经费,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参加的,从现代农业发展基金中据实支出,属于社会群体组织参加的,给予奖补,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十七条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需携带以下申报资料到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申请报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与申报奖补内容相关的文件、方案、发票、图片等相关依据资料。

八、产业发展奖补

第四十八条  评选洪江市米袋子工程一类先进乡镇1个,二类先进乡镇2个,三类先进乡镇2个;菜篮子工程一类先进乡镇1个,二类先进乡镇1个,三类先进乡镇1个;特色产业发展一类先进乡镇1个,二类先进乡镇1个,三类先进乡镇1个;并给予奖励。评选标准分别按《洪江市粮食生产标兵乡镇、先进乡镇考核细则》、《洪江市杂交水稻制种先进乡镇考核细则》、《洪江市菜篮子工程先进乡镇考核细则》、《洪江市特色产业发展先进乡镇考核细则》执行,奖励标准为:一类先进乡镇6万元,二类先进乡镇5万元,三类先进乡镇4万元。

第四十九条  评选洪江市产业发展一类示范行政村1个,二类示范行政村2个,三类示范行政村3个,四类示范行政村4个;并给予奖励。评选标准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努力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级管理规范,产业发展示范效果明显;奖励标准为:一类示范行政村4万元,二类示范行政村3万元,三类示范行政村2万元,四类示范行政村1万元。

第五十条  申报要求:申报乡镇(行政村)需携带以下申报资料到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申请报告、银行账号复印件、与申报奖补内容相关的文件、产业发展情况、图片等相关依据资料。

第三章  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十一条  鼓励农业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怀化市级、洪江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成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洪江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的运行奖补,奖补3年。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银行贷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贴息的年度累计贷款额度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贷款1000万元进行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二条  凡市内涉农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革且在股权交易所挂牌、新三板上市、A股上市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五十三条  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转型升级,达到一定规模和带动能力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奖补。企业总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 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的奖补3万元;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的奖补10万元;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3亿元以上、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的奖补30万元。

第五十四条  对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休闲农庄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五十五条  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表现性状稳定,适合在洪江市推广,通过国家、省级农作物新品种审定或登记的,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10万元。引进农作物新品种,通过试验示范,表现性状稳定,适合在洪江市推广,经济效益显著,全市推广500亩以上的,每个品种奖励5万元。

第五十六条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水果行业协会等通过政府推动,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需求建立院士、博士工作站,对年内新成立的院士、博士工作站经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后,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补助。

第五十七条  示范创建补助。根据农业农村局职能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积极开展示范创建,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拿出示范创建方案,报请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补助。根据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拿出防控方案,报请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一事一议奖补。对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奖补政策未涉及到的情况,由申报主体向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补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验收核实后,视情况再向领导小组提请一事一议,由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六十条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需携带以下申报资料到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申请报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与申报奖补内容相关的文件、方案、图片等相关依据资料。

第四章  申报备案验收程序

第六十一条  申请备案和验收。申报主体应及时向市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备案。种植业:申报水稻、制种、蔬菜集中连片种植奖补的需在移栽前向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申报新建园奖补的需在土地开发、栽苗之前向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申报品改园奖补的需在品改嫁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申报新建通风库和及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奖补的需在开工建设之前向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养殖业:申报新建畜禽栏舍奖补的需在开工建设之前向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农机业:申报农机购机累加补贴和农产品加工设备补贴的需在购机之前向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其他申报类型需要在当年9月30日之前向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所有奖补需经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备案后方可纳入奖补范围,否则,一律不予奖补。申报主体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必须有规范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健全,否则,不予奖补。凡申报主体有涉黑涉恶、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大棚房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涉嫌套取骗取奖补的,一经核实,取消奖补申报资格,奖补资金已发放的,责令追回,同时列入农业奖补与项目申报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发现有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把关,徇私舞弊,甚至参与虚报,导致虚报现象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要求进行问责。奖补备案审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审、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抽查复核验收,报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第六十二条  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后的奖补对象及资金在洪江市政府网、洪江农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打卡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方案扶持政策由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已出台的《洪江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洪政办发〔2017〕6号)、《洪江市2018年度农业产业发展扶持细则》(洪政办发〔2018〕4号)、《洪江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及农业产业发展扶持细则补充通知》(洪现农发[2019]1号)停止实施。

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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