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申报指南

2019-08-27 11:39:14 现代农业政策

景德镇现代农业

为继续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14号)文件精神及《景德镇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快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提升我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水平,今年全市将创建5个左右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现就有关申报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景德镇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农业发展模式,有效聚集土地、资金、科技、管理等要素,通过加强我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的认定和管理,有效提升示范园发展水平,发挥对全市现代农业辐射引领作用,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6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多元投入”的发展思路,坚持“四区(农业种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区、商贸物流区、综合服务区)四型(绿色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智慧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发展路径。

第三条 景德镇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以下称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以“生产要素集聚、科技装备先进、管理体制科学、经营机制完善、带动效应明显”为总要求,以“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发展方向。

认定命名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须经过统一组织的评审。按照《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市农业局牵头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园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命名。

第二章 数量与范围

第四条 每个县(市、区)都要结合优势农业主导产业,每年把1-2个流转面积在15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率先改造成为现代农业示范园,并积极争创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以上集中连片面积1万亩以上、产业布局合理、要素高度集聚、多种功能融合、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的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五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等级,实行逐级申报认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由设区市组织申报认定,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由县级组织认定。经我市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达到省级建设标准的,可申报认定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景德镇市内的各类县(市、区)级农业示范园,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在申报、评审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代表性和区域平衡。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和条件:

(一)规划编制科学。示范园建设规划应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主要内容,体现产业融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实施步骤、扶持政策、保障措施等,经过相关部门和专家充分论证。

(二)建设规模合理。现代农业示范园规划面积在1500亩以上(丘陵山区1000亩以上),单一种养类园:水稻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蔬菜、水果类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茶叶、花卉苗木、中药材等特色作物类种植面积600亩以上,珍稀类作物种植面积可适当降低;生猪年出栏量2万头以上,肉牛(羊)年出栏量8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量80万羽以上;常规渔业养殖面积800亩以上,特种渔业养殖面积200亩以上。示范园与当地资源禀赋、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率先把流转面积在15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改造成为现代农业示范园,基本形成“四区四型”发展格局。

(三)基础设施良好。设施装备基本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服务设施齐全,园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覆盖面80%,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标识、标牌及四至范围明确,园地整洁,环境优美。现代化生产设施应用及物质装备程度较高,温室大棚、喷滴灌、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粪污处理、病虫害防控等生产设施先进配套,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达75%以上。

(四)科技水平先进。具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能力,良种覆盖率达到100%,主推技术基本普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率80%以上,至少有1家市级以上技术依托单位开展专家指导与技术服务。信息化水平较高,建成物联网应用示范。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较高,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相应规模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展示区。

(五)绿色生态发展。符合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以及疫病防控要求,标准化生产率9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全覆盖,主要农产品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不低于50%。园内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实施优势品牌战略,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打造提升品牌形象。

(六)主导产业突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有龙头企业带动引领,社会化服务能力比较完备,主导产业专业化服务80%以上,土地确权和流转达到较高水平,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主体发育良好,合作经营水平较高,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

(七)示范辐射明显。示范园功能健全,具备长期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除核心生产区外,能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向外示范辐射区。通过技术培训、产品回收等形式,示范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100户以上。

(八)机制体制创新。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内部制度健全,成立示范园管理机构,有工作经费和固定办公场所。县(市、区)政府支持,示范园建设资金筹措到位,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示范园自愿、县级初审、市级批准的程序组织申报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

(一)市农业局下发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示范园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农业局。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书。对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条件,说明示范园建设、管理和运行方面的具体情况,主要特色和优势,取得的成效和荣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或说明。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园成立的相关材料、示范园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产品认证等。养殖示范园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证书、养殖档案等资料。

第九条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认定:

(一)市农业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二)对经审核同意推荐的示范园,市农业局依据建设标准组织进行实地评估核实,并提交评估核实意见;

(三) 通过评估核实的示范园,经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授予“景德镇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市级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各级农业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成立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市级示范园建设指导、申报认定、跟踪监管等工作;对市级示范园进行年度考核等。

第十二条 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数量不少于二分之一;从事农业规划、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技管理和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三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实行动态监测考评制度。对命名为景德镇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的,每年组织监测考评一次。监测考评由市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景德镇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工作协调小组直接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景德镇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一)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示范园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来源:景德镇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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