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补助政策

2019-05-05 16:47:14 现代农业政策

现代农业产业园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湾区、斗门区、高栏港经济区:

《珠海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珠海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珠海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方案》(珠海农水〔2018〕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报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珠海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下达用于产业园建设的补助资金。区配套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产业园所在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为实施主体。

第二章 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 建设目标。围绕一个产业、一个园区,按照“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的全产业链要求,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研发、示范、服务、旅游等功能板块,实现产业园规划合理,产业集中度高、精深度高和聚集度高,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50%以上;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了利益紧密的联结机制,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5%以上;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农民受益、共享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第四条 产业园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依托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建成一批规模化原料生产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做强富民兴村特色产业。

(二)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配套组装和推广应用现有先进技术和装备。支持农业技术创新团队和农村科技特派员为产业园服务,将产业园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现代设施装备配套加速应用的集成区。

(三)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产业园建设与乡村休闲旅游及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打造种养有机结合,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旅游、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文化价值。

(四)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等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强产业园与小农户的有机衔接。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等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鼓励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返乡进入农业产业园创业创新,将产业园打造成为新型经营主体“双创”孵化区。

(五)建设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核心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促进农业竞争力提升和农民收入增加,树立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标杆,将产业园打造成为示范引领质量兴农、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核心区。

(六)建设乡村振兴的样板区。围绕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创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重塑新型城乡关系,率先在产业园建立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第三章 资金审批与使用

第五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名单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先拨付不低于50%(1500万元),由各区连同配套资金直接拨付给各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其中行政和公益一类实施主体的项目一次性全额拨付。产业园评审通过后,市级财政再拨付余下补助资金,由各区连同配套资金直接拨付给各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

第六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提出产业园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的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方案须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下达。

第八条 实施主体按照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规、自主使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具体主要包括:

(一)农业设施,主要指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单层)、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补助。

(二)土地流转,主要指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四)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换、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增加等方面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等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贷补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园建设资金利息补助,市级财政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偿还贴息时间为市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第2年的11月30日前,贴息时间限定在2年以内。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技研发、引进种子种苗亲本、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贷款贴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等方面。安排不超过补助资金的5%用于包括:评审、培训、调研、考察、推广、规划、审计、聘请专家和中介机构等相关管理费用,安排不低于补助资金的5%用于科技研发。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偿还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九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产业园各实施主体须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十条 同一项目实施主体,2017年以来接受过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2019年底前全部使用完毕。各实施主体每季度末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向责任主体等报告,各责任主体汇总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产业园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组织自评。

第十四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组织对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采取书面和现场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 产业园建设进度快、成效好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优先安排市级财政农业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挤占、截留、挪用项目市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并收回该项目的市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对被取消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3年内不得安排其承建农业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珠海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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