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建设方案

2019-05-05 16:50:14 现代农业政策

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 

达州市加快推进现代现代农业融合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7〕80号)精神,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以下简称“融合园区”)在转方式、调结构、补短板、促融合、提效益、助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达州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产业兴旺为总要求,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以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为重点,立足优势特色产业,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现代农业产业集群,构建集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为把达州建设成为“全国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全国富硒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国家优质商品猪战略保障基地”提供新支撑新引领,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动能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府加强融合园区建设管理,科学制定融合园区建设规划,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企业主营产业发展,自主决策产品开发、企业经营、产品营销。

——以农为本,做强产业。以农民为核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以农业为基础,集聚现代生产要素,做大做强农业产业,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村产权制度、金融保险等多项改革,引导社会投入,促进科技、人才、资金等现代生产要素集聚,激发业主自身动力,激发融合园区发展活力。

——绿色发展,生态友好。突出绿色生态、优质安全导向,发展绿色农业产业,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行农业清洁化、标准化生产,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长效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市建设60个省、市、县三级融合园区,其中省级7个、市级18个、县级35个,积极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四、市级融合园区建设标准

(一)产业优势突出。融合园区主导产业1—2个,产值占融合园区总产值的60%以上,综合产值达1亿元以上,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率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0个百分点。

(二)基础设施完善。融合园区内设施装备完善,良种良法良机配套,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全覆盖。高标准农田占比达70%以上。

(三)生产方式绿色。融合园区内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全部纳入省级、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100%。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实现全覆盖。科学种养循环率7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均达到90%以上。

(四)农产品加工集聚。融合园区加工类型、加工产能配套,入驻企业集群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率达60%以上,农产品精深加工良好,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2.4:1。

(五)新产业新业态良好。电商销售额占比超过25%,搭建了公共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地方打造农业主题公园,培育休闲农庄,发展休闲农业专业村。

(六)科技支撑有力。融合园区至少与1家市级以上科研院所或高校建立合作关系。良种覆盖率达100%。

(七)利益联结紧密。融合园区内经营主体多元化,利益联结机制完善,龙头企业至少2家以上,融合园区农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

五、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融合园区布局。因地制宜、科学确定融合园区建设数量、层级、规模。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重点产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融合园区区域布局,注重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市县、现代农业畜牧业重点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结合,依托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分层分级规划建设一批省、市、县融合示范园区,重点在优势特色产业集中发展区、产业带规划园区和脱贫攻坚引领区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水平较高、要素集聚、链条完整、产业集群、机制完善的融合园区。201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详细规划方案和工作推进方案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二)优化融合园区产业结构。结合当地自然资源、地理条件和区域优势,选择1—2个特色产业作为融合园区主导产业。推广“以种定养、以养定种”模式,优化融合园区内农牧渔结构比例,在融合园区种植业集中生产区域和有机肥需求量大的蔬菜、水果等基地配套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或粪污利用管网池等设施。优化融合园区品种结构,引进推广名特优新、加工专用品种,做好品种熟期搭配,积极发展中高端、个性化农产品,实现错季上市和集中上市有机结合。建设良种繁育体系,助推融合园区特色产业发展壮大。〔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三)推进融合园区标准化生产。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提高融合园区土地产出能力。加快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融合园区发展条件。大力推广应用智能温室、标准大棚、水肥一体化、冷链物流、农业机械等农业配套装备设施,提高融合园区现代农业装备水平。加强标准化生产,推行生产、采收、储藏、运输全程标准化,建设粮油、经济作物标准化基地和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场。加强融合园区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整合融合园区农业信息资源,强化物联网运用,促进智慧农业、精准农业发展。大力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绿色防控技术的应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和秸秆全量化利用试点,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的目标。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融合园区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率先全部纳入省级、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监管,实现全程可追溯,确保融合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园林局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四)发展融合园区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产品初加工能力。针对融合园区主导产业,建设筛选分级、清洗烘干、包装贴牌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高商品化处理能力。加强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积极培育融合园区内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对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装备,提升加工能力;积极引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鼓励融合园区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建立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紧密的产业链,壮大产业集群。重点加强粮油、畜禽、茶叶、果蔬、中药材等产业深加工能力,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向多元化、优质化、功能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经信委、市林业园林局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五)培育融合园区新产业新业态。充分挖掘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乡土文化、民族传统等资源,推进农业与旅游、文化、科技、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推进融合园区产业基地景区化建设,打造休闲农业景区景点、农业主题公园,培育休闲农庄、休闲农业专业村。因地制宜设置农耕文化展示区、农事体验区、科普教育区等功能区,打造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为一体的田园综合体。培育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培养农业服务专业化人才,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环节,开展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六)加强融合园区品牌建设。加快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融合园区企业运用区域公用品牌,支持融合园区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打响产品品牌,塑造融合园区品牌。推进融合园区“三品一标”认证,实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全覆盖,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健康养生功能农产品。完善冷链物流体系,建成一批依托融合园区的物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交易市场。引导和推动融合园区内新型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做好营销,开拓农产品市场,积极开展农超、农社、农商、农产品直销等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积极参加“惠民全川行、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和农博会、农交会、展销会等国际国内展会活动,宣传推介达州优势特色农产品,提高知名度。推进融合园区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依托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试点县建设,建立完善村级电商服务站点,推进农产品线上营销和线下体验一体化经营。〔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市物流办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七)强化融合园区科技支撑。创新融合园区科技合作模式,组织推动融合园区与科研院所、高校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支持有条件的融合园区设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星创天地、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促进创新要素向融合园区聚集。提升农产品全链条、全流程的科技研发与应用集成,生产环节突出高效种养、品质提升等科技创新,加工环节突出工艺改进、产品研发等科技攻关,提升融合园区科技水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牵头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市科协、市经信委、市农业局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八)培育融合园区多元经营主体。搭建融合园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采取出租、托管、农机作业服务、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融合园区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重点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作用。培育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服务、市场营销等多层次、多环节的新型经营主体,支持返乡下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退转军人、城镇居民、企业家等群体到融合园区创业创新,就地培育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九)完善融合园区利益联结机制。构建融合园区各类主体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稳定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各类主体与农户之间通过订单合同、股份合作、保底分红等联农带农方式,形成农民直接受益、股份受益、综合受益等受益模式。融合园区企业之间分工协作,抱团发展,产生集群效应。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稳定供求关系,科研、服务组织与各类主体之间稳定合作关系,建立互相促进、互惠互利的共赢机制。构建农民深度参与二三产业发展,充分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机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十)健全融合园区管理机制。完善融合园区管理体制,经批准成立的融合园区可依托同级农业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实行合署办公或加挂融合园区管理机构牌子,统筹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做好融合园区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创新管理方式,建立适应发展要求的开发运营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行政审批流程。加强融合园区风险管控,针对融合园区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利益分配等纠纷易发风险点,建立矛盾化解、纠纷调解机制,确保融合园区稳定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全市融合园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加强组织管理,编制融合园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大力推动融合园区建设。市、县级农业部门分别牵头制定本级融合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加大对融合园区建设工作的考核力度,及时总结融合园区建设好做法、好经验、好模式,充分发挥融合园区示范作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融合园区建设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政策支持融合园区建设。统筹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市、县(市、区)探索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风险基金,统筹当地财政资金,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投向融合园区建设。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通过设立基金、融资担保、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对公益性工程和项目,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进一步落实用地、用水、用电、人才、科技等优惠政策,吸引多方力量参与融合园区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业局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三)创新金融服务。加强对融合园区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研发等全产业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工作,开发适合融合园区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开展特色信贷服务。推动涉农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审慎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建立农业信贷、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融合园区农业企业通过发行各种债券工具、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等综合收入保险。〔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四)加强监督管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对有加工能力无规模生产基地、有规模生产基地无加工能力、一家企业独大未形成产业集群、融合园区范围过大或过小、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融合园区,一律不纳入有关政策支持范围,不认定为市级融合园区。坚决防止融合园区建设非农异化,禁止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附件:达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达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市级融合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川农业〔2017〕172号),结合达州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融合园区认定管理,坚持自愿申报,自下而上。坚持发展水平高,示范作用大,带动能力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分批开展。

第三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市级融合园区认定管理,加强工作指导、制定认定标准,组织认定、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融合园区建设规划,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级融合园区创建工作,按程序申报市级融合园区。

第五条 县(市、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融合园区建设管理、组织申报、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规划科学合理。融合园区规划与当地有关规划相衔接,有边界无围墙,科学布局生产、加工、物流、研发、示范、服务等板块。融合园区建设与当地产业优势、发展潜力、经济区位、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相匹配。

第七条 产业优势突出。融合园区主导产业1—2个,产值占融合园区农业总产值的60%以上,融合园区综合产值在1亿元以上。种养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水平高,一二三产业融合程度深。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占主导地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率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0个百分点。

第八条 基础设施完善。融合园区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物联网、水肥一体化、设施棚架等设施装备完善,高标准农田占比达到70%以上。农业机械应用范围广。农产品加工设施配套完善,建设了排污和雨水收集管网。

第九条 生产方式绿色。科学种养循环率7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市级融合园区内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全部纳入省级、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到100%,积极创建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全覆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比重高。加工企业通过环保评估。

第十条 农产品加工集聚。融合园区加工类型、加工产能配套合理,冷链储运设备配套。入驻企业集群发展、转化增值效益明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率60%以上,精深加工发展良好,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2.4:1。

第十一条 新产业新业态良好。益农信息社建设实现全覆盖,建有农产品电商平台,电商销售额占比超过25%。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企业品牌,打造特色产品品牌。品牌农产品标准体系健全,管理制定完善,运行规范高效,品牌农产品质量控制严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完善产业基地景区化设施、服务设施,打造农业主题公园,发展休闲农业专业村。

第十二条 科技支撑有力。融合园区至少与1家市级以上科研院校或高校建立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单独设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研究推广优质、高效、绿色生产新技术,研发应用加工新设备、新工艺,开发新产品。良种覆盖率达100%。经营主体培训全覆盖,先进适用配套技术普及率高。

第十三条 利益联结紧密。融合园区引进或培育了龙头企业2家以上,各类主体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利益联结紧密。创新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农民深度参与融合园区一二三产业发展,分享产业增值收益。融合园区农民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

第十四条 保障措施有力。市级融合园区建有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搭建了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融合园区建设。融合园区所在地建有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信贷担保业务,建立了风险基金、信贷贴息、保费补贴等财政金融互动支持政策。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每年一次,每年9月进行。申报市级融合园区须获得县级融合园区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融合园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融合园区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形成拟认定的市级融合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

(二)申报书。对照认定条件,逐项说明。

(三)证明材料。包括融合园区建设规划、支持政策文件、荣誉证书、品牌证书、科技成果证书、环评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证书等。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对市级融合园区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每年11月底向市农业、财政部门递交市级融合园区年度自评报告。

(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核查,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融合园区,实行一年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称号。

(一)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非农化严重,丧失农业产业生产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被撤销“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称号的融合园区,三年内不再受理申报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网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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