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鼓励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农业项目,进一步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招商引资效果,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转型升级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把榆林打造成全国知名的现代特色农业基地。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1.对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要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园区用地;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对新引进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含)—1亿元以下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企业补贴;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2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按规定免征或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
4.对新引进的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产业原料基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5.对新建设施农业基地集中连片规模达到100亩以上或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准化日光温室每亩一次性补贴3万元,按标准配置连栋智能温室每亩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6.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含)以上、合同期限10年(含)以上,从事符合区域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且已支付1年土地流转费用并保持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奖励。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有机农产品认证,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8.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和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在《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使用范围内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9.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为粮食作物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五)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六)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
11.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80%投资用于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田园综合体,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和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七)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
12.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新建大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规模5000吨(含)以上的冷库项目,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
13.对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八)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14.对新认定为 “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产品所属企业20万元奖励;对国内重点农产品销售城市新开设面积达到120平方米(含)以上的农产品品牌标准形象店,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给予获得单位20万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名特优新产品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九)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15.对新审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品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育种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核心育种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6.对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或社会化服务机构建设日处理能力达到10吨以上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场),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
三、政策兑现
(一)对以地方财政收益为来源的补贴(奖励),市、县市区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担;其他补贴(奖励),南六县按照市、县7:3比例分担,定边、靖边、横山按照市、县区5:5比例分担,榆阳、神木、府谷按照市、县市区3:7比例分担。
(二)新引入项目和企业同时享受本规定未尽的中省土地、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中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对奖励补贴的申报、评审、决定、公示程序予以明确,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进行项目审查,并落实项目跟踪、市场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附则
(一)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投资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涉农加工、涉农流通、农业龙头企业创办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扶持。
(二)被扶持对象若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扶持资格并追缴扶持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直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四)本政策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榆林市人民政府
Copyright © 1998-2025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