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意见

2019-05-08 12:07:07 文化旅游政策

附件

滦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教[2014]1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省、市、县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支持企业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旅游产业领域,提升文化旅游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使其发挥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安排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和注重效益的原则,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财政、发改和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和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二)重点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基地、文化旅游产业示范企业建设或改造;

(三)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相关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

(四)重点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企业),支持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

(五)影视广播剧、文学艺术、动漫游戏、数字内容等重大文化产品及精品生产;

(六)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工艺品创意设计、演艺剧目创作生产、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

(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文化项目;

(八)文化品牌创新;

(九)县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

(十)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一)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给予补助,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财税贡献率及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二)贴息。对已获得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贷款、资本融资的项目,大型文化基建、技术改造、文化产品生产、文化资源开发及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等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融资规模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三)奖励。对重大文化旅游产品或项目,获得上级公认水平较高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奖项的文化旅游产品或项目,文化精品获得上级奖项或国际奖项的或在上级重要平台展示、展演的,视社会影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一般性项目,对能够引领县域文化旅游产业快速融合发展,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大项目,可视情况连续给予支持。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旅游产业类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已经由相关部门批准,自筹资金或贷款落实,且已开工建设(研发运营)或已做好前期准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为非财政投资项目,且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向县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相关材料,由相关成员单位联合筛选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证原件);

(三)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发改批准文件;

(四)项目实施进度说明,包括已投资金额及效益情况;

(五)项目总体投资预算;

(六)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辅助说明等;

(七)贴息项目申请,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八)奖励项目申请,需提供获奖证明或相关材料(验证原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县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县政府批示意见,组织财政、发改、审计等相关单位进行评审、论证(项目投资情况需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依据县政府批准意见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和奖金,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宣传部、旅游局协调县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及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补贴、贴息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于当年12月底前将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实现情况报宣传部、旅游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自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

(四)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未落实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局商宣传部、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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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滦县县委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印发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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