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文化旅游产业政策

2018-06-13 15:21:03 文化旅游政策

13.支持引进品牌体育赛事。积极承办国家级、省级大型赛事。对引进在武威举办的品牌体育赛事,外地参赛选手超过100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引进在武威连续举办三年并每次吸引参赛选手超过300人的国际品牌体育赛事,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4.支持旅游特色街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历史文化街区和旅游特色街区,对首次命名为省级、国家级历史文化街区和旅游特色街区的,对其运营管理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入驻特色街区开设经营店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15.支持智慧化数据系统建设。依托全省旅游大数据中心建立市县区互联互通的旅游大数据中心和综合服务平台,落实部门涉旅数据横向融合与开放共享政策,打通全市旅游大数据横向归集系统。支持A级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免费WiFi、通信信号、视频监控全覆盖。对建成达标的智慧旅行社,给予当年相关运营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6.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对主营业务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文化旅游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项目建设过程中免收行政性规费,按照有关规定文化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和技术改造费在税前扣除。小微旅游商品企业减免专利申请费用。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加大融资支持。设立市级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市级预算安排资金作为市级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资金,并视基金运营情况对财政注资规模予以调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基金从事旅游产业并购重组、债权重组、PPP旅游项目。建立健全面向小微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担保和再担保机制,支持市文化旅游产业基金作反担保,引导担保公司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允许非国有性质旅游景区以特许权、运营权质押担保,增加旅游信贷规模。鼓励金融机构以“经营公司+景点+农户”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旅游相关配套经营户发放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

18.优化旅游业用地政策。建立旅游发展分类用地体系,将旅游发展用地划分为旅游建设用地、旅游农(林)用地、旅游未利用地三大类,根据分类提供旅游发展用地。提倡和引导旅游企业采用高架方式建设旅游固定设施,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林)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林)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向公众开放的非盈利性公共厕所,土地无偿划拨供应;鼓励实行点状供地政策,保障旅游项目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废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老旧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创意或文化旅游企业,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新建的乡村文化旅游项目道路用地,对宽幅不超过8米的,不征收、不转用,按农用地管理。村民利用现有承包地兴办休闲农业,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按临时用地管理。

19.创新旅游人才扶持政策。对接落实省、市各项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高层次人才带自主知识产权来我市创办文化旅游企业的,经主管部门认定纳入国家、省、市重大文化旅游产业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创新创业综合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引进储备高学历旅游人才,旅游企业引进储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按照企业为储备人才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单位缴纳部分)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在武威当地纳税、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对地方的贡献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对新获得中、高、特级资格的导游或被引进且在本市旅游企业从事旅游工作2年以上的中级及以上导游,分别一次性给予0.2万元、0.6万元、1万元奖励。

20.支持文化旅游教育培训。鼓励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化旅游企业在武威共建文化旅游人才实训基地。鼓励中、高等院校增设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在新设专业招生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申请学校预算安排的生均办学经费的50%、30%、20%给予补助,补助人数以当年实际招生人数为准。鼓励院校、旅游专业培训机构和旅游企业、专业协会合作开展旅游中高层次人才培训,全年培训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每期培训不少于7天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接受市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技能培训的文化旅游企业,按在职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每人每年给予企业1000元补助。

2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质量荣誉,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缴纳税收1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关系在本市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质量荣誉,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缴纳税收2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关系在本市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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