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文化旅游产业政策

2018-06-13 15:21:03 文化旅游政策

武威市文化旅游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甘发〔2018〕7号)精神,促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提升武威形象,打造人文之城、生态之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6月9日,中共武威市委 武威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全面体现了省委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精神,涵盖了武威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环节和条件,突出了旅游要素的全覆盖。

该政策与2017年8月出台的《武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建立起一套支持武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完备政策体系,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补齐短板、追赶超越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每条政策含金量非常高,称之为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黄金二十一条”。

1.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可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限额1000万元。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企业落户武威,对兼并重组成功的企业和引进落户的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其净资产、投资额度、税收贡献等,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支持。

3.培育做强文化旅游骨干企业。支持培育文化旅游骨干企业,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除旅游饭店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整合各类文化旅游优质有效资产进入市文旅集团,市财政每年筹集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市文旅集团,壮大自身运营和项目建设能力,鼓励市文旅集团依托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壮大资产规模。

4.支持多元化旅游品牌培育。加快培育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精品民宿等旅游品牌,对新创建的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初次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由低向高升级的旅游饭店,全额补足级差部分奖励。对行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前30名的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和年度排名前100名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在市内投资新建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5.支持旅游新业态培育。支持沙漠生态旅游、自驾和房车露营、低空旅游、保健养生、红色旅游、研学旅游、会展旅游等新业态发展。对新投入市场运营满一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盈利模式清晰,已进入较为稳定的市场运作期,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一次性给予新业态运营企业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新业态旅游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6.支持乡村旅游特色化发展。对达到武威市建设规范要求的田园综合体、特色旅游小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达到武威市级标准的专业旅游村、休闲农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达到武威市级标准,初次评定为一星级至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对评定为武威市级标准、优品、精品乡村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创办,达到武威市级相应标准的星级农家乐和乡村民宿,相应等级奖励额度翻番。对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本市涉旅企业,连续三年给予2000元/人·年补助。在旅游扶贫重点村建设游客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各类旅游步道(包括登山步道、自行车骑游道)、游客休息设施等旅游设施,按投入的25%给予投资方补助,每村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7.鼓励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物保护和个人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事业。支持开展非遗项目的研发设计、展示销售、品牌推广、基地建设等产业化活动,对携非遗项目创业并通过项目评审的省级、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传承培训、项目开发、文化交流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5—1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资金。

8.培育文化旅游演艺精品。鼓励各类文艺团体、演艺企业、旅游景区开发制作反映武威历史文化、民俗特色或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品文艺剧目。支持运用现代高新技术,创新演出形式和内容,创作高品质的旅游演艺产品,扩大武威文化影响力。对投演满一年实现常态化演出,体现武威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精品文艺剧目,年接待人数超过1万人次,给予演艺企业10万元奖励。

9.支持举办各类节会活动。鼓励引进承办大型节会、商务会展活动,由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市内举办的文化旅游类节会、商务会展、学术交流等活动,对主办或承办方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设施搭建等费用,按比例不超过2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10.支持文化旅游商品研发。扶持发展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文化旅游商品骨干企业,对当年研发、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纳入全市文化旅游商品目录的旅游商品,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销售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

11.支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咨询点)、旅游标识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景区建设符合标准的游客服务中心和旅游标识系统。对符合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贴。支持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旅游咨询中心(点),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对新开设的旅游咨询服务点达到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支持在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设立客运停靠站。支持旅游客运企业开通城区观光巴士和通往全市各旅游景区的专(环)线车。对新开旅游景区客运专(环)线、旅游观光巴士线路,参照城市公交线路运营补贴方式给予补贴。

12.支持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对旅游企业当年利用省级、国家级平台进行武威旅游资源宣传的,分别按实际投入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利用网络或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和自媒体平台进行武威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浏览量在1千(含)—5千次的,给予每条300元奖励;浏览量在5千(含)—1万次的,给予每条400元奖励;浏览量在1万次(含)以上的,给予每条500元奖励。由市外旅行社、摄影组织、新闻媒体等组织来我市踩线、宣传报道的团体,全市A级旅游景区给予免票支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应免费开展旅游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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